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何罪之有!
——驳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杨明炜《大连经济开发区国土局聘用律师来行政?》一文
政府机关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似乎是不值一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而杨明炜的大作《大连经济开发区国土局聘用律师来行政?》却认为律师事务所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大连经济开发区国土局聘用律师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并且又拉出一位所谓的法学博士来帮腔!这未免令人感觉荒唐至极……
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位新闻记者是否是在正常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是否存在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挟私报复? 这位记者是否有起码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他的职业道德是否存在问题?
事件的起因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本案新闻线索提供者徐杰于2001年由大连开发区鹏达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鹏达食品)的股东处受让了公司的股权,取得一处“半截子工程”的建设权。但是没有办理土地及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据徐杰讲,是由其个人投资将半截工程建好,并且又在房后空地上扩建房屋出租谋利。近几年来房地产价格暴涨。鹏达食品的其它股东便对转让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返还公司印章和房产。案件经过大连开发区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驳回了鹏达食品的起诉。鹏达食品的股东又以清算委员会的名义再次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徐杰返还印章和房产。由此可知,徐杰对于土地及房产已经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而徐杰却以自己完成了房屋开发建设并且交纳了土地使用费为由,无数次到大连开发区国土地资源和房屋局(简称大开国土局)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于是,大开国土局便委托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唐鹏林律师为徐杰解答法律咨询。
今年7月份,杨明炜记者到大开国土局要求对徐杰与鹏达食品土地房产纠纷案件进行采访。大开国土地局负责人自然地继续委托唐律师接受记者采访。而杨记者此时却擅自将采访的方向转变为对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是否合法上来,并且诽谤大开国土局委托律师接受采访是“行政丑闻”。
我们试问:杨记者的采访是否经过领导批准?他是否有采访此问题的采访证明(当时他拒不提供)?以上行为是违反新闻记者采访纪律的。明显是一种挟私报复之举。
文章中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杨记者的文章(简称文章)充满混淆视听、偷换概念之辞。
首先、文章中一再称“群众反映大开国土局门难进……”,“群众涉及土地的事情总会让唐鹏林律师来接待……”。这里所说的“群众”除了徐杰以外还有谁?这些群众都国土局办什么事情?唐律师所接待的具体事项又是什么?杨记者为什么不敢将这些采访内容公开?文章中对大开国土局谷局长的采访道出了事实真相。谷局长说:“只要是涉及法律上的问题,都是我们的法律顾问来接待处理。”唐律师作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他接受委托处理国土局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完全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其次、文章的标题是“大开国土局聘用律师来行政?”文中一再称:律师有什么资格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能?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低级的偷换概念问题。唐律师究竟履行了政府的什么行政职能??难道对涉及法律的信访当事人进行答复,接受记者采访就是履行了政府的行政职能??
最可笑的是杨记者竟然天真地问唐律师:“你是公务员吗?”言外之意是除了公务员具有行政权力之外,其他身份的人办理政府事务都是违法的。在这里本律师要给杨记者上一课了: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除了法定执法外还有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
我倒要问一下杨记者:“杨记者你是公务员吗?”“你进行的采访活动是一种什么性质?”“是否是在进行行政活动?”……对于一个掌握案件事实、谙熟法律法理的律师不去采访,却幼稚地采访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否合法这一基本问题,这让我说你什么好!
文章中“法律专家”的违法荒谬观点
最后,杨记者竟然拉出貌似权威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的任进博士来擂鼓助阵。这位“法律专家”的结论是:
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只有公务员才能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我不知道以上的结论是任博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被杨记者给狸猫换太子了。一名“法律专家”做出以上荒唐的结论岂不是与不懂法律没有政策水平的记者混成了一个层次。
文章中任博士的荒谬观点“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法律规定抵触!”的依据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简称纲要)第42条。我们试分析一下该条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该法条从法理上分析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并非是禁止性法律规范。即该条并不是禁止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的规定。那么,任进博士凭什么认为:大开国土局聘请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与《纲要》相抵触呢!凭什么认为只有政府法制机构才能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呢!!匪夷所思!!
如果任博士不是被人利用,其观点不是被人曲解的话,我倒要怀疑这位博士是否学过中国法律?他是否了解律师法?作为一名“法学专家”,从事法学教学的博士竟然连中国的律师制度都不懂!这岂不贻笑大方!
有个问题?杨记者与任博士是否看到《纲要》第12条:“……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这其中的“专家”莫非也是排除律师身份的法律专家吗!被杨记者所引用的任博士观点不是典型的断章取义、曲解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这其中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团体法人,当然也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并且国家司法部对律师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专门制订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规定:律师可以担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
莫非本律师还需要给这位法学部的博士上一堂课了。我们随意在一个互联网的搜索引擎中输入“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关键词,都会搜索出数万甚至几十万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网页。下面仅列举几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的通知》(1994年)中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企业(公司)律师队伍。
《国务院<关于深化律师改革的方案>的批复》(1993)中规定:律师主要任务是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通过试点,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担任法律顾问。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1996)规定:发挥法律团体和司法应用科研机构的作用……为党和政府决策工作服务。
《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起省、区、市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律师顾问团(组),使法律服务工作进入决策层,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1996)规定:十六年来,广大律师……通过法律顾问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北京市律协专门制订了《北京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
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讲话《努力开拓新世纪律师工作新局面》中也强调:要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等途径,使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政府和权力部门决策;……
结 论
综上所述,杨记者的文章是一篇彻头彻尾荒谬透顶并且公然与法律相悖的劣作。
从新闻报导角度来讲,文章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他利用了记者在社会中的公信力,采用了较专业的报导手法,颇具煽情的言词,引人误导的宣传。他惟恐自己的主观臆断势单力薄,又拉出一面大旗,引用“法学专家”的荒谬结论蛊惑人心。该文的社会危害非常之大,文中充斥的泄愤言词,使政府机关及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并且误导公众使社会公众产生错误的法律认识。
作者: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吴京堂 律师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原文章
大连经济开发区国土局聘用律师来行政?
