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行在朔天运河上的话语权问题
范海辛
老夫这几个月来频频在网上发帖,为朔天运河呼吁,同时抨击反对朔天的种种观点。为此引来部分网友质疑——你一个外行,有资格就此专业技术问题频发议论吗?
现就资格(话语权)问题,拟分下列几个方面回答:
1) 外行话语权的正当性
外行何以会对某些专业技术问题兴趣盎然而对另一些却趣味索然?
朔天运河问题,社会上无论外行内行,均兴趣十足,尤其是一些老将军、老干部和老专家们,不惜以七八十岁的年迈之躯为之奔走呼号。另一些专业技术问题,譬如武力攻台问题,也是如此。如今网上的年轻后生,无论是否具有军事、战略方面的知识,均好就此问题在网上高谈阔论。
相反,在大多数专业技术(学术)问题上,我们恐怕很难遇上如此盛景。譬如,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之早期与晚期观点的变异发展问题、聚碳酸酯塑料在紫外线照射下的老化机理问题等,即使你出钱请人来捧场,恐怕也是应者寥寥。
为何会出现此种差异?愚意以为,这显然与民众的利益关联程度有关,其次与该问题是否具有外延域有关。维特根斯坦与聚碳酸酯老化这类专业问题不能说与民众利益无关,只是关联程度较低。之所以如此,与这些问题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外延域有关。譬如聚碳酸酯老化的机理问题,基本上就是一个非常狭隘的专业技术问题,与其他领域牵涉较少,形不成自己的外延域。因为这种塑料对于民生而言,不过是众多塑料中的一种,是一个充分条件,没有这种塑料,我们可选其他塑料代替。而朔天运河与武力攻台这两个较大的问题,就其内涵而言,一个是水利工程问题,一个是军事问题,但由于涉及的学科范围、行业领域广,也就具有了政治意义,形成了自己有别于内涵的外延域。民众对此类涉及其利益的专业问题的关注,不仅限于外延,还会向其内涵域延伸。譬如朔天运河问题,其内涵域是水文、地质、土木工程与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学科,外延域则涉及气象、环境、外交及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等方面的发展战略问题。武力攻台的内涵问题是陆海空协同渡海登陆作战的军事理论、军事技术问题,外延则是中美日间的战略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国内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问题。
一个较大的具有外延域的问题,首先是内涵的可行性。内涵如果不具可行性,外延域的问题最终无法成立。但即使内涵具有可行性,还要在外延上也具可行性,否则整个问题就行不通。这叫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武力攻台在内涵上具有可行性并不等于外延上自然可行。
凡是一个具体的专业问题因其外延涉及民众利益的,民众纵然是外行,也是有着充分的话语权的,因为民众的话语权就是对此类专业问题外延可行性的评判,也是对自己利益的维护,任何人都无权以专业资格来剥夺他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话语权。这就是外行话语权的正当性由来。
2)外行话语权的合法性
如果说正当性的核心是利益的话,那么合法性所涉及的是思维方式的正确与否问题。我们知道,无论多么科学、多么专业的问题,其自身的学科学理与规范都不足以保证其研究结论的正确性,验证其结论的当然是实践与经验事实,但是在此之前和之后,都离不开哲学的指引。验证之前,有了正确的哲学理念的指引,可以提高成功的概率;验证之后,可以利用哲学工具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利再战。因此,掌握正确的哲学理念对于科技人员和专业人士而言,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哲学理念,只不过这些理念有些正确,有些错误。所以,一个科学家、工程师或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无权以外行的理由拒绝他人从哲学角度对其专业问题的评判。因为哲学是对所有客观事物的抽象,是理论的理论,是对形而之上的探究,也是人类思维、思辨的基本形态。
老夫正是从哲学理念的角度切入朔天运河这一话题的,所发的诸多外行议论也都是围绕思想方法之合法性(即思想方法的正确与否)来展开的,其中对于蝴蝶效应的分析批判就是一例。因为蝴蝶效应本身就是气象学中的一个有待确证的命题,但是仅靠气象学自身是无法对其确证的,只有借助哲学的力量,我们才能辨清蝴蝶效应发生的条件和适用的范围。那些妄图以外行为借口剥夺老夫为朔天运河辩护的人,你们能够证明老夫从思想方法角度阐释的道理和提出的批驳对于朔天运河的上马与否是无意义、无作用的吗?
