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公正与价值
2024-01-13
亚里士多德之《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之第五卷《公正》是最早的明确讨论价值问题的文献。经济思想史上关于价值理论旷日持久的争论就起源于这一文献。因为价值理论在经济学中尤其是古典经济学中的核心且主导的地位,研究亚里士多德这一文献的著作早已经汗牛充栋。
在一般的意义上,公正就是守法的,公平的,勇敢的,节制的,温和的,所以亚里士多德引用谚语说:“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P130)又说:“作为相对于他人的品质,它是公正;作为一种品质本身,它是德性。”(P131)这就是说,公正就是德性。
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具体的公正有三种形式:
第一是分配的公正,它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涉及两个人的能力、贡献、地位的比例与分配份额的比例是否适度及平等。公正所要求的,就是这种比例关系的适度与平等。如果两个人(在人格或人权上)是平等的,分配的份额也是平等的;如果两个人(在人格或人权上)是不平等的,分配的份额就是不平等的。这些都意味着公正。比如,两个人的贡献(或能力,地位)是1:1,分配的份额也是1:1;两个人的贡献(或能力,地位)是1:2,分配的份额也是1:2。这就是公正的。前者叫做算术的比例平等,后者叫做几何的比例平等。“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P136)
第二是矫正的公正,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存在于两类私人交易中,一是出于意愿的交易,如买卖、信贷、抵押、租赁等;二是违反意愿的交易,如偷窃、下毒、暗杀、作伪证等,其中有些还是暴力的,如杀戮、抢劫、辱骂等等。对出于意愿的交易,是允许有所得失的,法官对此并不干预,奉行“自由贸易的原则”。矫正的公正针对的是违反意愿的交易,法官要对不正当的一方进行处罚,减少其所得以补偿受损一方。矫正的公正“在某种意义上是违反意愿的交易中的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它是使交易之后所得相等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P140)
第三是回报的公正,或商业上的公正,或交换的公正,这是讨论的重点。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说过,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才会向往城邦的生活,“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P9)他说人是政治的动物,说的是人需要通过参与城邦政治来实现自己的社会性存在,成为真正的人。
同时,人也是经济的动物,参与经济活动也是人的社会性的实现形式。当然,人们参与交换,更直接的目的是获得生活必需品,或者说是实现经济利益。政治是连接城邦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形式,交易也一样。“城邦就是由成比例的服务回报联系起来的。”(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P142)亚里士多德还说:“若没有交易就没有社会,没有平等就没有交易。”(P145)这个认识很深刻,很像是现代人的表述。
亚里士多德说:“成比例的回报是由交叉关系构成的。”(P142) 举例来说,假定A是建筑师,B是鞋匠,c是一所房子,d是一双鞋。建筑师用房子交换鞋匠的鞋子,首先需要在房子和鞋子之间建立起某种“比例等式关系”,这样一种比例,可以在建筑师和鞋匠之间实现互惠,并且利益等同。“否则,这种交易就将是不平等和不能持久的。”(P143)这里所讲的“等同”,可以理解为价值相等。亚里士多德说:“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人的产品比另一个人的产品价值上更高些,因而必须在交换时达到等值。”(P143)
“价值相等”是什么意思呢?下面一句话似乎内涵着劳动或成本的意思。“所有的技艺也都是这样。因为,如果受动的一方接受到的东西的量与质不是主动方所产生的那种量与质,这些技艺就会被弃而不用。”(P143)这段话后来被中世纪的经院学者大阿尔伯特·马格努斯(1193—1280)理解为其中内涵劳动决定价值的思想。马格努斯是这样解释的,如果参与交换的一方其劳动耗费得不到补偿,这种产品就不可能被持续生产,这个行业就要消失。联系前面讲到的“成比例的回报”,可以这样来解释:如果建筑师A生产一所房子付出的劳动是鞋匠B生产一双鞋付出的劳动n倍,则一所房子c的价值就应该是一双鞋子d的价值的n倍,即c=nd。使两件商品价值相等的比例关系1:n就是由二者耗费的劳动决定的。
