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许多缺陷。随着金融业务向国际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我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
1.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金融监管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比较陈旧,监管的标准不一,主管机关职责、权限不明确,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二是由于三个以上不同的机构分别行使监管权,各机构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
2.分业监管的格局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许多管理上的空白。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金融违法违规现象,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比如,(1)在票据承兑与贴现市场上,随着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的数量快速扩张,一些企业单独或与银行串通,违规签发或贴现承兑汇票。(2)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证券欺诈和违规交易现象增多。(3)对一些已经开办或即将开办的新兴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白银交易市场、黄金交易市场),相应的管理法规还有待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将这类问题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而目前各自为战的监管格局是很难胜任的。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强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必须同时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因为一个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也会因难以预料的金融风险而陷入危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安全的运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们必须重视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状况等进行检查。这就需要在综合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综合评级制度,从而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随时掌握金融机构的不同经营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3.金融监管资源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不适应,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而金融监管机关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和处理金融信息,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组织体系中,只有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上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证监会只是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其他个别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它所享有的监管资源只能满足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经常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没有能力对监管对象的经营合法性、风险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更少。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人为分割了监管的资源和信息系统,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在分析了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发展的问题之后,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只保留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宏观管理职能;其内设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机构合并组建中国金融监管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共同履行混业监管的权能。
从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上看,
(一)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即享有发行本国通货和间接调控货币供给权。(2)制定有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手续费的收费办法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数值。(3)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4)负责对国家风险的管制。
(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所享有的行政监管权包括:
(1)对全社会金融秩序的监管;(2)对金融机构开业与停业的管理;(3)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和退出市场的监管;(4)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5)对金融机构分权机构的管理;(6)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7)对金融机构财务和人事的管理;(8)对金融机构的接管;(9)对金融机构信贷的限制;(10)对金融机构储备与股本的管理;(11)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12)对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限制;(13)监督金融机构的清盘;(14)对金融机构投资业务和范围的限制与监管等。
(三)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要求开设各种帐户并保密;要求不得干涉其帐户的正常收付活动;(2)要求调拨发行基金,保证现金的合理供应;(3)要求回收和销毁损伤银行券;(4)要求完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5)要求收购或配售金银;(6)要求兑付国债;(7)要求再贷款;(8)要求组织全国清算;(9)当资金周转困难时,有权要求中央银行予以支持或紧急资金援助;(10)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出改革中国金融管理体制建议的依据
(一)中央银行放弃金融监管权,是由其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对货币市场的调节,主要表现在对市场利息率的调节上。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会使借贷资本增加。中央银行应当通过信贷资金的分配,正确处理生产发展与流通的关系。中央银行要通过正确处理信贷量和结构的关系,来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并使其趋于平衡,从而为微观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条件,通过贷款的投放,影响和改变生产部门的产业结构,通过存贷款扩张机制的作用,刺激产业部门生产规模的扩大。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1.中央银行是金融管理机构,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都是通过金融业务的经营过程实现的。那就是以其所拥有的经济手段,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对金融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这些手段具有自愿性、有偿性,是按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这与一般行政机关直接监管管理的职能迥然不同。此外,中央银行还为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如对各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清算业务、发行业务,对政府办理国库业务,对市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等,还有经营业务的收入。
2.中央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它仍然办理“存、贷、汇”,只不过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之一,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这一职能指导和影响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中央银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运用众所周知的三大工具──公开市场业务、贴现政策和法定准备金率来调控基础货币和乘数,并进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而不能直接调控,即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置、撤消和具体业务经营来实现。所谓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代理国库、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对国家给予信贷支持、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选择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等几个方面履行其作为“国家的银行”的职能。
(二)全面监管的客观基础是适度的“混业经营”
1.分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的特点
(1)分业经营管理最大的优势在于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资本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流动性较强,这就使得金融风险一旦发生,便很容易在金融业中流动并迅速传播,以致各种业务之间相互引发危机,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实行分业经营,维持了整个金融安全和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2)分业经营可以有效地解决风险和收益不对等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3)分业经营促使金融业提高专业化程度,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从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4)分业经营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它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人为地分割了金融业的市场、机构、资金和从业人员,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不利于资本的有效市场配置,降低了效率,从而削弱了金融机构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金融一体化,各国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更多地选择混业经营的银行,以便利其交易、维护其信息安全,这样就势必使从事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得不到足够的客户。
2.混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的特点
