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的经济思想(04):
正义与利益
2024-01-21
《论责任》讨论主题之一是“义与利”,也就是正义与利益的关系问题。西塞罗 “义与利的冲突”中的“利”,是指个人的眼前的利益,而在“义”或者“德性”规范下的“利”,则是国家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一般观念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是存在冲突的。西塞罗认为,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的,只能算是“貌似之利”,而不是真正的利。在“义”或者“德性”支配下的利益,是真正的利益,也就是国家的社会的利益。所以,“凡真正有利的无不同时也是义的,凡是义的无不同时也是有利的。” (西塞罗:《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P224)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或者说基于德性的个人利益追求必须吻合于社会利益,是西塞罗讨论的出发点。这一观念,又是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社会属性的思想。西塞罗说:“如果我们每个人为获得某种个人利益都想欺骗或伤害旁人,那么,维系人类社会的那些纽带(它们是最符合于‘自然’规律的)必然会被摧毁。……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掠夺了旁人的财产,彼此都将他人之物挪为己用,那么,维系人类社会的纽带必然会被冲毁。”(P219)
西塞罗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自然赋予的伙伴关系,所有人的利益都是一致的。损害公民之间的义务、社会联系和共同利益,就是毁害文明社会的整个结构。“把各自的个人利益与整个国家的利益融为一体应当是所有人的主要目标。因为,如果每个人为了各种自私的目的而把本应用于公共福利的东西占为己有,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伙伴关系就会完全被摧毁。”(P221)
关于个体与群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取舍,西塞罗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假如一个智者快要饿死了,难道他不可以夺某个完全无用的社会成员的面包吗?”
西塞罗的回答是:“完全不可以,因为对于我来说,我的生命并不比会阻止我做损人利己之事的那种灵魂更宝贵。” 他还说,“一个人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掠夺他人之物,哪怕这个被掠夺者是个完全无用的家伙,那也是一种卑鄙的行径,而且也违背‘自然’规律。” (P222)
西塞罗提出的问题,让人想起著名的“电车悖论”。一列电车刹车失灵,正前方有5人,可能被撞死;可以扳动铁轨,让电车驶向岔道,上面有2人;如果扳道成功,将撞死2人。扳道还是不扳道呢?这里提出的是一个“功利主义是否可行”的问题。功利主义者会选择扳道,让电车撞死2人而不是5人,因为在他们的观念里5人的价值高于2人。西塞罗并不主张牺牲一个对社会无用的家伙去拯救一位对社会或许有用的智者,似乎显示他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其实不然。我们再看他后面的阐述。
“但假定一个人,他存活下来就能为国家和人类社会提供伟大的服务——如果他出于那种动机而掠夺他人之物,那就不应该受指责。”(P222)也就是,为个人不能牺牲某个无用之人去拯救有用之人,为国家则可以。所以,西塞罗实际上也是个功利主义者,只是他认为国家或社会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他的观念里,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从而能为国家做贡献的人,其价值高于不能为国家作贡献的人。所以他说,“一个智慧、勇敢的好人在急需时应当将无用懒汉的生活必需品转移到自己手里。因为好人之死乃是公共福利的重大损失。”(P223)
这当然是一个并不开明的,且很不健康的观念。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就意味着可以借口国家利益损害个人利益;如果能为国家作贡献的人的价值高于不能为国家所需之人,那就意味着前者有理由消灭后者以为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保留更多的资源,提供更大的空间。这种观念是否意味着某种危险的东西?个体利益被剥夺,个人价值被贬低,只会为野心家的肆意妄为提供方便。
