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所得税全面详细解读(2)


   第二讲  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但并不是说企业取得的任何一项所得,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企业的一项所得是否属于征税对象,要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即企业的所得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并保护的。对企业从事非法行为取得的所得,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应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企业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然要有相应的消耗和支出,只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各种荣誉性、知识性及体性、心理上的收益,都不是应纳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凡中国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抵扣。
   二、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谓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以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包括企业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及外单位欠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取得的租赁所得;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固定资产盘盈、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等取得的其他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很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纳税的多少。大家知道,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一)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二)不得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不得扣除项目:除以上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法定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包括:(细则第8条)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2、法定的范围、标准扣除。按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
  (1)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集资、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据实扣除。(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32号)
  (2)工资支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级政府规定。(条例第6条)
财政部规定,按人均月800元的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字[1999]258号)
  (3)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条例第6条)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6条)
(5)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条例第6条)
    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扣除: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1、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