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旧约》札记(03): 互助共济与借贷


 《圣经·旧约》札记(03):

互助共济与借贷

2024-01-17

犹太人将自己看成是上帝的选民,彼此是兄弟,互助和共济是他们在艰苦环境下实现民族生存的保障。

《利未记》中有这样的要求:“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利未记》,19)“拾穗”似乎是穷人的一项天然权利,就生活有余裕的家户而言,关心贫弱,互助共济是一种义务。

《申命记》中有这样的要求:“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兄弟,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申命记》,24)穷人的生存能力极端低下,稍有不测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对穷人保持怜悯之心,是上帝对他的子民的要求。

“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给寄居的孤儿寡妇。……你打橄榄,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你摘葡萄园里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24)“孤儿寡妇”一再被强调,说明他们是上帝最关注的对象,也是上帝要求他的子民们关心和护佑的对象。

《申命记》中还有安息年豁免债务的要求。“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居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兄弟追讨。”(15)借贷是为了缓解穷困者的困境,如果穷困者不能摆脱困境,出借者就应该免除其债务。兄弟之间要相互帮助,“你兄弟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着心、攥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这里的“兄弟”既是狭义的,也是广义的,富人关心和救济穷人,就是帮助他的兄弟,是天经地义的义务。

《利未记》中对土地买卖或租赁有这样的规定:“第五十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各归本家。”(《利未记》,25)“地不可永卖……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的手,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25)土地买卖中地价从禧年之后计算,按年收取。因为“地不可永卖”,所以实际上相当于租赁。禧年之后地主收回土地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土地的兼并和集中。

既然犹太人之间互为兄弟,要求互助和共济,借贷可以,取息就不行。所以犹太人虽然以高利贷作为主要生存方式,犹太人之间的借贷是禁止利息的。

《出埃及记》中这样说:“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利未记》中这样说,你要帮助你的兄弟,“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申命记》中这样说:“你借给你兄弟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旧约》是犹太教的经典,是犹太人的行为规范,其规范的对象是犹太人。上述经典中禁止借贷取息的教义,是针对犹太人的。犹太人的教义是排外的,除了与上帝签了约的犹太人之外,《旧约》的教义没有约束力。上述《申命记》中讲了犹太人之间的借贷不能取息之后,接着的一句话是——“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申命记》中讲完豁免兄弟的债务之后,又有一句:“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

犹太人互助共济的关系仅存在于同样作为上帝子民的犹太人之间,他们与外邦人之间是要划分清楚的。摩西带领犹太人在长征途中,向以东王借道,提出请求:“我们要走大道上去,我们和牲畜若喝你的水,必给你价值。”(《民数记》,20

犹太人是将自己人与外邦人分得很清楚的。自己人之间不允许放贷取利,而对于外邦人则是精打细算,不留情面的。《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就是作为高利贷者的犹太人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