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概念应当重新定义


“国家”概念应当重新定义

目前流行的权威的对国家的概念是列宁提出的:“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 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如果按照这一概念理解,国家至少有两个阶级共存,一个剥削阶级,一个被剥削阶级,少了其中任何一个,国家将不会存在。但我国目前对国家阶级现状的权威判断分析是: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阶级斗争已处于次要地位,只在局部存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成为国家的主要矛盾。可以看到,这一权威分析与权威的国家概念是充满矛盾的。

按照上述对国家的权威概念,阶级斗争将永远是国家的主体,毛泽东主席正是在此概念的前提下提出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命题的。这就与上述的权威判断相矛盾了,按照权威判断,目前只有一个阶级,不存在一个阶级压迫另一阶级,不存在一个阶级受另一个阶级控制,因而目前将不存在国家了。但我们看到,我们的国家还存在的好好的,并向新的复兴迈进,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是概念错了呢,还是判断错了。

实际上两者都没错,只是各自有其历史限制。把适用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东西放到同一历史时期来使用,必然出现上述矛盾。列宁的国家概念显然只适用于阶级斗争十分激化,两个阶级阵线明确的时期,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按照这一概念,只要阶级消亡了,国家将消亡,并得出共产主义没有国家的结论。这就把阶级存在与国家存在划了等号,显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上述的权威分析则是对现时期我国现状的科学判断,是大规模的阶级斗争结束后,社会进入大规模和平建设的新时期的科学结论。如果把两者相提并论,显然是不当的,但目前权威的教科书及各种辞典上,沿用的还是老的国家概念,使得大家不自然地把两者相提并论,同时,新的国家概念并未提出来,可见我国对政治术语的现代化改革是多么的滞后,由此,目前思想界的混乱局面就容易理解了。

阶级斗争缓和,剥削阶级已经不成为阶级的时期,列宁的国家概念就不适用了。因为国家仍然存在,而且呈现出很多新形势,功能更多样,可见,国家概念就应当更新了。西方对国家起源曾经提出过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在定义国家概念时可以加以借鉴。笔者这里按自己的理解来给国家下一个定义,仅供商榷。

目前党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党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建党方针,又是治国方针。国家本身与治国手段是表里关系的,治国手段反映着对国家的基本认识。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有着自己的生活范围,有着独特的文化,有着自己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同时,人民群众有着自己的代表,组织引导生产、生活,维持一定的秩序。综合起来,可以认为:国家就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产生自己的文化及规则,由自己的代表通过强制力形成人群所需求的生产、生活秩序的整体。

简单分析一下上述国家概念,首先,突出了国家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国的是人民群众,治国的还是人民群众。其次,突出了国家的强制力作用,强制力是暴力的代名词,没有一定的暴力工具,就不会有真正的生产生活秩序,遇到破坏生产、生活者如外敌入侵,就没有办法应付。其三,吸取了列宁的阶级斗争论,一当统治者脱离了群众,形成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此时,群众“自己的代表”成为自己的对立面,国家就成为了阶级压迫的工具。显然,这只在国家的一定阶段出现,即阶级斗争十分激烈的阶段出现,也就是说,国家的阶级性只是一定时期的存在,而在更长的时期里,人民内部矛盾是主要的。国家不会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同样,国家也不会因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早在阶级产生前,国家就已经存在了,如我国的黄、炎等三皇五帝时期,就已经建立了国家,并不是到夏朝建立才有的国家。其四,强调了政府的人民性及其服务功能,人民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政府,行使强制力,维护、形成人民群众需要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在阶级压迫国家,政府由剥削阶级掌握,不再是人民的政府,而是压迫人民的暴力工具。在剥削阶级消亡后,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其五,强调了国家的整体性,不完整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如,联邦制国家中,由许多小国家联合组成一个大国家,此时,小国家就不是完整的了,他虽然还可有自己的法律规则,但要在大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和行使,实际执行的还是大国家的法律,反映的还是大国家的意志,此时小国只是名义上的国家而不是真正的国家。

理解上述概念还需注意,1、集体有时也符合上述概念,但集体遵守的法律不是自己制定的,而是遵守的国家的法律,集体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从这一点来说,集体还不是完整的整体,其秩序还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持,这是集体与国家的根本区别。2、“形成人群所需求的生产、生活秩序”是国家存在的根本,这一点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人群所需求的生产、生活秩序是以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为基点的,必须经人民群众个人和集体之间相互交流、冲突、磨合、选择,最后形成稳定的秩序。外部强加的秩序则是强奸民意的秩序,如日本侵华时期建立的伪政权的秩序,完全从侵略者的角度出发建立秩序,不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秩序,因而也不是国家秩序。在阶级社会,建立的是阶级统治秩序,也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经多次斗争,镇压与反镇压,暂时平衡后形成一种统治秩序,这种统治秩序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暂时都能接受,但一当平衡打破,新的斗争不可避免,直到重新建立新的平衡和双方都能接受的新秩序,中国古代频繁的改朝换代就是这种统治秩序的脆弱性所至。在非阶级社会,人群的秩序是契约式的,是大家为使自我和人群利益最大化,制定相应的规则,共同遵守,形成一定的秩序。此时,国家是民主的,由人民群众的代表管理的。我党在现时期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科学的,也为建立新的国家观念提供了指南。

国家概念是一个大问题,有什么样的国家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治国理念。列宁的国家概念只能形成阶级斗争的国家理念,契约论就形成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市场经济的治国理念,而三个代表指导下形成的国家概念将形成“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型治国理念。

目前,我国政府的大部分职能还处于对人民的管理上,服务观念还很不够,专政观念还充斥在政府的作风中,政府官员高高在上,以国家人民的主人自居,各种腐败情况还很严重。党和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都是人民公仆,这一定位早在毛泽东时代就已明确,但到现在我们的公务员还未做到,说明国家肯定在某一方面出了问题。笔者认为,“国家”概念的落后,是目前公务员队伍存在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我们把国家概念转换为笔者上述给出的概念,那么国家的民主化就是自然的。服务型政府的公务员,是人民的代表,为实现和维护人民需求的生产生活秩序而工作,其活动是否合格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唯一判断标准,因为只有人民群众能感受到公务员的服务是否到家,在公务员合格与否上,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目前对公务员合格与否还是由领导说了算,上级说了算,这是与现代政府的性质背道而驰的,也是社会腐败的根源。如果公务员活动合格与否由人民群众说了算,公务员只有认真提高服务水平,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开展工作,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很难,任长霞,这位在领导眼中并不是最优秀的公安局长,以自己踏实的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公认,她将是新时期新型公务员的开拓者。

目前,胡温新政已经拉开帷幕,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判断党和政府工作的标准也已经确立,关心基层老百姓生产、生活,严厉打击腐败成为这一新政的主要特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步伐加快。现实在呼唤着“国家”概念的现代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新定义国家概念,已经势在必行。

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重新定义了国家概念,旨在抛砖引玉,欢迎有兴趣的朋友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