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政府采购是当今腐败的重要途径。过去的个人决策当然给腐败分子提供了良机,但由于制度不完善,今天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仍不能有效扼止腐败。本文对今日政府招标的制度缺陷做出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政府官员腐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二是政府审批,三是人事任用。一些不良官员利用对他人关系重大的决策权来进行“权钱”,“权利”交易,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肥了一己之私。其中在政府采购拿回扣更是腐败的最常见形式。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采购主要是个人决策,这样对某些寻求回扣的腐败官员来说当然是十分方便的。在这种制度下,在政府采购中拿回扣就发展成十分普遍的现象。据某些包工头说,差不多每一笔政府外包的工程都有回扣。开始是送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电(据某个包工头说,拒收贿赂的干部他没有见过),后来就送红包。红包的比例从工程价款的5%(80年代初)发展到15%(九十年代末)。2000年有个过去做装修的包工头发牢骚说:现在包工程越来越难了。93左右年时谈回扣的行情是“除本对半”(就是除去工程实际成本外的利润由发包方和包工方对半分)到九十年代末已经变成除去成本后,做工程的只能拿到1/4了。实践证明,在这种政府采购个人决策的体制下,任何对腐败的打防措施都无法起到重大作用。
2000年后广东开始了政府采购招标的制度反腐试点。时至今日,广东的招标已在较大数额的政府采购中占到较大的比重。公开招标,集体决策应该说是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发展方向,可是在几年的实践中发现,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在制度细节上尚不完善,腐败分子仍有空子可钻。以下几个都是真实的例子:
例一:广东某国有单位有两个小卖部要招标出租。为保持公平公正,单位成立了以某副职领导为首的招标领导小组,研究了招标管理办法。因为该单位有几千人,购买力很大,这些又是单位仅有的两个小卖部,预期利润十分可观,所以参加投标的人多达二十多个。投标结束后,招标负责人在会上宣布这次投标不是取最高标,而是招标小组有一个目标标底,谁的投标数最接近目标标底,谁就中标。并且为防止垄断,一家不能同时投两个小买部。事后发现中标者的标数大约相当于最高投标数的一半,并且两个小卖部的经营者恰是一家人。有人向单位领导反映,答复是:事先规定适度的标底是为了避免经营者投标过高会使价格太高,也避免经营者无力实现高租金使经营失败。至于两个小卖部由一家经营的问题是因为投标人用他的亲戚投标,然后转让给现在的经营者经营,当时的招标办法不够完善,未能避免这种情况,让他钻了空子。这个答复表面上是光明堂皇,可是这里面有一个数学问题。参加投标的人有二十个,某一个人在不了解目标标底的条件下投中的概率是二十分之一,投中另一个小卖部的概率也是二十分之一,而同时投中两个小卖部的可能性是1/20*1/20=1/400。可是如此小概率事件竟然发生了,说明399/400的可能性是有人告诉他目标标底。剩下来的问题是谁告诉了他?为什么告诉他?该单位有一个中层干部私下里评论此事说:“如果是他家的小卖部,决不可能这样招标。”
例二,广东某国有单位为了在宿舍装网线,要进行招标。投标人有三个。投标数一个很高超过100万,一个中间的为70多万,一个是30多万,技术上都能达到公开招标的要求条件。结果是70万的中标。30万的失败。投标30万的人不服气要求复议,说投标70万的方案条件,我可以50万做。单位开始不同意,直到要求复议的人说会到纪律检查会投诉才同意复议。复议会上投标70万的人又将标底数改为40多万。并说招标方案中有一个秘密条款,要求使用某种设备,30万的标用的是另一种设备所以落标。现经过谈判,投标70万的同意投40多万。问要求复议的人是否愿意以更低的标底做。要求复议的人表示:1。如果有技术要求应该投标前公布。2。如果另一投标人愿意以40多万做,自己愿意退出竟争。事后发现,该项目因不知道的原因停了。这里有几个问题:1。为什么会有秘密技术要求?有没有必要这样做?2。为什么在要求复议后投标数大幅度下降,其中的水分说明了什么?3。投标数下降后为什么又不做了?是否某些人的利益无法平衡?