当然,老夫对朔天运河的论辩主要集中于它的外延问题,但是,对于思想和逻辑方法的合法性审查,在内涵问题上也广泛存在。譬如,在对朔天运河的批评中,有人从某个具体工程问题出发,指出了郭开方案中的错误。他们认为,既然这个具体问题被否决了,那么整个工程也就不具可行性了。这些人的可悲在于不懂形式逻辑中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道理。朔天运河工程中每一项具体工程对于总体而言都是“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的充分条件,这个方案行不通可以换其他的方案。譬如打山洞不行可以修明渠,壅塞河谷提升水位不行可以改用电力提升,等等。
单靠学科内部的学理和规范不足以解决的问题当然还不止上述一例。在工程学中,一些规模较大的工程往往会出现在施工之前不曾预料到的困难,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困难几乎都被工程技术人员解决了。因为解决不了而致使工程烂尾的,似未曾听闻过。这就给工程前期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提出了一个有哲学意味的课题——是否要把一切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都在开工之前悉数解决列为工程可行的必要条件?在老夫看来,能够事先预料的当然应该有应因方案,但是妄图以此消除工程中的不可知问题则是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这就如同商业投资要求100%的保险一样不切实际。所以工程预算编制时都要列出占工程款3-5%的不可预知费。这正应了一句古话“人算不如天算”。但是人们往往又都能克服这些事先未曾预知的困难,这才算是“人定胜天”的正解。
这个问题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呢?当然不是工程学本身的科学理性和科学规范,而是外部的经验和经验理性。
既然说到工程中的未知问题,那么大型工程的外延问题——对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哲学介入的一个问题。
有人从极端环保的立场出发,要求大型工程在开工前,要把对环境可能发生的影响都统统说清楚,决不允许蒙混过关。对于此问题,愚意以为,一项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其实与工程在开工后发生的不可预知性困难一样,事先是不可能100%搞清的,在这里只能适用经验与经验理性——该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参考类似工程,只要确定对环境影响的上下限即可。100%的弄清是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的。
事实上,每一个学科、领域在其自身的发展中都离不开哲学和其他学科的指引和帮助,那种以为外行都是胡扯,禁止外行对本学科、本专业的问题发表意见的,其实都是小农宗派意识的反应。真正的科学理性,对于外行的评论和涉足一向都是持开放欢迎的心态的,科学只有在开放和不同观点的交锋、碰撞中才能获得发展。这就是外行对某个专业问题的话语权具有合法性的原因。
2) 外行话语权的必要性
中国人都有一种以无知为耻的观念,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无知反而是一种必要而有用的理性。
关于无知与专业理性的问题,手头恰巧有一篇香港
可是其后的资本主义就在《资本论》的冲击下逐渐社会主义化。以英国为例,英皇亨利二世创立的皇家法院编辑了过去的判例,形成了今天《普通法》系的基础(也叫《海洋法》,或者《英美法》)。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冲击,英国大法院开始研究公平法案(国内翻译成衡平法)。普通法和公平法两个法案于1873年和1875年在英国司法法案中合并,成为今天的普通法。普通法所追求的,是把一个社会的公平观念,加入到法案里面。什么叫做社会的公平观念?举个例子,在英美两国的法院,真正做成判案决断的不是像我们中国这样的法官,而是陪审团。这个思维我们很难理解,因为我们中国所遵从的是“精英主义”的理念。所谓“精英主义”就是你在年轻的时候,爸爸妈妈天天督促你读书,不然怎么考得上清华呢。你这次考了个97分,还不好,要好好努力,一定要考满分。把书念好了,现在才能成为社会的精英。我们这一群人,包括我在内,都是“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我小的时候,父母就逼我念书,我的智慧又不是很高,我念得非常辛苦。我当时就想,等我将来当爸爸以后,绝对不逼我孩子念书。结果我当了爸爸以后,不但逼我儿子念书,还要逼他学小提琴,学钢琴。(笑声)这就是“精英主义”在作祟。在“精英主义”制度下,我们很难理解、也无法体会普通法的公平理念。