西塞罗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却又想为个人利益的存在留下空间,所以他又说,“不必牺牲自己的利益,把自己需要的东西让给别人。相反,每个人,只要他不损害旁人,都应当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一个人在参加竞走比赛时,……决不可用脚去绊或者用手去拉扯他的竞争对手……任何人都可以公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谋取他所需要的一切,但他无权掠夺旁人的东西。”(P229)谋取个人利益但不损害个人利益,自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也是一千七百年后的亚当·斯密(1723—1790)所想象“一只看不见的手”作用的理想后果。但是,什么叫不损害他人利益呢?如果市场是一个大饼,有竞争力的一方能够利用自己成本或质量的优势扩大市场份额吗?这样不是压缩了同行的市场份额了吗?这算不算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些问题,西塞罗可能不愿去想。他所想到的,只是要用德性规范人们的行为,将个体的利益追求引导到吻合社会利益的方向。
西塞罗讲了一个“罗得岛饥荒”的故事。
罗得岛发生饥荒,粮价大涨。一位粮商闻知此事,运送一船粮食到罗得岛,准备赚上一笔。他出发的时候,得知有大批粮食正在装船。这位诚实的商人面临一个道德的困境:他要不要把即将有大量粮食运到罗得岛的消息告诉嗷嗷待哺的罗得岛居民?不告诉的话,他可以将粮食卖高价,实现自己的利益,但这么做可能在德性上有亏。告诉的话,他的粮食就卖不到高价,有利益损失,但吻合德性的要求。对于这位粮商,存在着“义与利”的冲突。
犬儒学派的两位学者第欧根尼和安提帕特对此展开讨论。
第欧根尼:按照法律,卖方必须公布商品的缺点,但只要不弄虚作假,粮商可以利用有利条件将自己的粮食卖个好价钱。
安提帕特:所有事实都要公开,他所知道的所有消息都应该告知罗得岛居民,否则就是欺骗。
第欧根尼:根本不存在欺骗的问题。粮商只是卖粮赚钱,而且他可能比别人卖得便宜,这对饥民有利。
安提帕特:我们来到世间就处于社会关系之中,人与人之间天然是伙伴关系;个人利益就是社会利益,他这样做是只考虑个人的利益。
第欧根尼:隐瞒是一回事儿,缄默不说又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儿。粮商没有义务把一切对顾客有利的事情都告诉他。毕竟每个人有自己的利益。
安提帕特:只要你还记得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由‘自然’编织的那种伙伴关系的纽带,你就有这种义务。
第欧根尼:我并没有忘记那种关系,但是,你是不是想要说在这种伙伴关系中,就不存在私有财产这类东西?就不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同的利益?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根本就不应当卖东西,而应当把所有东西都放着,随便让人拿走就是了。
在我看来,第欧根尼的辩护强而有力。如果承认人与人之间有利益差别,个人利益追求就具有合法性,利用信息优势获利就应当被允许。只要不隐藏商品缺点,不制造虚假信息,不强买强卖,粮商完全有理由利用信息优势,利用时间差来获利。粮商在大批粮食到来之前,利用供求关系卖高价,这是市场供求关系自发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因为他的操纵。实际上,粮商运粮到岛上,解了岛上居民的燃眉之急,而他自己是承担了风险的。如果罗得岛饥荒的消息已经传出,粮商买进粮食时价格可能已经上涨;如果粮商没能捷足先登,当大批粮食进入罗得岛之后,粮价可能大跌,粮商可能蒙受亏损。如果说粮商利用信息优势获利不被允许,就没人愿意运粮到岛上,罗得岛的饥荒问题就得不到解决。
西塞罗却是反对第欧根尼的,他的道理很简单,人与人之间有伙伴关系,粮商不能利用信息优势牟利。利用信息优势牟利是违背德性的,是不义的。这种“貌似之利”是对社会伙伴关系的破坏。这种说法很成问题。只要存在商品交换,人与人之间就是独立利益关系。硬生生说人与人之间利益具有一致性,说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完全违背事实,否定人性。
西塞罗又讲了一个卖房子的故事。
一个人卖房子,没有将房子的缺点(房间里有很多跳蚤,木头的建筑材料很多朽坏)告知买方,卖得了好价钱。西塞罗设置第欧根尼和安提帕特来讨论:卖房人这样做光彩吗?
安提帕特:不光彩。卖房人没提供完全的信息,让买主产生误判而承受损失,这比不给迷路的人指路更坏。(在雅典,不给迷路的人指路是一种要受到公众谴责的罪过)
第欧根尼:他又没劝你买,更没有强迫你买;即使他将一所又破又丑的房子说成是漂亮的精美的别墅,也不能说他是在欺骗。买主有自己的判断力,怎么可能说是欺骗呢?还有什么比卖主一五一十述说自己商品的缺点更愚蠢的呢?
