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法院要改名了,即取消“人民”二字,不叫人民法院,而只叫法院了。说实话,对于这种建议,我真不知是不是有道理。
我先是想,照此办理,人民检察院要不要改,人民政府要不要改,人民代表大会要不要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要不要改?
但后来想,改又有什么不可?如果公安局改成警察局还不是照样抓坏人?如果为人民服务改成为上帝服务,作为顾客的百姓就不被待见了?
所以,也许问题并不在于名而在于实,不在于法院的名称中有没有“人民”二字,而在于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是否真正坚持公平与正义,而公平与正义是最符合人民利益的。
既便如此,我还是要对法院取消“人民”二字的理由表示怀疑。据提出这一建议的法学专家贺卫方解释,之所以如此,“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好一个“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看来在贺卫方的眼中,这就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
我不否认法官需要有专业素养,不懂法律胡乱断案肯定不行,像旧时县太爷升堂问斩那样,还不知要草菅多少人命,制造多少冤案呢!可是,法官更需要有社会良知,没有对法律的尊重,没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当然也包括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尊重,以至于自恃对法律熟知而玩法律于股掌之中,不但不能公正执法,而且还会贪赃枉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排除法官因专业素质不高而误判错判的现象,但更多的是因为法官的心没放正而导致法律失衡。这种失衡,在不能真正做到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有的可能来自于利益驱使,有的可能来自于强权干预。但不管怎么说,都与法官有关,因为威逼也好,利诱也罢,只有通过法官对案犯的定罪量刑才能起作用。
现在,人们最痛恨的是腐败,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造成的判案不公,造成的恃强凌弱,造成的抑善扬恶,将使百姓对法律的信念发生根本动摇,将使他们对政府的信心遭致致命打击,将使他们对社会由希望变失望进而变成绝望。一句话,司法腐败将突破制度公信力的最后底线,造成社会结构的完全断裂和彻底崩塌。防止这一结局的出现,既要解决体制问题,也要解决人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官的公正执法问题和民众的参与监督问题。
正像许多职业和专业都需要知识精英一样,法官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专业,当然也需要知识精英。但是,知识精英和人民大众在审判中的作用并不矛盾,司法独立也不意味着知识精英与人民大众的对立。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比较科学完善的,但在让法官拥有充分权力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平民百姓应有的作用。“陪审团制度就是意图将公众的理念和理解引入司法审判,将审判这个往往被冠以“神圣”字眼的活动拉入平民的理解范围内,从而解决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问题,使高高在上的法律变成了可以理解、平易近人、可以为大众情感和道德标准接受的东西。陪审团成员根据普通人的朴素理解和判断来决定被告人是否应受惩罚(是否有罪),至于判多判少则是法官的事。显然,公众的朴素的判断成为了罪与非罪的界线。这样的判决,即使法理上再高深,都是可以被大众理解和接受的。”
凡事都仰仗于知识精英,这已成为一种现代迷信。不管是什么专家学者,看问题似乎总是比百姓高明。只要一说话,就几乎是不容质疑的真理,老百姓就只有信服和听从的份儿。可是,在很多时候,人们听了他们的,却总是上当吃亏。他们说,国有企业实行MBO才能减员增效,结果工厂卖光了,工人也下岗了;他们说,股市大盘至少要攀上三千点,结果股民都挥泪斩仓了;他们说,教育医疗应当产业化,结果学费药费开始蹭蹭往上涨了;他们说,高薪可以养廉,结果腐败分子对百姓的盘剥由暗偷变成明抢了。事实证明,许多知识精英根本就是为某些利益集团说话,而并不为百姓申张正义和维护权益,这样无良知的知识精英,还不如有道德的平民百姓,我们凭什么就一定要信任他呢?
法律、法院和法官,是公平和正义的像征。看一部法律是不是好法律,首先是看它是不是立法公正,而不是看它的法律条文在语句行文上多么优美。同样,看一个法官是不是好法官,首先也是看他能不能公正执法,而不是看他掌握多少法律知识。公正的法律,就是善法,不公正的,就是恶法。同样,公正的法官,就是清官,不公正的,不是昏官,就是赃官。老百姓需要的是什么法,信任的是什么官,不是一清二楚吗?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人民法院能不能改名,而是人民法院这个名能不能名副其实。说得通俗点就是,法院可以改名,但绝不能更姓!
法院姓什么?无疑是姓公。第一,它是社会公器,是国家的,也是人民的,但不是哪一个党派、哪一个集团、哪一个个人的,不管怎么改,这一点不能改;第二,它体现公正,不论对高官权贵,还是对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怎么改,这一点也不能改。这就是法院的姓,也是法院的性质。这一点任何时候都绝不能变。
事情说到这,争论关于法院能不能取消“人民”二字的问题,还有意义吗?
