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层次的基本规律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从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特殊的作用。逻辑证明就是运用已知的正确概念和判断,通过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的正确性的一种逻辑方法。逻辑证明是一种探索真理,论证真理的手段,它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

  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的过程中所有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有些理论必须依靠逻辑思维来证明。科学理论都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不机械地等于所有的定律、定理都可以从直接的实践得到的证明。至于象哥德巴赫猜想等抽象理论思维的检验,仅仅依靠呆板的局限于实践经验中的计算无限多或无限大的数目是根本办不到的。因为存在这些不能直接由实践检验的原理,更显示出了逻辑证明特殊性。但我们决不因之而排斥实践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卓越作用,也不能因为由于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而完全忽略逻辑证明的作用,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犯错误。列宁说:“人的实践经过千百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又说:“逻辑规律就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3页,第195页)。

  既然用活生生的直接实践活动难以证明三大唯物辩证法规律的真理性结论,那么请允许读者同我一道用逻辑证明的方式来检验这些规律的真理性结论。

  首先我怀着和读者一样虔诚的心理确证了三大规律的普遍有效性品格,即揭示支配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的发展规律。应该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步都被证实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0页。)

  因为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律、否定之否定律各自的最普遍有效性品格,并且都是最普遍的发展规律

  下面我们开始逐层展开进行逻辑证明,前面我们已经援引论证得出结论,从列宁以后的历代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都主张以对立统一作为“辩证法的核心”(《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40页),其它一切规律和范畴都能够在这一规律中得到说明。也就是说在事物全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矛盾和矛盾运动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质、量和质量互变过程及否定的否定运动过程。

  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黑格尔说:“既对立而统一,这就是矛盾”(《美学》第1卷,第154页),对立和同一是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术语来表述,如统一姓、一致性、均势、互相依赖、互相渗透、互相贯通、相辅相成、互相协作等等。黑格尔说:矛盾双方的“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身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立的对立。”“所谓对立面一般就是在自身内即包含有此方与其彼方,自身与其反面之物。”(《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9页)。矛盾的斗争性同矛盾的同一性一样,可以用许多不同术语来表述,如互相否定、互相反对、互相限制、互相离异、互相分化、互相批评等。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事物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却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毛泽东说:“斗争性即寓于同一性之中”(《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8页。)马克思指出,形而上学的全部荒谬性表现为:“在它看出有差别的地方就看不见统一,在它看见统一的地方就看不见差别。”(《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2页。)

  矛盾范畴不仅揭示了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机制。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发展即使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恩格斯指出:“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运动,也是由矛盾引起的。“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0页)一切矛盾着的对立面,既相依赖又相排斥,既相同一又相斗争,使双方力量是在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化中。一旦矛盾双方的对比力量起了根本的变化,双方地位便发生相互转化,于是新矛盾取代旧矛盾后,新事物取代旧事物。这就是事物发展的实在过程。

  矛盾对事物发展的推动作用,只有在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紧密结合中才能实现。那么,应分别考察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各起何种特定的作用。

  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有:(一)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使得矛盾双方联为一体,互为条件,使对立面在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得以存在和发展。(二)矛盾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三)矛盾同一性使矛盾双方互相贯通,规定着矛盾发展的基本趋势,为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提供由此达彼的桥梁。

  矛盾的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矛盾的斗争性能够骑引起矛盾双方力量的消长,造成对立面力量对比状况的变化,推动事物的发展。(二)矛盾的斗争性能够引起矛盾双方的转化,促成旧的矛盾统一体的破裂和新的矛盾统一体的建立。

  列宁说:“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断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列宁选集》第2卷,第712页)同一性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它的条件性。任何矛盾统一体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共处一个统一体之中。在新的条件下,矛盾双方的统一体解体,让位于新的统一体。这就是说,矛盾赖以存在的条件不是凝固的,而是可变的,所以矛盾的同一性是暂时的,相对的。而矛盾的斗争性则不同,它可以改变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冲破原有条件的限制,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促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向新的矛盾统一体转化。所以,矛盾的斗争性是指它的无条件的绝对的。

