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继学:论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


论劳动向自主劳动的转化(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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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是一个古老而又喝着“圣水”的永生范畴。因为劳动是人的本质,所以劳动的发展史与人类的发展史具有同步性。

    大约自人类从动物界分化出来到原始社会解体这一时期,劳动是作为原始自主活动的形式出现的。这时,人类的每个成员都是劳动者,人类的全部活动基本上都是为了生存。人类全部活动都归为劳动这种高度统一,并不表示人们有意识地努力地普遍发展人类的一切才能,而是意味着社会的贫困、社会需求的狭窄、自然力(对人来说)的强大。整个世界,一方面是处于童年的人类,另一方面是“暴虐”的自然界。但是,终究要主宰世界的人类,高度团结合作,一个个共同体屹立于自然界;而每个个人,既是共同体的成员,又是共同的财产[i]。这时,大自然并无所有者,它是为人类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仓库,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人类把大自然当作社会的共同财产,看成是在那活劳动中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着自身的共同财产。对于外部自然界的实际占有只能发生在劳动过程中[ii]。所以,原始共同体对大自然的占有权,就是共同体实际的集体劳动能力;集体劳动力越强大,占有得就越广泛。在这种占有中,每个单独的人只有作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从而集体劳动力的一个部分,才能成为劳动条件的占有者。个人离开了集体,不用说对自然界的占有,就是维持自身的生存都不可能[iii]。所以在原始群体中,对一个成员的最严厉惩罚就是驱逐他出部落。原始社会中,在生产两因素的所有权上,劳动者和生产客观条件是自然地直接结合的,生产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生存,是为了使用价值;生产全部劳动产品归共同体所有,人均分配[iv]

    总而言之,所谓自主活动即原始自主劳动是人类劳动社会形式的第一形态。它的劳动关系可以简括如下:(1)劳动者自主地共同占有集体劳动力;(2)劳动者自主地依靠集体劳动能力共同占有外部自然界;(3)劳动者自主地以人为目的地从事生产劳动,共同占有劳动产品。

    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人类生产的产品逐渐增多。“这样,除了公社生存所必需的产品外,慢慢出现了最初的经常剩余,即最初级形式的社会剩余产品。”[v]这时,异质劳动得到很快的发展,自然分工逐渐发展为社会分工。由于有了多余的产品,就有了经常交换的可能,产品在交换过程中逐渐地转化为商品。产品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对内亦成为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社会变革的萌芽。商品交换随其生产而发展,由此产生原始公社成员的财产状况不平等。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游离出货币,第一次出现了可长久保存的财富。这样,加之分配上的差别出现,私有制就必然产生。“私有制,就劳动的范围来说,是同劳动对立的,私有制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起初它大部分仍旧保存着共同体的形式,但是在以后的发展中愈来愈接近私有制的现代形式。”[vi]人类社会跨入私有制社会,和谐一致的共同体分裂为不同阶级。由于有了经济剩余,社会上一小部分人有了空闲时间,可是绝大多数人却不得不终生劳累,为别人提供无偿劳动。人类解除自然界威胁初获解放,却迎来统治阶级的压迫。人类社会私有制第一个形态奴隶社会,其次是封建社会,最后是资本主义社会。与此相应,劳动的社会形式采取了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在整个私有制社会中,劳动从自主地位沦为从属地位。

    在私有制社会中,从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关系来说,失去了自主权。在奴隶社会,劳动者成为奴隶主的奴隶。劳动者所以成为奴隶,并不在于他是人,而在于他是能劳动的人,即具有劳动力的人。在这里,劳动者被视为一种“牲畜”,或用一句名言来讲:劳动者是会说话的“工具”[vii] 。可见,在奴隶社会,劳动者连作人的权力都失去了,更无劳动力的自主权力[viii]。在封建社会,劳动者比较自由了,可以作为人出现,并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经济。但是,劳动者对封建主是人身依附(即超经济强制)关系[ix]。这种依附关系是各种各样的,有从奴隶直到农民多种不平等的等级、层次。所以在封建社会,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占有是不完全的,或者说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只有部分的占有权,而另一部分为封建主所支配。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冲破了封建的依附关系、宗法关系,成为“自由”劳动者。但是劳动者除自身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力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力只能作为商品卖给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只是在可能性上、在商品形式上占有自身的劳动力,实际上对其并无自主的实现权。

