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
随着人们收入增加,财富增多,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增加,公民参与的的金融活动的形式也日益复杂多样,公民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某种融资安排,往往要涉及到抵押和质押。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可见,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