  同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伴生着一个过程向另一个过程的转化。矛盾转化过程是旧统一体破坏和新统一体建立的过程。在旧的矛盾统一体完全瓦解以前,矛盾双方并未完全割断联系,并未完全失去同一性,但已是瓦解中的同一。这时同一既存在又不存在,即同一又不同一。矛盾转化过程中这种同一的特殊状况,进一步说明了同一的相对性。而与此同时,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倾向则越来越强烈,以至这种倾向贯彻到底,使矛盾双方彻底分离,旧矛盾统一体解体而让位于新矛盾统一体,从而使原来的矛盾得到解决,开始新的矛盾运动。在这里,正如运动以静止为条件却不断打破静止一样,矛盾斗争不能离开同一但又在破坏着同一。由此可见,矛盾转化的实际过程,既包含对立双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同一性,又包含促使它们分离、解体的斗争性。矛盾转化是集中体现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统一的综合范畴,矛盾转化同时也就是一个矛盾解决的过程。毛泽东说:“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又说:“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

  对立统一规律反映了事物内部两种互相对立的趋势、方面既统一又斗争的矛盾运动过程,具体地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内容。事物的矛盾运动过程实质上也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即事物的质变和量变过程。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

  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和对立面的转化,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无限反复过程。质量互变规律有三大最基本的范畴。

  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质和事物是直接同一的,一方面,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没有的。凡物必有质,某一具体事物一旦丧失了自己的质,它就不再是自身而变成他物。而他物也同样有自己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离开事物的质,也只存在于主观的想象中。恩格斯指出,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同事物相脱离的纯粹的质,“而只是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的物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3页)质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而又表现于外。一事物的质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通过事物之间的区别才能表现出来。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事物的质往往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和特性。属性就是一物和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不同的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人们确定事物的质,要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和作用,把握事物各方面属性的综合。

  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来表示规定性。量和质是事物两种不同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不同的质必然是不同的事物,而不同的量则不一定是不同的事物,在一定范围内,数量的增减并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量和事物本身不是直接同一的。

  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的对立统一充分体现在“度”这一范畴中。度,就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任何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或界限,称为关节点或临界点。关节点即是事物保持特定的质的量的限度,也是事物由量的变化进入质的变化,从一种质过渡到另一种质的转折点。度和临界点是密切联系的,没有临界点,度的界限就无法确定;作为度的显著标志的临界点,是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度不等于临界点。度是特定的质所规定的量的活动范围,是两个临界点之间量的活动区间。在两个临界点之间的范围或限度内,尽管事物的量发生变化,但事物特定的质保持不变;超过这个范围或限度,即突破临界点,事物特定的质就会改变。

  事物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矛盾是促使它进行这种活动的源泉。而它这种能动的活力,通过它所固有的量和质这两种规定性的变化,即通过量变和质变表现出来。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形式或两种状态。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性的、不显著的变化,是在事物的度的范围内的延续和渐进。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是显著变化的状态。质变又称为飞跃、突变。

  量变和质变是互相联结、互相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依赖于量变,受量变的制约。没有量变为质变创造条件,质变是不可能发生的。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说,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地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突破度的极限即关节点,必然会引起质变。量变不能代替质变,因为停留在度的范围内的量变,还不是事物性质的变化,而只是同质事物的重复或增减。只有质变、飞跃,才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才能使旧事物灭亡,新事物产生,事物才能从一种质态发展到更高级的一种质态。所以,质变、飞跃是旧质转化为新质的决定环节,它体现于矛盾的解决的最终阶段。同时,旧质限制了量的活动范围,如果没有质边,量变本身也必然为旧质的框框所局限而陷于停滞,只有通过质变打破旧质对量的活动范围的限制,才能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

  质变引起量变,为新的质变开辟道路。事物在实现了质变以后,在新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这是由质变到量变的转化。事物的运动发展就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如此不断地循环往复。于是事物的发展就表现为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恩格斯说:“量变改变事物的质”,“质变同样也改变事物的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6页);量变—质变—新的量变,如此相互联系,相互转化,这就是量变质变和质量互变规律。

  由事物内在的矛盾性,肯定自身的现存事物,其本身就包含着它的否定方面、因素和趋势,这种内在的否定性或内在矛盾的力量,促使事物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辩证的环节’要求指出‘统一’,也就是指出否定的东西和肯定的东西的联系,指出这个肯定的东西存在于否定的东西之中。”(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循此得出结论。对立统一规律表现形态具体如下:

  质量互变规律示意图可表述为:

  尽管对立统一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各从不同的角度和方位去考察事物本质的内在属性,因而各具特色,但是当我们完整地研究解决矛盾的各种途径后,就可以清楚而明白地得出矛盾律和质量律直接同一的结论。

  矛盾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性。不同质的矛盾,有不同质的解决方法。矛盾解决的基本形式,可大致归为以下几种:

