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市房地开发商依法经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后,在原告李某居住区的范围内进行危旧房改造拆迁。原告是拆迁拆迁范围内某街50号房屋的承租人,由原告与其妻子田某及儿子居住,原告是精神病人,一直闲居住在家养病。被告与原告订立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订立后,原告一家人不同意。认为原告不具备订立拆迁协议的能力,因此不同意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拆迁协议,也拒绝按照拆迁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原告家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未能解决该争议。原告遂诉请人民法院处理。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原告确实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
京创律师:订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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