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用某企业名称冠名第四教学楼的事情引起了多方反应。个人感觉,大家似乎都没有提到一个关键点,这就是大学在接受捐赠后,为捐赠方冠名,用个人名称和用企业名称是性质完全不同的。
按熊丙奇教授昨日本版《清华大学楼被企业冠名的是非》一文所说,国外不仅有以企业方式冠名校内建筑的,而且还有直接冠名学院的,他举的是麻省理工的斯隆商学院、沃顿商学院和牛津赛义德商学院。说这几所商学院建立之初也遭到反对,可事实证明,它们都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但熊教授的大作偏重于大学现代管理体制的建设,没注意到这些冠名都是以个人名义出现的。
其实,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许多大学就有不少以个人名义捐...
校园建筑如何为捐赠方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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