  第一,矛盾双方又同一、又斗争的结果,矛盾一方克服、战胜另一方。这是较为普遍、大量存在的形式。第二,矛盾双方又同一、又斗争的结果,最后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即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使矛盾得到解决。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11页)第三,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

  在研究解决矛盾的形式的多样性时,要格外注意矛盾按其本质划分为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对抗性矛盾一般都是依据一方战胜另一方的途径解决的,但偶尔也采取双方“同归于尽”的解决方式。非对抗性矛盾的解决往往是按照对立面“融合”的方式进行的,偶尔也会走上被新的对立双方取代的道路。

  量变引起质变,却是渐进过程的暂时中断,由一种质向另一种质的飞跃。飞跃是一种质向另一种质的决定性的转折,标志着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质变形式也是多样性的综合,但任何事物的质变都是通过飞跃实现。

  由于事物性质的多样性和所处条件的复杂性,事物的飞跃形式也是多样性的,归结起来,可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

  爆发式飞跃是解决矛盾的一种对抗性的质变形式。这种形式的飞跃,是在量变的积累达到临界点以后,新事物与旧事物发生激烈的外部冲突,通过摧毁阻碍新事物诞生和成长的桎梏,使新事物迅速战胜旧事物而实现的根本质变。非爆发式的飞跃是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质变形式,其特点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化不是通过激烈的外部冲突,而是通过新质要素的逐渐衰亡而实现的。毛泽东指出:“依事物本身的性质和条件,经过不同的飞跃形式,一事物转化为他事物。”(《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7页)

  至此,我们可以完整而清晰地图解出对立统一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截面示意图:

  [附:只有真正理解了唯物辩证法的人才能毫不费力地读懂示意图]

  二、质量互变规律截面示意图:

  结论:对立统一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是同一层次的客观规律,其中一个规律可以完整而全面地叙述清楚另一个规律。

  否定之否定在黑格尔的思想仓储里被贯注为具有普遍意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它明确地作为规律加以阐述,列宁对它进行深思维的加工,斯大林由于根本不懂哲学,以政治注脚哲学,对它想不通,不置一词,后人基本上沿用了列宁的思想。“如果一般地愿意计算的话,这个否定的否定是第三项,但是也可以把它当做第四项”(《黑格尔全集》1833年柏林德文版第3卷第342页)。列宁在青年时代曾肤浅地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这个三段式,“不过是科学社会主义由此长成的那个黑格尔主义的遗迹,是黑格尔主义表达方式的遗迹而已。”(《列宁选集》第1卷,第31页。)列宁后来就否定之否定律提出如下思想:“发展似乎是重复以往的阶段,但那是另一种重复,是在更高基础上的重复(‘否定之否定’),发展是按所谓螺旋式而不是按直线式进行的”(《列宁选集》第2卷,第584页)。提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思想,旨在揭示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道路,下面我们详细探讨这一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两种因素。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肯定这一事物为它自身而不是别物的方面。否定的方面是事物促使它灭亡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它转化为他们的方面。

  肯定和否定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在它们的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和相互斗争中,当肯定的方面处于优势时,事物保持其原有的性质和自身的存在;一旦否定的方面在发展中取得了支配地位,就使事物转化到自己的对立面,达到对事物自身的否定。事物的自我否定,也就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质的飞跃,矛盾的转化和解决。

  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又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一方面肯定包含否定,没有不包含任何否定的纯粹的肯定,肯定中总是渗透着否定,与此相联系,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另一方面,否定中又包含着肯定。同没有纯粹的肯定一样,也没有纯粹的否定。与此相联系,在一定意义上,否定就是肯定。

  唯物辩证法以为它的否定观,是建立在对肯定和否定对立统一的辩证理解基础上的。

  辩证的否定是这样一种否定,它是通过事物的内在矛盾运动而进行的自身否定,即自己否定自己,并通过自身否定,实现“自己运动”、自我发展。辩证的否定具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它是发展的环节。辩证的否定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是由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其二,它又是联系的环节。辩证的否定把新事物和旧事物联系起来。新事物产生于旧事物,并在旧事物的母腹中生长起来;新事物是以吸取、保留和改造旧事物中积极因素,作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作为事物发展环节和联系的辩证否定,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扬弃”,即既是克服、抛弃,又是保留、吸收、继承、发扬。克服、抛弃是事物发展中连续性的中断,表明新旧事物之间有一条确定的界限,是发展中的非连续性;保留、吸收、继承、发扬是事物发展的历史连续,表明新旧事物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是发展中的连续性。只有经过“扬弃”,才能促成事物自身由低级向高级的完善的发展。

