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累……”5月30日深夜,广州市海珠区一家服装厂35岁的女工甘红英死在出租屋。医生注明:死亡原因是猝死。此前,从5月27日到30日,工厂为了赶活,甘红英每天都是从早上工作到次日凌晨。四天工作时间达54小时25分钟,累计加班逾22小时。她生前常提到自己“想好好睡上一觉”。(《南方都市报》6月2日)
三十五岁,正是人生如日中天的时候,然而广州市海珠区一家服装厂35岁的女工甘红英却倒在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原因是工厂连续加班,身心具疲的甘红英终于坚持不住,猝死身亡。为了赚钱养家糊口,甘红英把自己年轻的生命奉献给了企业,而我们的企业为这样的好职工又做了些什么呢?甘红英之死,拷问着企业主的良知,也给我们留下了几多问号。
一问企业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力。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然而,甘红英每天工作时间均在10个小时以上,最多的甚至达到15个小时,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加班时间,企业均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二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薪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然而,甘红英3月、4月份的工资除去伙食费到手一共才1700元。尽管我们不知道甘红英的工资薪酬是多少,但是从她的加班情况来看,如果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即使按照广东最低工资标准,她也决不会两个月才拿到1700元钱。
三问工会是否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利益?工会法规定,对于企业违犯劳动时间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方面予以纠正;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企业上班时间延长,加班时间超标,可见,工会并未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未尽到自己的职责。
四问企业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劳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延长劳动者上班时间,加班超过劳动法规定,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薪酬,这些都是严重触犯劳动法的违法行为,且导致了加班工人的死亡,企业的违法行为与谋财害命无异,应该受到道义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然而,这个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吗?
五问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然而,据广东省有关部门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92%以上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七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企业这么普遍的违法现象为什么得不到制止,而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劳动监察部门是否涉嫌失职或渎职?
种种疑问告诉我们,我国的劳动法还没有得到得到有效执行,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任重道远。如果任凭企业肆意践踏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将无从保护,那么,人间正义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希望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行动起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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