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刚满18周岁,尚在驾驶学习中,但在一次帮父亲运货的过程
事故发生后,刘某及家人与行人寇某家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了寇某的家属,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无证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
作者文章归档:王艳
案情:
刘某刚满18周岁,尚在驾驶学习中,但在一次帮父亲运货的过程
事故发生后,刘某及家人与行人寇某家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了寇某的家属,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无证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
案情:
2011年9月3日晚,王先生驾驶轿车与顾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先生的妻子涂女士此时怀孕7个月,涂女士以胎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某赔偿原告(胎儿)的抚养生活费。顾某某辩称交通事故属实,但原告是未出生的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不愿意进行赔偿。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但它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是一个未分娩的胎儿,其...
案情:
杨先生是通讯公司员工。2013年5月2日,从公司出发骑着摩托车回家,途经210国道时,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杨先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7月3日,杨先生之妻回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0余万元;9月2日,法院判决刘某赔偿37450元、保险公司赔偿358759.47元给回女士(已履行)。2013年12月11日,回女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2月20日该局认定杨先生系工伤死亡。3月15日,回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通讯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