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新论(七):劳资合营的企业制度


政治经济学新论(七):

劳资合营的企业制度

前 文 目 录
《新论(一):商品价值三源泉论》
政治经济学新论前言
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二、商品价值的三大源泉
三、 天然潜在价值
四、 人类集体智慧
《新论(二):资本对于三大来源价值的霸权》
   一、资本作为劳动
   二、三大来源价值的不可分离性和不可量化性
   三、劳动作为资本
   四、劳动对于资本的依附:为何不是平等合作
   五、劳动的不可分离性
六、 “自由”旗帜下的不自由交易
《新论(三):不合理资本的由来》
一、 原始资本和再生资本:合理资本和不合理资本
二、一次性简单商品生产
三、 多企业、多过程商品生产
四、 技术性商品生产
五、 不合理利润与资本的恶性循环
《新论(四):不合理资本无节制扩胀的严重恶果》
一、 贫富两极加速分化的源头
二、 世界大资本的初始由来
三、 当代世界被重新殖民化
四、 贫富悬殊的双重放大复制
五、 世界乱象的总根子
六、 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之间的根本矛盾
《新论(五):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论:理论上的合理性》
   一、全人类共同体所有权
   二、企业劳动者共同体所有权
三、 地域共同体所有权
四、 摈弃原子论式的“公”“私“观
《新论(六):人类共同体所有权的可操作性》
一、 已有的共同体意识和实践
二、 勇敢自主、忍辱负重,抵制狭隘民族主义
本 文 目 录
《新论(七):劳资合营的企业制度》
  一、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先行模式及其局限性
二、 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下的劳资合营
三、 劳资合营制下的来源不合理资本
四、联合所有制下的银行和企业保险

 


 

政治经济学新论前言
   (见作者05年10月17日刊出的《政治经济学新论(一):商品价值三源泉论》。)

一、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先行模式及其局限性

    在迄今存在过的工人参与管理的模式中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模式一:生产者合作社。工人自己就是老板,他们不但投入劳动,而且投入资本:利用私人积蓄或银行借贷。最著名的有西班牙的Mondragon合作社大联盟。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也存在着或存在过相当规模的这类合作社。( Dow 2003, PP. 45-75)

    模式二:劳资合股。即企业的全体或很大一部分劳动者既是雇员,又投入资本、拥有企业举足轻重比例的股权份额、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如美国的联合航空公司就是一例。( Blair and Roe 1999, PP. 317-355; Dow 2003, PP. 76-82.)

    模式三:劳资共治(co-determianation)。虽然劳方对于企业没有所有权的名份,但以大致平等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如德国政府立法规定,雇有二千名以上工人的大型企业必须这样做。( Blair and Roe 1999, PP. 163-238; Dow 2003, PP. 83-91.)

    在模式一中,劳动者与投资者两种身份合于一身,才使工人具有企业主人的资格。

    在模式二中,雇员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而是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共同主人。不投入资本者,如美国联航的空中服务员群体,就没有这个身份和权力。(Blair and Roe 1999, P. 340.)

    在模式三中,劳方与资方在企业管理机构中的地位只能“大致”平等,那是因为在无法绝对平等的情况下,某些安排还是向资方利益倾斜。(Blair and Roe 1999, P. 175.)这是由于,在名义上,资方是企业的主人。工人参加管理似乎是一种恩赐,给人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

     关于以上各种模式的实践效果,在本文所提到的有关文献中,一般都肯定,它们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企业的生产率,同时也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可以由对抗转变为合作,在合作中寻求妥协,比较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在遇到经济危机的时候。如,美国联航在1994年就曾经依靠全体驾驶员自愿减薪、转为资本入股,而帮助公司在避免裁员的前提下,安全度过了几乎破产的危机(Blair and Roe 1999, PP. 338-341)。在“9/11”以后的困难时期,美国联航又用类似的办法再次度过了难关。

    但所有上述模式,都有以下两个根本局限:

    局限一:都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根本性质,亦即不可能阻止资本不合理无限扩张的趋势。那是因为:生产资料中的人类共同财富价值仍然仅为一部分人(投资者或/和劳动者)所支配并从中得益,排除了人类共同体的应得权益。他们上交给地域共同体的税收未必都用于支付他们生产的全部社会成本和人类的普遍福利。

    局限二: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劳动的不可分离性给劳动者造成的不利地位,没有改变劳动对于资本的依附,劳动者所付出的人力资本仍没有得到平等的对待,并没有以劳动者的身份平等地共享企业的所有权和支配决策权。即使在模式一中,全体兼具投资者身份的工人们,也只是凭着投资数目的相同,而不是以劳动的全力付出,作为平等地位的根据的。所以,归根结底,这些模式仍然属于生产资料的资本所有制。

