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诚信税收 构建“和谐河北”


      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税收道德规范。它要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反对纳税人采取欺诈、隐瞒等违背诚实信用要求的手段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反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侵害纳税人利益。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纳税人诚信纳税与政府有关部门诚信用税。打造诚信税收,是构建“和谐河北”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当前税收信用缺失的几种表现
     (一)税务机关诚信征税不到位
     1.税收体制上,一是税种多,各税种中具体政策规定多;二是政策变动频繁,条文规定模糊,政策经常“打补丁”,有的甚至朝令夕改。三是一些税种计算复杂。四是国、地税征和管范围交叉,且处于经常变动之中。纳税人感到很难适应,就会对建立税收信用机制带来不利的影响。
     2.税务执法上,一是税收征管不到位,存在着该收不收或“寅吃卯粮”的问题,对纳税人产生一种执法不实的感觉。二是存在着关系税、人情税乃至以权谋私的问题,缺失执法公平。三是乱执法,滥用法,有失税法公正。四是乱摊派,不以税法为准绳,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负担。
      3.纳税服务上,纳税人是上帝的思想没有建立起来,仍停留在传统的监督打击型观念中,态度冷淡,衙门作风严重;服务思路狭窄,仅仅停留在笑脸、问候和接待上;税收政策不透明,税收信息网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更和动态情况;税收宣传不到位,社会上没有形成一种人人知税法、懂税法、用税法的良好氛围;执法服务不到家,包括税政咨询、政策落实、查前辅导、查中指导、查后更正、跟踪服务等相关服务上不到位;税收环节繁琐,给纳税人造成很大不便。
      (二)纳税人诚信缺失
      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由于受文化素质、思想观念和社会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漠,缺乏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
      2.纳税人纳税信息不真实,存在偷逃税行为。纳税人有意或无意向税务机关提供不真实的纳税信息资料,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为一己之私偷逃国家的税款。
      3.纳税人法律意识淡漠,存在暴力抗税或围攻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
      (三)政府用税诚信缺失
      1.信用信息开放缺乏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都涉及到了信用问题,但对信用的开放,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信用机构无法获得信用信息。
      2.信用资源的传递共享系统尚未建立。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如银行、工商、国税、法院等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信息共享与传递目前只是纸上谈兵。
      3.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评估的主体和参与人及评估措施均没有详细的办法或规定。
      4.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往往在工作中被忽视。过去,纳税人在我国税法中一直是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权利主体的身份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中的地位不平等,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纳税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5.政府存在税款使用不透明现象,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二、纳税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是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体制、结构的人的观念都在发生巨大的变革,信用问题和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二是信用法规建设滞后于新的税收形势的需要,造成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管理系统的不完备。从当前的税收诚信现状来看,税务执法多年来遗留下来的陈旧做法。从主观上来说,思想意识还没有转变过来,执法打击型的观念没有向服务管理型转化过来,存在冷、横、硬的问题;从客观原因来说,干部服务的方法、措施和团队形象的创建缺乏新内容、新思路。同时,纳税信用制度的建立尚属初期,许多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雏形还没有建立起来。
     三是征纳及有关部门之间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共享系统现处于探讨阶段,正式实施还有一定的难度。
     四是纳税信用等级制度评估的主体和实施发布仍与现实存在一定的距离。
     三、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树立现代纳税义务观、征税法治观和用税人民观。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和政府部门通过财政开支或其他公共利益投入,将这些税款用之于广大人民生产、生活以及公共活动中,这是税收促进社会进步与经济健康发展重要职能。
     (二)适度降低税费负担,降低诚信纳税成本。税费负担偏高是建立税收信用机制的一大障碍。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测算,如果把税收和政府部门收取的基金、费、地方附加等都算进去,政府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过34.43%,造成了纳税人选择偷逃税的几率,诚信纳税问题就大打折扣。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一要说法,让纳税人明白,不诚信要付出代价,不守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二要说理,使全体公民充分理解税收含义;三要说利,让纳税人亲身感受到国家税收带来的实惠,增强纳税的价值感和社会责任感。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在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上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
     (五)积极营造诚信税收的软环境。一要公开办税,实行阳光服务。二要推行纳税评估机制,建立纳税人税收提醒机制,将评估中发现的纳税申报错误和异常申报等现象,对纳税人进行税负异常提醒、办理税务登记提醒、电子申报提醒、发票使用提醒、检查预告等,及时告知违法违规现象或苗头的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增强诚信纳税的积极性。
     (六)全面推行信用等级制度。所谓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是根据企业和个人依法按期申报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稽查补税等情况,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等级,并定期公布,对信誉好的进行信用奖励,对不好的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其不诚信纳税的成本,鞭策其争取好的信誉等级。
     (七)确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为第一要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了享有权利的条件,征管部门应充分尊重、保护纳税人权益。重点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严惩偷、逃、抗税犯罪分子,特别是加大大案要案的暴光和打击力度,这是拥护依法诚信纳税人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维持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手段。
                                             (河北省枣强县地税局王向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