    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来说,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失去了自主支配的权力。在奴隶社会,生产资料连同劳动者本身都奴隶主所有,因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自主权根本无从谈起。在封建社会,农民靠租赁地主的土地进行生产劳动,即主要生产资料是地主的。有些农民有时也有少量生产资料,如土地、牲口、大车、犁耙等等,但是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是以被剥削为前提的(交不起地租就要变卖它们),所以在事实上这一所有权是为被剥削服务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当然也没有生产资料的自主支配权。

    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形式上,劳动者的从属地位显得更为突出。在奴隶社会,由于奴隶只是奴隶主的劳动工具,因此奴隶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就像牲口拉车、套犁一样,由奴隶主任意支配。劳动产品当然全部归奴隶主,奴隶只能像牲畜一样仅仅维持生命,以便能不断地供奴隶主使用。在封建社会,封建主以奴役性条件将土地租给农民使用,从而使农民与生产资料结合;农民及其子女世世代代被束缚在土地上。地主以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榨取农民全部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而且是最贱的商品[x] ,因此劳动者只有通过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商品,才能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从生产的主体降为客体[xi],劳动从形式到内容隶属于资本,劳动产品全部归资本家占有,劳动者无权支配。

    上述可见,在全部私有制社会中,劳动者对劳动力、生产资料,对生产过程和劳动产品,都失去自主支配权,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被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支配。这就是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劳动所体现的共同的本质关系。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劳动在劳动者那里,“已经失去了任何自主活动的假象,它只是用摧残生命的东西来维持他们的生命”,而物质生活的生产即劳动,也正是“自主活动的否定的形式”[xii]。人类劳动在私有制社会中这些社会形式,可称为从属劳动。从属劳动是对自主活动的否定形式。

    自主活动的否定形式即从属劳动一般具有如下鲜明特点。首先,从属劳动是一种被剥削劳动,即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无偿地占有。显然,这种无偿占有是以劳动者能提供剩余劳动为前提的。马克思指出:“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xiii]对剩余劳动的榨取,在奴隶社会采取直接占有奴隶的剩余劳动时间的形式,在封建社会采取占有农民生产的剩余产品(地租)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采取攫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形式。由于从属劳动具有被剥削性,因而劳动对劳动者来说,既与已无关,又令人生厌;从事劳动是一种不幸,是一种痛苦。其次,从属劳动是一种强制劳动。劳动的这种强制性在从属劳动的不同形式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最初的奴隶制度下,劳动的强度性表现为赤裸裸的暴力。对此马克思写道,要使一个人的剩余劳动劳动成为另一个人生命源泉,“如果不通过暴力,使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受到暴力的强制”[xiv],奴隶劳动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的强制劳动”[xv]。在封建社会,徭役劳动既有直接强制性一面,又有间接性强制性一面。我们知道,封建地租在发展过程中采取过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态,当然实物地租形态占统治地位。作为劳役地租,表现着徭役劳动的直接强制性;作为货币地租,却表现着徭役劳动的间接强制性[xvi]。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则是一种典型的“间接强制劳动”[xvii]。总而言之,“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始终是外在的强制劳动[xviii]。最后,由从属劳动的被剥削性、强制性决定,从属劳动必然具有对抗性。这种对抗性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形式上,表现的异常尖锐。对此,早在1948年马克思就写道:“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创造了宫殿,但是给工人创造了贫民窟。劳动创造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xix]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丰富、发展了这一思想。他在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指出,资本主义的积累,在一极是资本的财富积累,在另一极则是劳动的贫困积累[xx]                    

    在从属劳动的极端形式雇佣劳动阶段,一方面,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日益苦难的现实折磨得主雇佣劳动者阶级再也不堪忍受,逼得他们寻求摆脱从属地位、达到自身解放之路。他们也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掘墓人。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驱使资本集中、垄断,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剥夺。最终,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否极泰来。在劳动者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激烈斗争中,资本主义社会将逐步地被埋葬。在旧世界的基础上,劳动者阶级将重新建设一个新世界——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社会。[xxi]