    顺便说一句,即使劳动者仅仅凭着劳动付出(即人力资本)而获得了平等地位,只要没有体现人类共同体的共同权益,那么企业仍然是生产资料的(货币或/和人力)资本私有制,一种小集体私有制。

    即使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虽然在国家地域范围内是最高形式的公有,但只要排除了全人类的共同权益,那也仍然是一种地域共同体私有制(或曰“国家资本主义”),是小公而大私(大集体之私)。如果这种所有制还排除了企业(广义)劳动者对于生产资料的共享所有权和直接支配权,那就成为一种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极易蜕变成寡头所有的危险制度。

二、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下的劳资合营

    鉴于上述两大局限,本文所提出的联合所有制是纵横双重意义上的“联合”:除了纵向上,企业共同体与地域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的上下联合,在横向上,企业共同体本身则是企业所有广义劳动者的平等联合。借用国人熟悉的用词,后者可称为劳资“合营”制。

    在这种制度下,劳动按技术等级、工作资历、劳动时间、和业绩考核(经民主评议)计量,与别人或自己投入的资本一样,都可以折合成股份。在有关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人事任免问题上,可以按股份数分发选票,若干股一票;在有关企业体制(见下文)、人事管理及一般生产管理问题上,可以按人头每人一票,投票决定。究竟采取哪一种选举规则(“企业体制”的一部分),也可以预先经企业全体人员民主议决。企业管理机构的组成须符合劳资平等的原则,管理人员经民主程序产生。具体做法可借鉴上面提到的先行经验,也可创造,不必千篇一律,也可由全体人员民主议决。

    至于收益分配,可采如下原则:从全年的经营收入中
    1·向全体(广义)劳动者分发基本工资;
    2·留下原来投入的资本本金(其中包括生产设备的折旧价值),用于再生产;
    3·通过地域共同体政府向人类共同体交纳社会成本税;
    4·向地域共同体政府交纳用于该地域范围内的基本建设、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全民福利的税金;
    5·留出用于扩大再生产所需的新资金;
    6·将剩下的利润按股权数分发给劳动和资本股权持有者。

    劳动的基本工资和资本的本金回收(或其中的某个大百分比),可由社会共同体举办的非牟利性企业保险加以保障,保费由企业支付。这样做,实际上是将人皆难免的盲目性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由共同体全体企业分担一大部分,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温饱、鼓励投资、维持社会安定,这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稳定和发展。

    如果某些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劳动者宁愿接受被雇佣、不参与管理决策、领取较固定工资、承担较少责任和风险的传统地位;或者恰恰相反,不愿继续保持或接受这样的地位,而要改成“合营”关系,他们都应有基本的选择权利,但涉及企业体制的设定或改变,都需经过全体有关人员按照企业规章一人一票民主议决。

三、劳资合营制下的来源不合理资本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那就是,本来来源不合理的资本怎么办?也被给予与来源合理资本和劳动相平等的地位吗?或者根本不应该再用作资本、赚取利润?笔者认为,由于历史原因的复杂性,要分清每一笔具体资本的来源是很困难的(除非本来就是非法得来的,则又作别论),也没有这个必要。笔者赞成渐进的改革,因此认为,在限制资本可能的消极作用的同时,仍应继续发挥现有一切资本的积极作用。只要人们具有和保持对于其消极作用的充分认识和警惕性,同时坚持用本文提倡的新制度来限制其消极作用,就可以把以前产生的一切资本全部当作合理资本,给以平等地位。

    不过,在新制度中应有这样一条限制:原则上一切资本,包括在新制度下产生的来源合理资本,必须依附于劳动,也就是说,投资者必须也是该企业内的(广义)劳动者,才能在企业中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条限制并不排除没有这些权利的投资者,从企业的收益中分得平等的一份红利。如果投资者因为没有这些权利而感到不放心,不愿冒风险把资金投入企业,那么他们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收取利息。银行则以投资法人的身份参与借款企业的经营管理,保证资本的合理回报。

四、联合所有制下的银行和企业保险

    至于银行,还有上文提到的企业保险,由于其功能不同于一般生产性企业和其他服务性企业的特殊性,其资本来源,尤其是那些大地区范围内的大银行、大保险公司,应主要来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共同体,或再加上属于人类共同体的专用账户。但即使人类共同体没有提供主要资本,也应该对银行,特别是那些影响广大、涉及人类普遍利益的跨国大银行,拥有最小必要的监督权;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主导权应属于社会共同体,但其所有员工都应享有最大可能的、对于银行或公司内部管理的监督权和参与决策权。银行的借贷、投资决策虽然应遵循共同体政府从全局出发制订的指导原则,但全体员工应对银行的决策是否附合这样的指导原则享有监督的权利,或者说,负有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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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书 目
Blair, Margaret M. and Mark J. Roe, eds., 1999, Employee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Brooking Institution Press, Washington, D.C..
Dow, Gregory K. , 2003, Governing the firm: Workers* control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