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的经济思想(03): 欺诈行为与公平价格


 托马斯·阿奎那的经济思想(03):

欺诈行为与公平价格

2024-02-03

“公平价格”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主要讨论的经济问题之一,也是作为教会哲学家的托马斯·阿奎那关注的经济问题之一。

在《神学大全》中,阿奎那在讨论欺诈行为时涉及到“公平价格”问题。《神学大全》之第七十七题“论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之第一条 “出售物品时售价超过其本值是否合法”,其中的“本值”,就是物品的本来价值,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平价格”。这一条讨论的主题就是,市场价格能不能超过公平价格?售卖者能不能超过公平价格出售物品来获取利润?

阿奎那首先列举了几个支持性的观点,比如罗马法认为,只要是自由议价,自愿交易,所达成的价格就是公平价格。允许利用智慧取胜,实际上就是允许买卖双方彼此进行欺骗。

阿奎那的观点是否定性的。他说:“为了达到按超过公平原则的价格出卖物品的特殊目的而进行欺骗是罪无可赦的。”(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P4)阿奎那的观念是,超出公平价格出售物品一般而言是非法的,为此目的的一切策略都属于欺诈,罪无可赦。他引用西塞罗《论责任》的说法:“应从契约中消除一切欺诈行为;卖方不应当设法使得一些人出高价;买方也不应当设法使得别人出低价。”(P4

进一步,阿奎那讨论了公平价格的实现问题。他引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伦理学》中的思想说,买卖关系是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建立的,“一个人需要某种属于别人的物品,反之,别人也需要属于此人的物品,那么,为共同利益而设的买卖关系就不该使一方比另一方难以负担,所以他们之间的契约应建立于物品的均等的基础上。”(P4)均等就要求价格反映价值,“一切的价格高于其价值或低于其价值,都是因为失去了公平精神所要求的均等所致。”(P4)这里的价格是市场价格,价值就是公平价格,也就是比较长时期的市场通行价格。

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的解读应该是吻合亚里士多德原意的。这里讨论的是交换的可能性的问题。只有满足均等的要求,交易双方的利益得以同等实现,交易才可能发生,才可能持续。均等或者等同,就是要求市场价格等于公平价格。阿奎那的这段文字通常被解读为其中蕴含着效用价值论的内容,也就是说,均等即使效用的均等,效用就是公平价格的基础。

阿奎那还讨论了市场交易偏离公平价格的情况,这里似乎也体现着效用价值论的思想。“一个人亟需某物,可另一方却会因为丧失此物而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平价格的确定,不但应考虑到售出的物品的价值,还须考虑到卖方因失去它而遭到的损失。”(P5)这就是说,如果某物对某人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也就是具有特别高的效用,他为获得此物而支付高于一般市场价格(公平价格)的价格,也是公平的,合法的。购买者所支付的高于公平价格的部分,可以理解为是对卖方的一种感激。“那个由于从他人手中得到东西而大获好处的人,可能主动地额外付给卖方一些款项。”(P5

在讨论公平价格问题时,阿奎那还有“劳动决定价值”的思想。阿奎那的这一思想受到他老师大阿尔伯特·马格努斯(11931280)的影响。马格努斯在注释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可伦理学》中,将公平价格看成是同生产上的劳动耗费相等的价格,他说:“同一劳动和费用的集合不能不相互交换。因为制造床的人如不能收到大约相当于他制床所耗费的相等数量的劳动和费用,他将来就不可能再制造一张床,制床业也将因此而消失。其他行业也是如此。”(转引自胡寄窗《政治经济学前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P316

基于亚里士多德和马格努斯的思想,阿奎那的认识是,公平价格是保证生产持续所必须的一种报酬,它必须足以补偿生产的劳动成本,此外,还须足以补偿贩卖者的运输和储存等费用,以及在经营业务时可能发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公平价格应该保证生产者的完全成本得到补偿,否则一个行业或者一门技艺就会消失。在这里,阿奎那的思想有了比较清晰的“劳动价值论”的印迹。

阿奎那也承认供给和需求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在讨论供求力量的作用时,阿奎那讨论了影响供求竞争的信息的作用,讨论了隐藏信息与欺诈的关系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公平问题。之前西塞罗讨论过这样的问题。罗德岛发生饥荒,粮价大涨。一位粮商得到有大量运粮船即将到达罗德岛,粮价即将大幅下降的消息。西塞罗的困惑是,粮商是隐藏信息,借着目前的高价继续发财,还是将真实信息告诉大家,承受粮食价格下降的损失?阿奎那的意见是,粮商可以隐藏信息,继续卖高价粮。因为他经商的目的就是赚钱,他没有必要公开信息使自己受损。阿奎那对所谓的“欺诈”持开明态度,在他看来自由自愿的讨价还价才是正常的竞争机制,最能体现交易各方的利益。他并不认为出售有缺陷的商品是不公正的,也不认为出售者有义务将商品的欠缺告知购买者。当然,他也不能造假。

一开始,阿奎那的态度是严厉的,一切欺诈都罪不可赦。可是,现实世界不可能像道德理想那么纯洁,可以实施的政策总是要容忍人们的某些道德瑕疵的,总是要有某些弹性的。所以他说,“物品的公平价格并不绝对准确,可以说只是一种估算。”(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P5)“卖方如果不用欺骗手法而卖得高价,或买方不是由于欺骗而付了较低的价钱,这些情况就被当作合法的,从而不加惩处。除非数额过大,比如某人被骗较公平价格多付或少收半数以上的场合,在此场合,即使人类的法律也得强制退赔。”(P5)在罗马法里是这样的要求的,如果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公平价格一半以上,视为受损者的“重大损失”,可以要求取消交易或赔偿差额。

阿奎那从讨论“欺诈行为”入手讨论公平价格,其态度是开明的,开放的,积极的,是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