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的通知(汉川政办发[2006]11号),号召全市公务接待喝“糊涂酒”,这个文件的出台已经十分荒唐,现在,为了纠正这一荒唐做法,再下发一份“纠错文件”,笔者认为更显荒唐。号召喝“糊涂酒”,虽然是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企业知名度,带头消费本地企业产品,为本地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他们的本意是好的,但该文件的出台,却违反了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由此可见,汉川市的这一文件,与国家法律有直接抵触,是一份违法文件,其本身就是无效的,无需多此一举予以“纠正”。而现在,为了纠正这一无效行为,政府又发了一道“纠错文件”,显然是将子弹打向虚无的靶子,更显荒唐。
号召喝“糊涂酒”,汉川市政府这一荒唐文件一出台,立即遭到舆论的强烈炮轰,这是情理和法理之中的事。显然,政府在出台这一文件时并不科学,也没有参考哪一部法律,此决策完全是政府官员拍脑袋决定的,政府决策偶尔出现失误情有可原,但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公然对抗法律,就是可忍而孰不可忍了。难道汉川市政府的官员都是法盲,而让法盲来执政,该会带来多少偏差?今天可以号召喝“糊涂酒”,明天他们就会草菅人命,将决策权放到这些法盲的手里,这是一件十分让人后怕的事情。
汉川市政府“诚恳地接受舆论监督”固然让人欣慰,但是,仅仅闻过即改是不够的,如此荒唐文件的轻易出台,暴露了官员的执政观念,他们随心所欲,根本没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这是不能容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限定购买商品,我想应该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条了,应该由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而现在,汉川市只是“自查自纠”,显然并为受到任何处理,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人出来为该违法文件的出台负责,这也是十分荒唐的。这一事件如果发生在哪一个公民的身上,我想决不会是“改正”这么简单,他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抗法律,既是权力对法律的藐视,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然而,却没有一个人为这一违法事件负责,难道政府官员违法就可以不予以追究?这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因此,必须有人为荒唐文件的出台负责,否则,法律就会被强权践踏、扭曲,那么,还有何正义可言,还何谈法治建设,一切都是空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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