2005年7月15日下午,记者前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联系新闻采访一事。但令人想不到的是,该局局长派人转告记者,新闻采访一事由该局法律顾问――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唐鹏林律师予以接待。
记者闻此言,顿觉愕然。记者当即对唐鹏林律师接待记者采访的合法身份提出质疑,并就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至此,一桩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不满意的“行政丑闻”浮出水面。
群众反映: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门难进
群众反映:国土资源局门难进
记者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了解到,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作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派出机构,当地一些群众及企业家对其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及效率都提出了诸多批评意见。
有群众反映:目前,到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办事,感觉“门非常难进”。而且即使进了门,一般涉及土地的事情,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处的黄文东处长也会让唐鹏林律师来接待。对此,群众意见非常大。
对群众的这种意见,记者也在7月15日下午领教了一番。在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办公楼里,土地处处长黄文东明明在办公楼时里,却仍然让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记者联系其法律顾问予以接待。
一位当地的企业家也告诉记者,企业一般找到该局局长或黄处长时,他们都会让我们去找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唐鹏林律师接待。我们感觉非常纳闷。整不明白:律师有什么资格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能。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民告诉记者,我们去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办事,相关科室根本不接待我。我去了几趟,国土局一次也没有接待我,他们照例把我推给律师。有一次,我都求一位黄处长说,接待我一下吧。黄处长根本不理你。
律师:我们所是国土局的法律顾问
对唐鹏林的合法身份,记者作了调查,并对唐鹏林进行了电话采访。以下是对话内容:
记者:请问唐律师,你是以什么身份来接待我们的采访活动呢?
唐鹏林:我们所是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的法律顾问,他们有些事情是委托给我们来处理。这需要说明。
记者:这样作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唐鹏林:我理解,政府把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事务所也是推进依法行政,这有问题吗?
记者:如何“依法行政”?
唐鹏林:我觉得,各人有各人的看法。你可以与局领导直接沟通。
记者:如何能见局领导?不是见到唐律师了吗?
唐鹏林:我们局里领导本来想与记者进行沟通,但后来没有联系上,比较遗憾。
记者:谁是你们领导?哪里的领导?
唐鹏林: 土地局的领导,土地局处里的领导。
记者:怎么成了你的领导,你是公务员吗?
唐鹏林:你要这样讲,就没法沟通了。
2005年7月22日,记者与又与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谷局长作了电话采访。
记者:请问市民来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办事,都是让唐律师来接待的吗?
谷局长:我们局对外有个要求,只要一般涉及法律问题,都是唐律师来出面作解释。
记者:为什么?唐律师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谷局长:我们公务员不愿意出来讲,律师可以代表我们局的。再一个我们人数非常少。
……
谷局长:再一个,也没有文件规定,你记者来了,我就必须要接待。
记者:你如何看待《纲要》的依法行政精神?
谷局长:《纲要》我们都安排学习了。
记者:请评述一下唐律师当局法律顾问?
谷局长:只要涉及法律的问题,都是我们的法律顾问来接待、处理的。我认为,没有什么不妥当。
法律专家: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对发生在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的上述事情,记者又采访了相关行政及法律专家。
中央党校教授王珏认为,政府应当是守法的模范,要不折不扣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和承担责任,以实现管理国家的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博士指出:在目前来看,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让律师来接待记者采访,非常不合适,与国务院所要求的“依法行政”精神背道而驰;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通过法律顾问形式,聘请律师来接待市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任进博士分析,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用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可能是不愿意接待新闻媒体,而用律师来抵挡媒体记者的采访。如此对待普通市民及企业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律师本身不是公务员。
同时,这也太不严肃了。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与律师事务所是聘用关系,该局聘用法律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但此类事情不纯粹是一种法律事务,这涉及到政府的政务公开、透明。依据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接待新闻机关采访即是体现。
《纲要》第34条规定: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而该局局长认为,没有规定说一定要接待记者采访也是错误的认识。
任进博士介绍,律师事务所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也是有依据的。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的实现形式,《纲要》也作了明确规定。《纲要》第4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因此,任进博士认为,大连经开区国土资源局在日常工作中不应聘请律师事务所来当法律顾问,这与《纲要》本身是相抵触的。《纲要》规定,只有政府法治办的人能当法律顾问。专家质疑:律师连公务员身份都没有,如何履行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职能?
据专家介绍,国务院提出在10年内建立法治政府。各级政府正在贯彻执行《纲要》,并由同级监察部门来进行监督。而目前大连市经开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已经显现出“不公开、不透明、不接受舆论监督”,这是不行的。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杨小军认为,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现象。长期缺乏有效监督的行政权力,不但不能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而且是孳生腐败和违法侵权的“温床”。
而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作为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上级主管部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还没有就此事进行答复。
来源: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