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私有与财物公用
2024-02-02
直到阿奎那的时代,正统的基督教教义对私有财产是持否定态度的。至少在主流的意识形态中,私有财产并不具有合法性。《圣经》上说,“你若愿意做完全人,可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倚靠钱财的人进上帝的国是何等的难哪,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上帝的国还容易呢。”
在正统的观念里,上帝为人类准备的财富是公有的,私有财产来自人有缺陷的天性。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不仅世俗的人们在努力积累私有财产,教会也不例外。事实上,自313年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宣传教义就不再是教会唯一关注的事情。在十一世纪欧洲城市革命之后,商品经济得到巨大发展。教会对物质财富的追逐不仅是积极的,而且是有效的。在教会经济活动最成功的时代,教会占有全欧洲1/3到1/2的土地,罗马教廷的收入超过欧洲所有国王的收入之和。教会不仅在经营农业、手工业、商业,还经营高利贷,是中世纪最大的金融组织。作为神学家,作为罗马教廷的意识形态宣传家,阿奎那需要为教会的世俗经济活动辩护,同时也是为一般的商品经济活动辩护。
阿奎那关于私有财产的思想,明显受到亚里士多德及西塞罗的影响。在《神学大全》第六十六题讨论到私有产权的起源问题,阿奎那说:“公有制可以归因于自然法,这并不是说,自然法规定一切东西都应公有,不准私有权存在,而是说,并没有以自然法为根据的所有权之分,只有通过人们的协议才有这种区别;……私有权并不违背自然法,它只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的对于自然法的一项补充而已。”
按照神学家奥古斯丁(354-430)的观念,人类所使用的财富来自上帝的恩惠,但上帝不是将财富馈赠给具体的某人,而是馈赠给全人类。阿奎那的解释是,上帝将一切财富馈赠给所有人使用,并不排斥财产的私人占有;理性告诉人们,财产私有要比财产公有更有效率。私有产权是人们基于理性的一种选择,它并不违背自然法。
为什么要建立私有产权呢?因为私有产权更有效率,更容易使财产得到保护和有效利用。阿奎那说:“关于有形的东西,有两点是人们必须加以考虑的。首先是有关取得和处置的权力;在这方面,私人占有是准许的。有三个理由足以说明这对于人类的生活来说也是必要的。第一,因为每一个人对于获得仅与自身有关的东西的关心,胜过对于所有的人或许多别人的共同事务的关心。……第二,因为当各人有他自己的业务需要照料时,人世间的事务就处理得更有条理。……第三,因为这可以使人类处于一种比较和平的境地,如果各人都对自己的处境感到满意的话。所以我们看到,只有在那些联合地和共同地占有某种东西的人们中间,才往往最容易发生纠纷。”可以看出来,阿奎那为私有产权的辩护,基本上是亚里士多德式的。不过,阿奎那只是强调了亚里士多德辩护当中几个方面。
关于私有产权的形成,阿奎那的认识与西塞罗有一致性。西塞罗说,不存在自然形成私有产权这种情况,私有产权都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基于需要而建立的,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阿奎那同样将私有产权的建立视为现实经济活动的结果,视为理性选择的产物。上面一段话中,阿奎那明确表示私有产权是通过人们的“协议”建立的。他还清楚表达了劳动与私有产权形成的关系。他说:“一块土地如从绝对意义考虑,没有理由说它必须属于某个人不属于另一个人;但如一个人有机会开垦和安然的使用此土地,就能相应的说这财产是他的而不是别人的。”阿奎那这一认识非常有意思,400多年后的约翰·洛克(1632-1704)讨论财产权问题,有劳动渗入共有资源而形成私有财产的观念。洛克的认识与阿奎那之间有着某种一致性。
理性地考察,私有产权比公有产权更能促进资源的合理保护和有效使用;现实地观察,私有产权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更符合人们的意愿。可是,基督教教义对私有产权是否定而排斥的。如何调和意识形态与现实的冲突呢?阿奎那想到的一个策略性的思维是区分所有权与使用权,承认财产所有权的私人占有而强调财产使用权的公共享受。通过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来回避某些意识形态的约束,是阿奎那提供给经济学的一个天才创见。这一创见应该是亚里士多德“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思想的一个延伸应用。
阿奎那说:“在有形的东西方面与人类有关的另一点是它们的用途。就这一点来说,人们只应当在有利于公共幸福的情况下把有形的东西保留下来作为他们自己的东西;各人都愿意在必要时同别人共享那些东西。” 阿奎那试图说明,尽管理性上讲私有产权比公有产权更合乎效率原则,但是,就基督教的一般精神来讲,私有产权只有在有利于公共福利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阿奎那强调,财富的最终意义是服务于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应该努力工作积累财富,但他对自己的财富只有所有权,至于使用权,不应该只属于他本人,还属于在他的需要满足之后可以用来满足的其他人。他说:“人法的内容绝不能损害自然法或神法的内容。根据神意确立的自然条理来说,物质财富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准备的。因此,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同样地,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多余的东西,自然应该给予穷人,供他们生活的需要。……你囤积的粮食是属于饿民的;你贮藏不用的衣服是属于衣不蔽体的人的;而你埋在地下的金钱则是一钱不名的人的救星。……贫穷的人很多,他们不能全体从同一个来源得到帮助,因此就要由诸多私人主动地做好准备,用他们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去帮助贫苦的人们。……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和盗窃。”
阿奎那的这一认识,也与亚里士多德有着某种关联。亚里士多德为私有财产辩护时说,人们对待财产的健康态度应该是,在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之外,应该将财富用来帮助亲友,穷人,以体现慷慨和仁慈。亚里士多德强调,只有在私有产权的背景下,人们才可能用自己的财产来体现仁慈和慷慨。进而,亚里士多德讨论了私有财产的公共应用的可能性。阿奎那比之亚里士多德的进步在于,他将亚里士多德关于私人财产的公共应用的观念,理论地解释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理论上,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