我先是想,照此办理,人民检察院要不要改,人民政府要不要改,人民代表大会要不要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要不要改?
但后来想,改又有什么不可?如果公安局改成警察局还不是照样抓坏人?如果为人民服务改成为上帝服务,作为顾客的百姓就不被待见了?
所以,也许问题并不在于名而在于实,不在于法院的名称中有没有“人民”二字,而在于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是否真正坚持公平与正义,而公平与正义是最符合人民利益的。
既便如此,我还是要对法院取消“人民”二字的理由表示怀疑。据提出这一建议的法学专家贺卫方解释,之所以如此,“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好一个“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看来在贺卫方的眼中,这就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
我不否认法官需要有专业素养,不懂法律胡乱断案肯定不行,像旧时县太爷升堂问斩那样,还不知要草菅多少人命,制造多少冤案呢!可是,法官更需要有社会良知,没有对法律的尊重,没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当然也包括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尊重,以至于自恃对法律熟知而玩法律于股掌之中,不但不能公正执法,而且还会贪赃枉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排除法官因专业素质不高而误判错判的现象,但更多的是因为法官的心没放正而导致法律失衡。这种失衡,在不能真正做到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有的可能来自于利益驱使,有的可能来自于强权干预。但不管怎么说,都与法官有关,因为威逼也好,利诱也罢,只有通过法官对案犯的定罪量刑才能起作用。
现在,人们最痛恨的是腐败,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造成的判案不公,造成的恃强凌弱,造成的抑善扬恶,将使百姓对法律的信念发生根本动摇,将使他们对政府的信心遭致致命打击,将使他们对社会由希望变失望进而变成绝望。一句话,司法腐败将突破制度公信力的最后底线,造成社会结构的完全断裂和彻底崩塌。防止这一结局的出现,既要解决体制问题,也要解决人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官的公正执法问题和民众的参与监督问题。
正像许多职业和专业都需要知识精英一样,法官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专业,当然也需要知识精英。但是,知识精英和人民大众在审判中的作用并不矛盾,司法独立也不意味着知识精英与人民大众的对立。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比较科学完善的,但在让法官拥有充分权力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平民百姓应有的作用。“陪审团制度就是意图将公众的理念和理解引入司法审判,将审判这个往往被冠以“神圣”字眼的活动拉入平民的理解范围内,从而解决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问题,使高高在上的法律变成了可以理解、平易近人、可以为大众情感和道德标准接受的东西。陪审团成员根据普通人的朴素理解和判断来决定被告人是否应受惩罚(是否有罪),至于判多判少则是法官的事。显然,公众的朴素的判断成为了罪与非罪的界线。这样的判决,即使法理上再高深,都是可以被大众理解和接受的。”
凡事都仰仗于知识精英,这已成为一种现代迷信。不管是什么专家学者,看问题似乎总是比百姓高明。只要一说话,就几乎是不容质疑的真理,老百姓就只有信服和听从的份儿。可是,在很多时候,人们听了他们的,却总是上当吃亏。他们说,国有企业实行MBO才能减员增效,结果工厂卖光了,工人也下岗了;他们说,股市大盘至少要攀上三千点,结果股民都挥泪斩仓了;他们说,教育医疗应当产业化,结果学费药费开始蹭蹭往上涨了;他们说,高薪可以养廉,结果腐败分子对百姓的盘剥由暗偷变成明抢了。事实证明,许多知识精英根本就是为某些利益集团说话,而并不为百姓申张正义和维护权益,这样无良知的知识精英,还不如有道德的平民百姓,我们凭什么就一定要信任他呢?
法律、法院和法官,是公平和正义的像征。看一部法律是不是好法律,首先是看它是不是立法公正,而不是看它的法律条文在语句行文上多么优美。同样,看一个法官是不是好法官,首先也是看他能不能公正执法,而不是看他掌握多少法律知识。公正的法律,就是善法,不公正的,就是恶法。同样,公正的法官,就是清官,不公正的,不是昏官,就是赃官。老百姓需要的是什么法,信任的是什么官,不是一清二楚吗?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人民法院能不能改名,而是人民法院这个名能不能名副其实。说得通俗点就是,法院可以改名,但绝不能更姓!
法院姓什么?无疑是姓公。第一,它是社会公器,是国家的,也是人民的,但不是哪一个党派、哪一个集团、哪一个个人的,不管怎么改,这一点不能改;第二,它体现公正,不论对高官权贵,还是对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怎么改,这一点也不能改。这就是法院的姓,也是法院的性质。这一点任何时候都绝不能变。
事情说到这,争论关于法院能不能取消“人民”二字的问题,还有意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