9日,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截止到目前,市卫生局共接到举报商业贿赂电话22个,信件87封,接待群众来访3起。同时卫生局强调,“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见8月10日北京娱乐信报)。http://news.qq.com/a/20060810/000131.htm
什么叫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医疗行业商业贿赂是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和经销人员为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机构的行为。由此,从表面上看来,患者给医生送红包确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然而,认真一想,患者给医生送红包也是一种贿赂,因此,卫生局无权给红包“减刑”。
理由如下:首先,商业贿赂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也并非规范的法定罪名,商业贿赂只是贿赂的一种形式而已,再说,患者给医生送红包表面上看,虽然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但实际上仍然是属于个人贿赂的一种行为,而不象卫生局所说的,只是属于不正之风而已;其次,只要再往深处一分析就知道,其实患者给医生送红包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只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写得那么细那么具体明白而已。
再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也是如此,患者给医生送红包到底属不属于商业贿赂,也应该请有关方面专家来做进一步解析和论证才是,而不是由卫生局来定性,卫生局没有这个权力。何况,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其实也一样,如果说患者不给医生送红包的话,那么,医生可能会让患者感到处处很为难和不放心,也就是说,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其实也存在一种“买卖”和“交易”关系,这应该也是事实。
因此,如果法律能够写得更加详细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患者给医生送红包也应该被视为一种具有和商业贿赂同等性质商业贿赂行为,至少也是属于贿赂中的一种,而不只是如卫生局所说的属于不正之风而已,因为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和“交易”关系。因此,在法律还没有做出更加具体规定之前,笔者认为,患者给医生送红包应该例入商业贿赂范畴,也就是说,卫生局不能也无权给红包“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