(1)混业经营最大的优势在于它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代价和分工成本来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壮大其实力。同时,通过选择更广泛的投资组合,使银行的一部分亏损由其他部门的盈利来弥补,从而提高了银行经营的效益,保证了其经营的稳定性。(2)混业经营能较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客户的财务、信用等重要信息,减轻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避免了原本相对缺乏信息的经营者的判断失误,从而增加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提高了经营的效率。(3)混业经营促进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优化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从某个金融机构看,由于混业经营的实质就是多元化经营,从而具有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特点。(4)混业经营最大的缺点在于它弱化了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防范,容易引起风险在整个金融的传播和扩散。同时,银行数额巨大的资金涌入证券市场,还容易在虚拟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中放大真实经济的发展速度,造成虚假繁荣的经济泡沫。
我们对二者的选择,实质上就是对风险和效益如何选择和平衡的问题。金融管理工作应当有利于我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本。但在中国金融业监管水平还比较低下的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管理,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的基础上,在积累了金融各业发展和监管的经验,特别是经过“亚洲金融风暴”的考验之后,我们有可能实行适度的混业经营,从而促进金融在稳定与效率相统一的基础上发展,并最终建立起能较好的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的金融管理制度。
3.我国的金融业务实践已经提出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交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重庆市四家商业银行分别与几家证券公司联合推出了“银证一卡通”。这些都反映出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融合的趋势。
4.实行混业经营,是中国进入WTO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机构将不仅可以自由地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而且要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由于它们长期实行混业经营,这就势必对我国金融业构成威胁。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势在必行。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不仅可以为其开拓新的业务范围,也可以将沉淀在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注入资本市场,并逐步增加直接融资的比重。
(三)设立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符合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趋势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1.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完全放弃了金融监管权,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
(1)1984年4月1日韩国将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非银行监管局改组合并成金融监管委员会。韩国中央银行放弃了几乎所有的银行监管权,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负责货币政策的机构。(2)1997年6月16日,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从大藏省金融部门独立出来的金融监督厅,作为总理府直属局正式成立。至此,日本的金融管理开始向二元行政体制过渡,即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由金融监督厅负责,大藏省只承担金融行政规划工作。金融监督厅负责与行业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大藏省负责制定总体政策和方案。(3)瑞士的银行由瑞土联邦银行业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7-11个由联邦议会选举的委员组成,且独立于瑞士国家银行。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也负责监管投资基金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实施。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联邦银行业委员会负责银行业、证券交易和投资基金业务的监管。(4)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欧元诞生的挑战,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剥离出去,将对银行监管的责任从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以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市场的需要。英国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住房信贷机构的审批和审慎监管;负责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国财政部负责全面金融监管的组织构架的制定和金融监管的立法。(5)香港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金管局监管银行;证监会管证券机构;保监处监管保险公司。银行在经营保险和证券业务时要分别向保监处和证监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经营。此外,证监会和保监处有权取消银行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资格。
2.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行使金融监管权,如德国的银行监管由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和联邦银行负责。联邦银行业监管局直接向联邦财政部汇报。
完成中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之后,我们更应注意减少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切实落实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以顺应全球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许多缺陷。随着金融业务向国际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我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
1.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金融监管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比较陈旧,监管的标准不一,主管机关职责、权限不明确,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二是由于三个以上不同的机构分别行使监管权,各机构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
2.分业监管的格局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许多管理上的空白。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金融违法违规现象,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比如,(1)在票据承兑与贴现市场上,随着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的数量快速扩张,一些企业单独或与银行串通,违规签发或贴现承兑汇票。(2)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证券欺诈和违规交易现象增多。(3)对一些已经开办或即将开办的新兴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白银交易市场、黄金交易市场),相应的管理法规还有待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将这类问题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而目前各自为战的监管格局是很难胜任的。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强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必须同时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因为一个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也会因难以预料的金融风险而陷入危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安全的运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们必须重视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状况等进行检查。这就需要在综合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综合评级制度,从而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随时掌握金融机构的不同经营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3.金融监管资源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不适应,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而金融监管机关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和处理金融信息,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组织体系中,只有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上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证监会只是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其他个别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它所享有的监管资源只能满足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经常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没有能力对监管对象的经营合法性、风险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更少。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人为分割了监管的资源和信息系统,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在分析了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发展的问题之后,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只保留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宏观管理职能;其内设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机构合并组建中国金融监管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共同履行混业监管的权能。
从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上看,
(一)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即享有发行本国通货和间接调控货币供给权。(2)制定有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手续费的收费办法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数值。(3)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4)负责对国家风险的管制。
(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所享有的行政监管权包括:
(1)对全社会金融秩序的监管;(2)对金融机构开业与停业的管理;(3)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和退出市场的监管;(4)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5)对金融机构分权机构的管理;(6)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7)对金融机构财务和人事的管理;(8)对金融机构的接管;(9)对金融机构信贷的限制;(10)对金融机构储备与股本的管理;(11)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12)对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限制;(13)监督金融机构的清盘;(14)对金融机构投资业务和范围的限制与监管等。