    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经济上的显著标志是,消灭了劳动从属资本、资本剥削劳动这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劳动者当家作主,成为经济运动的主体。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占有从形式到内容都获得了自主权。我们知道,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由生理上的占有转变为经济上的占有,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实现的。从孤立的个人来看,劳动者总是自己占有自身劳动力[xxii]。但从个人在社会联系中来看,情况就不一定是如此。劳动是社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个人的自然力只是由于并入社会生产活动之中,才证明为劳动力。因此,劳动力所有权一开始就要受到个人在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单个人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只有具备独立支配自身的条件,才能取得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社会主义社会正是以具备这些条件为基础的:一方面,个人摆脱了各种外部的人身依存关系,取得了人身自由,从而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所属物来对待;另一方面,个人取得了运用劳动力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制给每个劳动者提供生产前提,使人人都有劳动的客观因素),从而使劳动者获得了自主地占有劳动力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但是,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占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又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劳动力就其作为个人能力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属于个人的,或者说是劳动者个人所有;不承认这种权力,实际上就是否认人身自由,否认生产资料已经回到劳动者手中。另一方面,从生产的现实过程来看,劳动力的概念又不仅仅指个人能力,它随生产的发展而扩大。在社会化生产中,劳动由个人活动发展为集体活动,劳动力也由个人能力扩大为集体能力,成为社会结合力。个人劳动力只有作为集体劳动力的一个器官,才能作为劳动力发挥作用,才能取得劳动力的现实性。劳动力就其作为一种社会结合力来说,它是一个集体的概念。但是,社会结合力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分离的条件下不属于劳动者所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则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或者说形成劳动力的集体所有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从一方面来看,是单个劳动者的天然能力,它属于个人所有;从另一方面来看,劳动力又是一种社会结合力,它属于集体所有。这两方面的关系,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劳动力自主权的关系。在研究劳动力自主权问题时,不区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这种二重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劳动力的二重所有权,片面地肯定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否定集体所有权;或者肯定集体所有权否定个人所有权,都是不对的。

    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劳动者集体获得公共自主权。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两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形式或两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一种是劳动者总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一种是劳动者部分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xxiii]。这两种所有制从本质上说,都是劳动者公共所有制即公有制。劳动者总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意味着劳动者总体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而这一自主权力,只有在社会生产运动中才能实现。因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不是由于它是有用物,而是由于它是生产的客观因素。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要想人人都同样、同时对生产资料直接支配是不可能的。社会生产如同一架大型现代化机器,它有各种制动、传递、控制、指挥、信息、检查系统,有无数个担负着不同功能的部件;它要求对劳动实行分工,把劳动者依据技术比例而分配在不同的岗位。如果人人都想居于由于分工而造成的直接指挥地位,那么社会生产就难以进行。从表面上看,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都是少数人员处于对生产资料的支配地位,但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支配者,就是占有者本身;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直接支配者,从理论上讲是进行特殊劳动的劳动者,如同乐队指挥那样。至于谁应居于社会生产机构中的什么位置,从事什么种类的劳动,这既取决于社会生产的需要,又取决于劳动者的质与量。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劳动者的工种不同,决不意味着他们在生产资料自主权力上有差别。全民所有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由众多的企业所组成的。每个企业都拥有一部分直接使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这部分生产资料却是属于全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在这里发生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每个企业只拥有对一部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由生产社会化水平决定的。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即由一个大公司将一类产品囊括无遗,由一个总公司将全部产品囊括无遗,相反,社会生产还必须组织为一个个独立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则意味着,在一个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占有这个企业内的全部生产资料,每个劳动者对它都拥有平等的自主权。同样,在集体企业中也有劳动分工,也有对生产资料支配的层次,例如农业合作社中的社长和社员就不一样。同样,也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如农业合作社的一些农具,归合作社所有,但在生产劳动中社员有权使用它;所不同的是,较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表现得较为简单、不那么典型罢了。