  事物的辩证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事物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一个有规律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指出这个过程是“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恩格斯说:辩证法“按本性说是对抗性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0页)

  事物由肯定阶段发展到否定阶段,旧事物向新事物转化,但在新事物中又包含着新的肯定因素和新的否定因素,原先在旧事物中的否定因素已经转化为新事物中的肯定因素,当新的否定因素战胜肯定因素取得支配地位时,就使事物又一次发生质变,由否定阶段发展到新的肯定阶段,即否定之否定阶段。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经过两次否定,就形成一个周期。事物自我运动的整个过程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经过反复两次解决,也就是经过两次质变、两次否定而完成的。马克思主义还认为,单靠事物内部矛盾的一次解决,一次质变,一次否定,还不能呈现某一特定事物自我运动的完整过程。因为事物经过一次否定,尽管保存了被否定的事物中的积极因素,矛盾得到了初步解决,但事物发展的否定阶段与原先肯定阶段所形成的对立的双方都包含着一定的局限性,解决前两个阶段之间的矛盾,达到两者的对立统一,又保留前两个阶段的积极因素,从而使事物在“自我运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这就意在告诉人们,事物的发展不是一系列否定的无限过程,不是由甲变乙,由乙变丙,由丙变丁……,离出发点越来越远,同出发点不相干。

  辩证的否定是事物自己否定自己的否定,是为发展自身、完善自身的否定,因而仿佛是回到出发点(肯定)的运动。经过两次否定产生的事物,也不是仍旧回到原来的出发点,而是在新的基础上的回复和在更高阶段上的发展,它是同旧事物根本不同的、更高级的新事物。(1)它仅仅是在某些特征、特性方面的重复出现,而不是全部特征、特性的回复。(2)它只是“仿佛”向旧东西的回复,并不是真的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它是在新的基础上的回复和在更高阶段的综合。正如恩格斯所说:否定之否定所显示的事物自身发展的辩证运动“重新达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但这是在更高阶段达到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73页)

  对否定之否定定律,马克思主义者作了许许多多的注释,添加了许许多多的附加词。体现事物自身发展自己的辩证否定,一方面是事物自身发展的中断和另一新发展过程的开始;另一方面它又是事物自身发展的继续,是完善自身所必然经历的一个环节。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做第一个否定的时候,就必须做得使第二个否定可能发生或者将有可能发生。”(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73页)颇有点任性的色彩。

  还补充道,相对于质量互变和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带有发展的整体和总括的性质。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是事物自我运动的全过程,这一过程是事物内部矛盾经过反复两次解决,即经过两次质变而完成的。事物由肯定、否定到否定之否定,从内容上看,是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从表现形态、发展态势上看,则是一螺旋式样式或浪波式,即曲折前进的过程。列宁在《辩证法的要素》中把否定之否定规律概括如下:“(13)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14)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否定之否定)。(《哲学笔记》第239页)”

  列宁还详细地指出事物发展会采取螺旋式的圆圈道路,因为由于对立统一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泉源或动力。黑格尔把事物的发展过程看成是矛盾的解决过程,这是对的。但是,矛盾的解决是不能一下子实现的,即使通过矛盾的结合解决矛盾,也不是一次能够实现的,这就需要多次反复,斗争要多次,统一也要多次,矛盾才能解决。列宁说:“一般说来,运动和生成可以不重复,不回到出发点,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运动就不是‘对立面的同一’。但是,无论天体运动,或机械运动(地球上的),或动植物和人的生命—它们都不仅把运动的观念,而且正是把回到出发点的运动即辩证运动的观念灌输到人类的头脑中。”(《哲学笔记》,第389-390页)

  我们把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分析理解就此告尾,根据这些详细的分析论述,我们力求准确而明白地描绘出它的曲线示意图。

  一、否定之否定律的发展态势图:

  结论:

  否定之否定与对立统一律和质量互变律,并非同一层次的基本规律。否定之否定律仅能说明对立统一律矛盾解决的第一条途经,即当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时,否定之否定律与对立统一律和质量互变律完全同一。否定之否定律仅能说明对抗性的矛盾的解决途径,并且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在相互斗争时,不能被新的矛盾统一双方所取代。我很遗憾地得出这个最终结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体系为非法集团,我们应该予以承认的应该是对立统一律和质量互变律。

  不幸的是,亲眼目睹了社会主义者辛苦营造了一百多年的规律体系顷刻间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