(三)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要求开设各种帐户并保密;要求不得干涉其帐户的正常收付活动;(2)要求调拨发行基金,保证现金的合理供应;(3)要求回收和销毁损伤银行券;(4)要求完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5)要求收购或配售金银;(6)要求兑付国债;(7)要求再贷款;(8)要求组织全国清算;(9)当资金周转困难时,有权要求中央银行予以支持或紧急资金援助;(10)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出改革中国金融管理体制建议的依据
(一)中央银行放弃金融监管权,是由其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对货币市场的调节,主要表现在对市场利息率的调节上。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会使借贷资本增加。中央银行应当通过信贷资金的分配,正确处理生产发展与流通的关系。中央银行要通过正确处理信贷量和结构的关系,来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并使其趋于平衡,从而为微观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条件,通过贷款的投放,影响和改变生产部门的产业结构,通过存贷款扩张机制的作用,刺激产业部门生产规模的扩大。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1.中央银行是金融管理机构,它代表国家管理金融,都是通过金融业务的经营过程实现的。那就是以其所拥有的经济手段,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对金融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这些手段具有自愿性、有偿性,是按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这与一般行政机关直接监管管理的职能迥然不同。此外,中央银行还为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如对各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清算业务、发行业务,对政府办理国库业务,对市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等,还有经营业务的收入。
2.中央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它仍然办理“存、贷、汇”,只不过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之一,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这一职能指导和影响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中央银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运用众所周知的三大工具──公开市场业务、贴现政策和法定准备金率来调控基础货币和乘数,并进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而不能直接调控,即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置、撤消和具体业务经营来实现。所谓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代理国库、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对国家给予信贷支持、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选择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等几个方面履行其作为“国家的银行”的职能。
(二)全面监管的客观基础是适度的“混业经营”
1.分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的特点
(1)分业经营管理最大的优势在于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资本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流动性较强,这就使得金融风险一旦发生,便很容易在金融业中流动并迅速传播,以致各种业务之间相互引发危机,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实行分业经营,维持了整个金融安全和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2)分业经营可以有效地解决风险和收益不对等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3)分业经营促使金融业提高专业化程度,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从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4)分业经营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它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人为地分割了金融业的市场、机构、资金和从业人员,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不利于资本的有效市场配置,降低了效率,从而削弱了金融机构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金融一体化,各国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更多地选择混业经营的银行,以便利其交易、维护其信息安全,这样就势必使从事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得不到足够的客户。
2.混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的特点
(1)混业经营最大的优势在于它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代价和分工成本来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壮大其实力。同时,通过选择更广泛的投资组合,使银行的一部分亏损由其他部门的盈利来弥补,从而提高了银行经营的效益,保证了其经营的稳定性。(2)混业经营能较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客户的财务、信用等重要信息,减轻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避免了原本相对缺乏信息的经营者的判断失误,从而增加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提高了经营的效率。(3)混业经营促进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优化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从某个金融机构看,由于混业经营的实质就是多元化经营,从而具有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特点。(4)混业经营最大的缺点在于它弱化了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防范,容易引起风险在整个金融的传播和扩散。同时,银行数额巨大的资金涌入证券市场,还容易在虚拟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中放大真实经济的发展速度,造成虚假繁荣的经济泡沫。
我们对二者的选择,实质上就是对风险和效益如何选择和平衡的问题。金融管理工作应当有利于我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本。但在中国金融业监管水平还比较低下的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管理,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的基础上,在积累了金融各业发展和监管的经验,特别是经过“亚洲金融风暴”的考验之后,我们有可能实行适度的混业经营,从而促进金融在稳定与效率相统一的基础上发展,并最终建立起能较好的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的金融管理制度。
3.我国的金融业务实践已经提出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交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重庆市四家商业银行分别与几家证券公司联合推出了“银证一卡通”。这些都反映出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融合的趋势。
4.实行混业经营,是中国进入WTO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机构将不仅可以自由地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而且要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由于它们长期实行混业经营,这就势必对我国金融业构成威胁。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势在必行。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不仅可以为其开拓新的业务范围,也可以将沉淀在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注入资本市场,并逐步增加直接融资的比重。
(三)设立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符合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趋势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1.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完全放弃了金融监管权,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
(1)1984年4月1日韩国将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非银行监管局改组合并成金融监管委员会。韩国中央银行放弃了几乎所有的银行监管权,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负责货币政策的机构。(2)1997年6月16日,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从大藏省金融部门独立出来的金融监督厅,作为总理府直属局正式成立。至此,日本的金融管理开始向二元行政体制过渡,即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由金融监督厅负责,大藏省只承担金融行政规划工作。金融监督厅负责与行业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大藏省负责制定总体政策和方案。(3)瑞士的银行由瑞土联邦银行业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7-11个由联邦议会选举的委员组成,且独立于瑞士国家银行。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也负责监管投资基金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实施。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联邦银行业委员会负责银行业、证券交易和投资基金业务的监管。(4)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欧元诞生的挑战,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剥离出去,将对银行监管的责任从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以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市场的需要。英国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住房信贷机构的审批和审慎监管;负责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国财政部负责全面金融监管的组织构架的制定和金融监管的立法。(5)香港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金管局监管银行;证监会管证券机构;保监处监管保险公司。银行在经营保险和证券业务时要分别向保监处和证监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经营。此外,证监会和保监处有权取消银行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资格。
2.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行使金融监管权,如德国的银行监管由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和联邦银行负责。联邦银行业监管局直接向联邦财政部汇报。
完成中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之后,我们更应注意减少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切实落实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以顺应全球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