例三:笔者遇到一个数年未见的熟人。聊天中得知他现在自己开公司做,最近刚投中一个政府招标。问他如何投中,他说:招标条款中有一个未公布的要求,我送了十万给招标委员会的人,他告诉我这个条件。所以尽管别人的投标比我低,可结果我中了,别人失败了。还说世界就是这样的,我要吃饭,不得不这样做。
从这三个例子看,现在一些腐败分子要想从招标中获利,常用的手段是:1。有秘密的目标标底或秘密的技术要求,然后通过私下向某个投标人通风报信的方法获利。当然国家利益必定是要受损的。2。就是一定会不取最优价格的标底。因为如果价格没有水分,回扣就没有来源。
有人会说,招标是集体决策的,如何能腐败?其实集体决策也可以做工作。悉尼奥运会就透露出种种贿赂的情况,直接的结果就是中国在奥运申报竟争中失败。值得得注意的是,奥运会管理机构为防止悉尼丑闻重演所采取的改革措施。新方法是:今后的奥运申报有两个阶段,首先由一个7~8人的评委会从多个申报的城市中初步选择出两个条件最好的城市作为候选。然后由一个临时指定的几十个人的评委会在两个候选城市中做最后选择。评委人数太少则容易做工作(行贿),人数多了决策成本又太高。所以奥运管理机构用少数评委做时间长工作量大的初选工作,用数量较大的评委作时间少,工作量少的最后选择工作。这样既考虑了决策成本不要太大,又使腐败得以扼制。这样一来,就给企图做工作的城市增加了难度。需要做工作的评委有几十个,且可以做工作的时间非常短,对企图行贿的人来说,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我国招标制度的改革建议:
招标可以分为几种:
一.对于没有秘密标底和秘密技术要求的招标,程序可以简化。
可以直接选最优投标价格的投标人。85%以上的招标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此法的一般要求是招标信息应作广泛传播,投标的独立单位数量应不少于两个。
二.对于必须有秘密招标条款和秘密标底的招标,应使用类似奥运会的复杂程序。
首先对是否需要有秘密条款进行上级审批,对那些没有必要有密秘条款的予以驳回。确实需要有秘密条款的,招标数额较大的由上级进行招标,数额较少的才由本单位组织招标。
上级招标应该:
1.成立一个7~8人的评委组在多个投标人中选出两个独立的候选人进入决赛。
2.在60个以上的兼职评判员(参加初选的人不能参加)中临时(距开会时间不超过3小时)指定30个人参加最后的评选会。
本单位招标的可以:
1. 成立一个3~5人初选小组在多个投标人中选出两个独立的候选人进入决赛。
2. 在30个左右的兼职评委中临时指定15个人参加最后的评选会。
临时指定评委可以用随机(比如抓阄)或电脑随机排序的方法选择,以防止作弊可能。
结束语:如果实行这样的制度,我国可以将大多数政府招标中的腐败现象消除,同时增加的决策成本也并不多。其作用相当于减少了三分之一的腐败,对反腐败斗争的发展应有重大意义。
政府官员腐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二是政府审批,三是人事任用。一些不良官员利用对他人关系重大的决策权来进行“权钱”,“权利”交易,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肥了一己之私。其中在政府采购拿回扣更是腐败的最常见形式。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采购主要是个人决策,这样对某些寻求回扣的腐败官员来说当然是十分方便的。在这种制度下,在政府采购中拿回扣就发展成十分普遍的现象。据某些包工头说,差不多每一笔政府外包的工程都有回扣。开始是送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电(据某个包工头说,拒收贿赂的干部他没有见过),后来就送红包。红包的比例从工程价款的5%(80年代初)发展到15%(九十年代末)。2000年有个过去做装修的包工头发牢骚说:现在包工程越来越难了。93左右年时谈回扣的行情是“除本对半”(就是除去工程实际成本外的利润由发包方和包工方对半分)到九十年代末已经变成除去成本后,做工程的只能拿到1/4了。实践证明,在这种政府采购个人决策的体制下,任何对腐败的打防措施都无法起到重大作用。
2000年后广东开始了政府采购招标的制度反腐试点。时至今日,广东的招标已在较大数额的政府采购中占到较大的比重。公开招标,集体决策应该说是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发展方向,可是在几年的实践中发现,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在制度细节上尚不完善,腐败分子仍有空子可钻。以下几个都是真实的例子:
