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这是我给企业上课用的讲稿。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按照税法要素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归集、整理和编写;对变化了的规定进行了及时修改;对新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使读者可以全面掌握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实际执行时,还是应以正式规定为准。
对税法要素的理解有不同观点,但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这三要素是没有异议的。现在大多数教材和现实中的税法条文,没有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的是在实施细则中或是一般的执行解释中规定。我认为税法要素必须有时间规定和空间规定。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是至关重要、且常常被忽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从另一个侧面讲,它直接关系到征税机关当期应该征收的税款数额。特别是纳税入处于免税(减税)期时,如果判定属于当期应纳税额,纳税人就可以得到免税(减税)的优惠;如果判定不属于当期而属于别的时期应纳税额,则该纳税人就得不到这笔免税(减税)额。可见这是直接关系纳税人和征税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容忽视,不可不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经典著作者指出: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税收这一事物也不可能例外。税法这一事物从空间方面看,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地域,如一国境内、关境内、省内、市内等;具体判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属不属于某一地域,要依据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可见纳税地点规定是多么重要。任何法律都必须有罚则,所以税法也必须有。但,如果在程序法中已完全有了规定,单行法中可以不规定。这就是我的观点:六要素说。
税法要素是指税法必须要有的组成元素,而不是指主要的组成元素。减免税优惠不是每一部税法都必须有的,所以不是税法要素。如果是税法要素,就必须每一部税法都有。尽管我国的税法大都有减免税优惠的规定,也确实很重要,但它不是税法要素。
第一讲 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所谓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地讲,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 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件或者组织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社会劳动者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制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二)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制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三)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四)联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五)股份制企业。 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另外,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