亚里士多德的表达并不明确,他又提出另一种解释思路。他说,参与交易的两种商品必须是可以以某种方式比较的,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某个中介化约为相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在量上比较,才能建立比例关系。他说:“除非这些东西是可以用某种方式平等化的,否则这种比例关系就建立不起来。”(P144)他找到的“平等化”鞋子与房子关系的中介就是货币。“货币是一种中介物。它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也是衡量较多与较少的尺度:它确定着多少双鞋相当于一所房子或一定数量的食物。”(P143)如果有货币,建立单位鞋子与单位货币的比例关系,又建立起单位房子与单位货币的比例关系,自然就建立起单位鞋子与单位房子的比例关系了。但是,关键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货币度量的又是什么?在货币与房子与鞋子之间,使它们可以建立比例关系的那个东西什么?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往前探索,将注意力落到了“需要”,似乎货币所度量不同商品之间那个共同的可通约的东西就是需要。“所有的东西都必须由某一种东西来衡量。这种东西其实就是需要。正是需要把人们联系到了一起。因为,如果人们不再有需要,或者他们的需要不再是相同的,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交易,或者不会有这种交易。而货币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了需要的代表。”(P144)也就是说,不同商品之间可以通约的也就是共性的因素是需要,作为价值的基础的就是需要,而货币不过是度量需要的尺度。“尽管对千差万别的事物不可能衡量,对它们却完全可以借助于需要来衡量。……既然各种事物都能用它来衡量,它就使所有事物都可以公约了。”(P145-146)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需要可以度量不同商品对人的有用性,从而可以作为价值的基础在不同商品之间建立比例关系。
基于 “需要”来理解价值,亚里士多德这一模糊的认识后来被解释成“效用价值论”的渊源。亚里士多德说不同商品之间可以通约的因素是需要,决定价值的是需要,这种判断很容易被解释成效用决定价值。在“需要”和“效用”间建立联系是很容易的,“效用”就是物品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既然可以将需要等同于效用,那就很容易将需要决定价值解释成效用决定价值了。
但是,亚里士多德上面那段关于“需要-货币-通约关系(等同性)”的阐述真的蕴含着需求(效用)决定价值的思想吗?
亚里士多德是为了解决等同性问题而找到“需要”的,他说“所有的东西都必须由一种东西来衡量。这种东西其实就是需要。”(P144)如果要说因为交易参与者彼此的需要才导致交易的产生,这是千真万确的。这就是他紧接着讲到的“正是需要把人们联系到了一起”的意思。但是,这里所要解决的不是交易产生的原因的问题,而是交换的公正所要求的等同性的问题,也就是价值源泉的问题。
将“需要”转化为“效用”也还是存在问题。首先是能不能转化的问题。“需要”是主体的“需要”,而“效用”是主体对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的评价,是客体的能力。将主体的需要转化为客体的能力,实在是牵强附会。而且,参与者之间的相互需要,即对对方商品的需要,这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不是量的问题。在质的维度上怎么讨论等同或者化约呢?
其次,即使可以将需要转化为效用,在效用的基础上也不能讨论等同性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说,如果人们的需要不再是相同的,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交易。要是讲需要转化为效用的话,上面这句话就可以解释为,如果商品效用不相同,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交易。这种说法就完全错误。从效用的角度考察,交易之所以发生,不是因为参与交易商品效用相同,而恰恰是因为效用不相同。不仅是质上的不同,也是量上的不同。
其实,用效用来解释价值是用不着在商品之间建立等同关系的。效用价值论或边际效用价值论的“价值”都只是主体对对象的主观评价,只涉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并不涉及亚里士多德所要讨论的公正问题。所以从需要或者效用的角度讨论等同性问题可能都意味着对亚里士多德的偏离。
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回报的公正”时,涉及到商品交换中的“等同性”问题,这一问题可能蕴含着理论探讨的丰富性和深刻性,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努力表示赞赏。“亚里斯多德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P75)亚里士多德对等同性的讨论是探索性的,他的表述是模糊的,晦涩的。可能正是因为亚里士多德表达的模糊和晦涩,才为后来的探索者提供多角度解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