我想问在座同学一句话,假设今天你要去法院打官司,有人告诉你,这个法官是哈佛大学的博士,你马上就放心了。如果别人告诉你,“这个法官是个农民”,你就担心死了,“完了,完了,这官司别打了”。我们都是这么想的,因为我们都是“精英主义”下所培养的人群。但是英国司法法案所强调的就是“非精英主义”。整个社会的公平标准,不是由社会精英所决定的,而是由普通老百姓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由社会大众组成陪审团。比如说像我这种有沃顿商学院博士的教授,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神经病,简称偏执狂,而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因为我这种人特别自以为是,所以是不能在普通法系里面判案的。各位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我一向有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念博士,就是这个目的,让你知道如何坚持自己的偏见叫博士。(笑声、掌声)
可是判案就不行了,普通法中的判案是不能让你有偏见的,所以对方律师会问陪审团团员,“你们最近有没有看报纸了解案情啊?”你只要说看了报纸了解过案情,你可能就会被淘汰,因为你不客观因而不够资格当陪审团团员。如果是博士呢?也可能要被淘汰。(笑声)陪审团就要找那些不看报,也不看书,每天浑浑噩噩,打打麻将的最好。(笑声)各位知道为什么吗?这就是普通法系的伟大创建,因为像这样一个成天打麻将的人,他脑袋里所想的,他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从小到大这个社会给他的哺育,包括电视、收音机、邻居、朋友、老师、同学所灌输他的想法。他这个简单的想法,是整个社会价值判断的浓缩,因此他会判案。各位知道吗?只有在普通法的国家,才能有好的股票市场,如果不在普通法制之下,就没有一个好的股市。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是好的。比如说银广夏案件,这样一个明显的造假的案子,在我们中国法院很难判刑,因为犯罪通常都是走在法条之前的,而我们中国又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必须依法判案,没有法条在前,就判不了案,这就是大陆法系的缺点。可是普通法系就不一样,陪审团不需要懂法律,也不需要看法条。他们会这么想,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造假的话,我捶死他。(笑声)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不能造假,那上市公司的成绩单为什么能造假呢?那么就有罪。(笑声)他根本就不需要法学知识,也不需要学习。他只要凭他的一个简单、普通的概念,就能够判别你是否有罪。这样一种判刑方法,把全社会老百姓所认知的价值标准,当成一个社会的公平标准。这种创建是非常伟大的。什么是这个社会的公平呢?那就是老百姓认为是公平的,那才是公平。而这种公平,取决于全社会所有百姓的一种公平的认知。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一般老百姓的价值标准,这就是公平。各位请注意,这是在马克思完成他的《资本论》八年之后形成的公平观念。
朗教授演讲中提到的常识理性,就是这里所说的无知理性。为什么外行对专业问题的话语权是必要的呢?就是因为专业理性本身的缺陷。按照辩证法的观点,任何理性都不是全知全能的,都是有限的、有缺陷的。在专业理性看来是合理的事情,在常识看来也许就是无法接受的。譬如用基因工程改造人、使我们的后代更完美的事,就是专家向往而常识所反对的。为何会如此?我们常说“真善美”,这是我们人类追求的三个不同的目标。专业理性所对应的目标是“真”,伦理、宗教所对应的是“善”,文学艺术所对应的是“美”。科学主义的错误是妄图以专业理性(科学理性)来包打天下,即以“真”来取代“善”和“美”。而我们通常说的“文人理性”,一般包含了“善”和“美”,独缺“真”,如果以文人理性来取代专业理性,那也是一场灾难,法国大革命和中国的文革,可以说是文人理性的大泛滥。而常识理性则是这三种理性的平衡。因此,科学家、道学家和艺术家面对平民百姓,不但无权以外行为借口剥夺他们的话语权,而且平民百姓的话语权对于他们各自的专业和事业实际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这可以开拓他们的思路、防止专业理性的片面性。
正是从常识理性的立场出发,老夫认为朔天运河对于中华民族的复兴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所以才声嘶力竭地为其呼吁。在此过程中,不同的网友秉持不同的理性对此展开质疑和争论,实在是一件有趣有益之事,只是不宜以种种狭隘的宗派门阀意识来剥夺他人的话语权,而应深入事理、学理和话理来推动讨论。
2006-11-14 于多伦路文化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