例一:广东某国有单位有两个小卖部要招标出租。为保持公平公正,单位成立了以某副职领导为首的招标领导小组,研究了招标管理办法。因为该单位有几千人,购买力很大,这些又是单位仅有的两个小卖部,预期利润十分可观,所以参加投标的人多达二十多个。投标结束后,招标负责人在会上宣布这次投标不是取最高标,而是招标小组有一个目标标底,谁的投标数最接近目标标底,谁就中标。并且为防止垄断,一家不能同时投两个小买部。事后发现中标者的标数大约相当于最高投标数的一半,并且两个小卖部的经营者恰是一家人。有人向单位领导反映,答复是:事先规定适度的标底是为了避免经营者投标过高会使价格太高,也避免经营者无力实现高租金使经营失败。至于两个小卖部由一家经营的问题是因为投标人用他的亲戚投标,然后转让给现在的经营者经营,当时的招标办法不够完善,未能避免这种情况,让他钻了空子。这个答复表面上是光明堂皇,可是这里面有一个数学问题。参加投标的人有二十个,某一个人在不了解目标标底的条件下投中的概率是二十分之一,投中另一个小卖部的概率也是二十分之一,而同时投中两个小卖部的可能性是1/20*1/20=1/400。可是如此小概率事件竟然发生了,说明399/400的可能性是有人告诉他目标标底。剩下来的问题是谁告诉了他?为什么告诉他?该单位有一个中层干部私下里评论此事说:“如果是他家的小卖部,决不可能这样招标。”
例二,广东某国有单位为了在宿舍装网线,要进行招标。投标人有三个。投标数一个很高超过100万,一个中间的为70多万,一个是30多万,技术上都能达到公开招标的要求条件。结果是70万的中标。30万的失败。投标30万的人不服气要求复议,说投标70万的方案条件,我可以50万做。单位开始不同意,直到要求复议的人说会到纪律检查会投诉才同意复议。复议会上投标70万的人又将标底数改为40多万。并说招标方案中有一个秘密条款,要求使用某种设备,30万的标用的是另一种设备所以落标。现经过谈判,投标70万的同意投40多万。问要求复议的人是否愿意以更低的标底做。要求复议的人表示:1。如果有技术要求应该投标前公布。2。如果另一投标人愿意以40多万做,自己愿意退出竟争。事后发现,该项目因不知道的原因停了。这里有几个问题:1。为什么会有秘密技术要求?有没有必要这样做?2。为什么在要求复议后投标数大幅度下降,其中的水分说明了什么?3。投标数下降后为什么又不做了?是否某些人的利益无法平衡?
例三:笔者遇到一个数年未见的熟人。聊天中得知他现在自己开公司做,最近刚投中一个政府招标。问他如何投中,他说:招标条款中有一个未公布的要求,我送了十万给招标委员会的人,他告诉我这个条件。所以尽管别人的投标比我低,可结果我中了,别人失败了。还说世界就是这样的,我要吃饭,不得不这样做。
从这三个例子看,现在一些腐败分子要想从招标中获利,常用的手段是:1。有秘密的目标标底或秘密的技术要求,然后通过私下向某个投标人通风报信的方法获利。当然国家利益必定是要受损的。2。就是一定会不取最优价格的标底。因为如果价格没有水分,回扣就没有来源。
有人会说,招标是集体决策的,如何能腐败?其实集体决策也可以做工作。悉尼奥运会就透露出种种贿赂的情况,直接的结果就是中国在奥运申报竟争中失败。值得得注意的是,奥运会管理机构为防止悉尼丑闻重演所采取的改革措施。新方法是:今后的奥运申报有两个阶段,首先由一个7~8人的评委会从多个申报的城市中初步选择出两个条件最好的城市作为候选。然后由一个临时指定的几十个人的评委会在两个候选城市中做最后选择。评委人数太少则容易做工作(行贿),人数多了决策成本又太高。所以奥运管理机构用少数评委做时间长工作量大的初选工作,用数量较大的评委作时间少,工作量少的最后选择工作。这样既考虑了决策成本不要太大,又使腐败得以扼制。这样一来,就给企图做工作的城市增加了难度。需要做工作的评委有几十个,且可以做工作的时间非常短,对企图行贿的人来说,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我国招标制度的改革建议:
招标可以分为几种:
一.对于没有秘密标底和秘密技术要求的招标,程序可以简化。
可以直接选最优投标价格的投标人。85%以上的招标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此法的一般要求是招标信息应作广泛传播,投标的独立单位数量应不少于两个。
二.对于必须有秘密招标条款和秘密标底的招标,应使用类似奥运会的复杂程序。
首先对是否需要有秘密条款进行上级审批,对那些没有必要有密秘条款的予以驳回。确实需要有秘密条款的,招标数额较大的由上级进行招标,数额较少的才由本单位组织招标。
上级招标应该:
1.成立一个7~8人的评委组在多个投标人中选出两个独立的候选人进入决赛。
2.在60个以上的兼职评判员(参加初选的人不能参加)中临时(距开会时间不超过3小时)指定30个人参加最后的评选会。
本单位招标的可以:
1. 成立一个3~5人初选小组在多个投标人中选出两个独立的候选人进入决赛。
2. 在30个左右的兼职评委中临时指定15个人参加最后的评选会。
临时指定评委可以用随机(比如抓阄)或电脑随机排序的方法选择,以防止作弊可能。
结束语:如果实行这样的制度,我国可以将大多数政府招标中的腐败现象消除,同时增加的决策成本也并不多。其作用相当于减少了三分之一的腐败,对反腐败斗争的发展应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