西塞罗的判断是:
“我认为,卖粮食的商人不应当对罗得岛人隐藏这些事实,卖房人也不应当不把房子的缺点告诉买方。尽管光是闭口不说并不构成隐瞒,但是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不把自己知道的事情告诉他人,也就是说,不让他人知道若他们知道了就会对他们有利的事情,那就是隐瞒。而且,谁还看不出那是一种什么样的隐瞒,哪种人会干出这种事情?不管这么说,他肯定不是一个公正、真诚、坦率、正直、诚实的人,而是一个卑鄙、狡猾、奸诈、诡谲、阴险、歹毒的人,一个老奸巨猾的骗子。”(P236)
我基本上不同意西塞罗这一判断。粮商不必公开讲有大批粮食来到罗得岛的信息,他卖的是粮食,他只需要对自己粮食的品质负责,而不必对价格涨落负责,不必对供求关系负责。他按照眼下的价格出卖粮食,只是顺应市场,而没有操纵市场。他可以公开信息,但这样做会损害他的利益;他是来卖粮赚钱的,不是来做慈善的。粮商抢运粮食到罗得岛是承担了风险的,他可能赚钱,也可能亏损,允许获利是对他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而且,他这次买来出售的粮食可能是已经涨价了的,他不能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
卖房子的情况两说。如果房子的缺点是明显的,买房人通过观察可以了解的,或者说所存在的缺点是在一般常识范围内的,属于公共信息范畴的,则卖房人没有必要特别告知。这种信息搜集的工作是买房人自己要做的,他是在市场上卖房子,而不是等待父母给他送房子。如果房子的缺点有特异之处,隐蔽之处,非一般观察可以了解,超出人们的常识认知之外,比如存在结构问题,建筑材料问题,法律纠纷等等,卖房人就应该将这些信息告知买房人,否则就是隐瞒信息。
西塞罗又讲了一个真实的房产买卖的故事。
罗马骑士卡尼乌斯准备买一处乡间别墅,叙拉古银行老板皮提乌斯说他正好有乡间别墅要出售,约他第二天去看房。随后,皮提乌斯召集一群渔民,要他们第二天划船到别墅前的河边,带着从别处打来的鱼上岸。第二天卡尼乌斯来到,渔民从渔船中出来,提着鱼,向他兜售。皮提乌斯乘机说,这条河水质好,鱼很多,鱼市场的鱼都从这里供应的。卡尼乌斯很高兴,就接受了皮提乌斯的交易条件。住进去之后他才发现,这条河里一艘船一条鱼都没有。
西塞罗认为,皮提乌斯的做法纯粹是欺诈,这样赚钱是不义的。“卖方不应通过雇佣伪装的出价者来哄抬物价,买方也不应通过伪装的出售者来杀价。”(P239)从道义上讲,制造虚假的环境来诱导交易对手上钩,有欺诈的性质,交易应该被取消。但是,如果皮提乌斯一切都做得不露声色,比如他没有留下雇佣伪装者的证据,也没有向卡尼乌斯说谎,在法律上就很难判罚他。
西塞罗作为律师打过房地产官司,对房地产交易纠纷很了解,又讲了一个关于房地产买卖的真实故事。
塞图马卢斯的一处住宅墙很高,挡住了占卜官的视线,占卜官给他下达了拆除通知。塞图马卢斯接到通知后马上张贴广告,出售该住宅。卡尔普尔尼乌斯不了解情况,买下了这处住宅。之后,占卜官又给卡尔普尔尼乌斯下达了拆除通知。卡尔普尔尼乌斯于是起诉塞图马卢斯,被判决取消交易,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属于前面讲到的卖主隐藏房产的法律问题的信息,卖主为规避损失或者赢利隐藏信息,不仅是不义的,而且是违法的,应该受到谴责。
西塞罗所谓“义与利”的关系,也就是德性与利益的关系,实际上讨论的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西塞罗说,个人利益只是“貌似之利”,真正的利是吻合德性精神的利,而吻合德性精神的利,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所以,西塞罗讨论“义与利”的关系,本质上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西塞罗的观念是相当保守的。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个人利益在不断觉醒,不断发展之中;正是借助于个人利益的发展,才会有市场的扩张,效率的改进,物产的丰富,经济的繁荣。西塞罗作为骑士阶级的代表,他明白社会财富是借助于个人的努力而增进的。他这样强调社会利益,将社会利益作为真正的利益,甚至否定个人利益的合法性,实在匪夷所思。
不过,西塞罗是在给他儿子的信中讨论这些问题的,也许只是为了给晚辈传递“正能量”,而不一定是他的真实想法。哲学家威尔·格兰特在《文明的故事》中说,西塞罗是最可爱的伪君子。我有点相信这种评价。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是一个源远流长的观念问题。现代卓越经济学家阿尔伯特·赫希曼的《激情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深入讨论了思想史对这一问题争论的渊源及发展。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争论过程,其实是为个人利益正名的过程,是为个人利益争取合法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争论,到资本主义走向胜利的时候才告一段落。亚当·斯密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理论,是这一争论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西塞罗关于“义与利”关系的思想,可以看成是这一争论较早阶段的一个环节。不过,西塞罗的思想对于这一争论导向历史进步的作用是负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