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关怀”
近日看了一篇新华社发的文章《行政执法呼唤“人性化”》很有同感,上次写了一篇《从暴力执法看执行制度的人文关怀》,感觉意犹未尽,就忍不住再次提笔,就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关怀,也还想说上几句。
正如文章所说,行政关系不和谐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主要就表现在行政执法的双方的互相不理解,甚至于发生对抗,产生流血冲突,造成悲剧。本人认为,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极大部分还是在于我们政府的执法部门,笔者就亲眼目睹过一件这样的事情,一名司机违章了,被交警逮到,只好的走到交警面前。交警手一伸,你违章了,罚款壹百元。面对这样的处罚,司机小心翼翼地说,能不能少点。可执法的交警马上说,罚款两百元。如果再狡辩就罚三百元。司机最后也不敢在吭声,默默认罚。这样的情形是很多的,以至于很多的行政违法相对人面前行政执法人员开出的罚单时,不敢辩解,只好交钱了事。以至于现在很多有经验的违法人员面对这样的处罚时都不辩解,而是在事后通过各种途径找熟人,托关系。就造成当今这种行政关系紧张,甚至于酿成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
什么是人性化执法?本人认为,就是要执法中严格遵守执法为民,以公民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把法律的严格执法和公民权利的保护结合起来,去落实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本质,更好的发挥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简单地讲,就是善意执法,而不是恶意执法,把法律的执法作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甚至是小团体利益的工具。而恶意执法,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正如文章所说,“对故意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强制手段是必要的,但轻微违法的当事人也许并不是故意的,应以说服教育为主,重要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动辄对其实施罚款,很容易使其产生逆反心理,难以收到管好的预期效果。”“一罚了之,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尊崇的法则。”
而今,我们的很多行政部门,在大谈依法行政的同时,却忘记了法律最初任务和本质,法律作为规范人类社会的有效工具,如果不能被善意执行,他也会是一场灾难。法律的本质就是追求公平公正以及正义,正义、平等,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公平观念和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在人类文明社会的开端。法律诞生以后,人类社会外部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客观生产力决定的社会产品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必然要建立某种分配方式,以免社会陷入无休止的纷争状态。即所谓“定分止争”。如果说我们不可能拥有均等的财富,也没有可能拥有同样的智慧,那么,同一个国家的所有国民至少应该拥有平等的合法权利。
西方法律箴言说:“在没有真正的正义的地方,法律是无法存在的。”“不以正义来统治的人,其统治是不会长久的。”“正义是一种愿望,它能绵绵不断地、持之以恒地使每个人都到自己的权力。”“任何无用的、未被普遍遵循的,或是有悖于平等的东西,一旦被我们在法律中找到,我们就把它们踏在脚下。”这些正义的箴言,说明了正义的法律对我们社会的重要作用。因此,善意地执法,会提高法律的效率,会增加民众对法律制度自学的遵守,也会积极的改善执行法律的双方的善意的沟通,会让社会更加和谐。而如果执法者的道德素养低下,即使是善意的法律制度,执行的结果也是与法律最初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相悖的,引发道德危机。
儒家文化中讲仁者爱人,讲四海之内皆弟兄,要我们每个人都要有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对万物要心怀仁爱之心。老子讲,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在我看来,如果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我们都能以最大的善去对待行政相对人,用法律的价值来指导行政处罚行为,我们就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人性化执法”是我们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应该大力提倡的,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所应该追求的价值之一,也正如文章所说的,“人性化执法”对新时期执法人员的更高要求,它并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会让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人受到良好的教育。执法的“人性化”不仅有助于执法人员的形象塑造,还彰显了一种丰厚的人文内涵。人是社会资源中最宝贵的财富,每个人都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动辄“一罚了之”或暴力执法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尊崇的法则。20061127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