    正因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获得自主权、劳动者集体对生产资料获得自主权,决定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自主结合的可能性,即劳动者获得了参加生产劳动的自主劳动权。自主劳动权,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对生产资料自主权的体现。但自主劳动权在不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其实现的形式还有差别。毫无疑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下,人人有劳动的权力,劳动者是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但是由于实践上存在着种种问题,特别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增长的比例失调而造成的生产资料相对不足,影响着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而且其实现途径往往还有一些中间环节。例如,目前我国执行择优招工的政策,即在待业劳动者中挑选体力智力较好者优先参加工作。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还有一个范围问题,即是社会范围的直接结合,还是集体范围的直接结合。这个范围不是人们主观确定的,而是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和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所决定的。显然,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结合,比之集体范围内的直接结合要高一层次。

    正因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对生产资料获得了自主权力,劳动者能够实现与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的劳动权,所以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之前,能够以经济规律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并以计划来自觉地分配社会总劳动。在生产过程之中,劳动者自己是生产过程的自主的支配者,是社会生产和自己的管理者[xxiv];在生产过程之后,劳动者是全部劳动产品的自主的所有者。

    上述变化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xxv]换句话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属劳动的雇佣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同过去的被迫交往转化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个人参加的交往,也是相适应的”[xxvi]。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劳动”的,不是劳动一般,而是雇佣劳动或从属劳动;所谓“自主活动”,就是“自主劳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段话,揭示了社会主义下自主劳动是对从属劳动的否定的本质。

    试将劳动的发展历程图示如下:

    原始社会——————原始自主劳动

        奴隶社会——————奴隶劳动  

        封建社会——————徭役劳动       从属劳动或强制劳动

        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   

        社会主义社会————自主劳动

1-劳动的发展历程


[i] 参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

[ii] 马克思说:“所有制是通过生产自身才能出现的。实际的占有最初不是发生于对这些条件的想象关系之中,而是发生于对这些条件的实际活动、现实关系之中,即实际利用它们作生产者主观活动底条件”。(《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册,人民出版社111页)

[iii] “处在幼年时代的人类不仅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力量十分薄弱,同时还经常受到猛兽的威胁。……脱离群体的个人就会成为猛兽的牺牲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4页)

[iv] 这一观点系采用徐禾等著《资本主义前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一书成说。(参见《资本主义前的各社会经济形态》,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19页)

[v] 曼德尔:《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曼德尔在这里所使用的“剩余产品”概念,是从最广意义上,从对于社会来说多余的产品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它不同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以表达剩余价值的物化形态的剩余产品范畴。

[vi] 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4页。

 

[vii] 参见瓦罗:《论农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8页。

[viii] 马克思写道:“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场给奴隶主,正如耗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雇佣劳动与资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8页)

[ix] 列宁写道:“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页)

[x] 参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89页。

[xi] K·J·W·克赖克写道: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中,“作为控制系统的一项要素,人们可以视为下列各项组成的链:(1)感觉装置……;(2)计算系统,根据先前的经验……作出反应……;(3)放大系统……运动神经末梢与肌肉……;(4)肌肉装置……肌肉活动赖以产生外表观察得到的效应”(《英国精神病学杂志》总第38卷,第5661142143页)。

[xii]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576页。

[xiii] 《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4页。

[xiv] 《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526530页。

[xv]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88381页。

[xvi]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9904页。

[xvii]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88页。

[xviii]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下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12113页。

[xix]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3页。

[xx]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03708页。

[xxi] 参见同上书,第829832页。

[xxii] 马克思说:“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3页)

[xxiii] 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我国农村出现的合作制、联营制、经联社、村经济委员会,以及城镇的各种劳动服务公司,亦属集体所有制。

[xxiv] 社会主义生产“赋予劳动者一种新的职能。劳动者须管理和操纵自动生产与自动控制的装备。……赋予劳动者以这种新职能的生产方式的变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胜利的前提之一”(乌布利希:《人民和平、福利与幸福的七年计划》,荻茨出版社1959年版,第48页)。

[xxv]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9页。引文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以后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其区分为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和第二阶段即共产主义阶段。

[xxvi]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7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1981年通过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人本经济学-自主劳动网(www.economics.com,cn,www.wayee.com)互联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