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希腊到中世纪的经济思想(02):高利贷与“获利停止”
2023-12-26
高利贷或者借贷取息的合法性问题是中世纪道德哲学讨论的主题之一。中世纪的“高利贷”是借贷取息的同义词,凡是取息的借贷就是高利贷,与利率高低无关。中世纪主流意识形态的反对高利贷,就是反对一切借贷取息。
中世纪禁止高利贷或反对借贷取息的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亚里士多德,二是《圣经·旧约》。
亚里士多德持有“自然”的经济伦理观念。古希腊思想家的观念中,上帝创造万物,赋予其本来的性质和功用,按照事物的本性或本来功用使用物品就是自然的和合理的。货币本来的自然的功用是作为交换媒介,货币本身不具有生产性。将货币作为借贷的手段,作为谋取利息的工具,违背其本来的功用,这是不自然的。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牟利形式中,“最可憎恨的一种,而且是最有理由被憎恨的,就是高利贷;高利贷是从钱的本身里而不是从钱的自然对象里获得的。因为钱本身是为了用于交换的,而不是要靠利息来增殖的。……在一切发财致富的方式之中,高利贷是最不自然的。”(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P242)
针对亚里士多德的利息理论,罗素有个评价:“哲学家们的见解除了少数例外,都是吻合于自己阶级的金钱利益的。希腊哲学家都是属于占有土地的阶级或者是被这个阶级所雇佣的,所以他们不赞成利息。中世纪的哲学家都是教士,而教会的财产主要的是土地,所以他们看不出有理由要修改亚里士多德的意见。”(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P243)
中世纪教会哲学家反对高利贷的思想渊源,除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之外,主要是《圣经·旧约》的教义。《旧约》中共有三条涉及借贷的教义。《旧约·出埃及记》中这样说:“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旧约·利未记》中这样说,你要帮助你的兄弟,“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旧约·申命记》中这样说:“你借给你兄弟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旧约》是犹太教的经典,是犹太人的行为规范,其规范的对象是犹太人。《旧约》关于禁止借贷取息的要求,是针对犹太人的,外邦人不受此限制。
第一次明确以宗教教义形式禁止高利贷发生在君士坦丁大帝时期。公元325年在尼西亚召开的公会议上,君士坦丁大帝提出,禁止神职人员从事任何以“令人羞耻的所得”为目的的投机活动。借贷取息在禁止之列,不过所禁止的只是神职人员。
第一次将高利贷禁令写入世俗立法中,发生在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大帝时期。公元789年在亚琛召开的帝国宗教会议上作出决议,无论是神职人员还是世俗之人,一律禁止从事高利贷。这个禁令在公元806年的奈梅亨会议上被重复和强调,高利贷被定义为一种“索取比给予更多”的交换,利息是一种特别恶毒的“令人羞耻的所得”,是一种“偷窃”。这次会议上,不仅以取利为目的的货币借贷被禁止,以取利为目的的一般物品借贷也被禁止。
十一到十三世纪,伴随着欧洲的城市兴起和商业革命,贸易兴盛,市场繁荣,货币借贷日趋活跃。重新活跃起来的经院学者们展开了对商业活动,私有财产,经营利润的研究,对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活跃,对于人们的世俗追求,他们的态度比较宽容,开明,温和。但是对待借贷利息或高利贷,经院学者和宗教领袖的态度仍然严厉,苛刻,毫不放松。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在他主持的1179年的第三次拉特兰公会议上,严厉谴责高利贷,提出要将所有公开和明确的高利贷者开除教籍,并禁止其死后举行基督教的葬礼。这就是“绝罚”,是对基督徒最严厉的惩罚。
高利贷禁令的理论基础其实非常薄弱。亚里士多德“货币非生产性”的说法非常牵强且武断,而《圣经·旧约》的禁令实际上只适用于犹太人。伴随着十一到十三世纪商业革命的快速发展,信贷活动的日趋活跃,经院学者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借贷取息的必要性,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为借贷取息辩护的必要性。事实上,教会也经常被卷入借贷活动中,是信贷市场的重要角色。据说圣殿骑士团就是实力强大的高利贷机构。
第一个对高利贷禁令发出挑战的是十三世纪的最后一位教会法学家、枢机主教霍斯廷斯(1190—1271)。霍斯廷斯为利息的产生作出以下几个方面有力的辩护:首先,利息可以看成是一笔贷款的担保人所要求的担保金,没有这种担保借贷很可能不会发生;其次,因为未来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在信贷支付(相当于售卖者给购买者提供贷款来购买自己的商品)情况下,售卖者可以索取较高的价格,差额相当于风险的补偿;再次,借贷过程中允许附加惩罚性条款,即如果借款者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需要在本金之外加上一笔罚款,利息具有罚金的性质;再次,如果将贷款看成是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一种善意,应该允许借款者给予贷款者礼物的答谢,利息可以看成是这种礼物。这种礼物的答谢应该是借款者主动提出的,而不是贷款者的强制性要求。不过,一旦这种礼物答谢成为风尚,不提供礼物答谢的借款者就可能得不到贷款。
最后,也是最有意义的是,霍斯廷斯创造性地提出了“获利停止”(lucrum cessans)概念。贷款意味着贷款者放弃自己货币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如果货币持有在手中,持有人可能利用投资机会获得利润;一旦贷放出去,就放弃了一定时期内利用投资机会获利的可能。这就叫做“获利停止”。贷放者因为承受了“获利停止”的机会损失,要求利息补偿也就合情合理。霍斯廷斯为利息的前三个方面的辩护,涉及与风险有关的因素,在之前经院学者的讨论中出现过。从“获利停止”的角度为利息辩护,是一个天才的创见,它预示着现代经济学的“时间偏好”、“机会成本”等观念,甚至预示着凯恩斯关于货币需求动机特别是投机动机的观念。不过,霍斯廷斯在提出“获利停止”概念时留下了一个尾巴,减弱了其为利息辩护的力度,缩小了其适用的范围。霍斯廷斯提出,这种允许基于“获利停止”支付利息的行为,仅限于慈善性的贷款。借款者不能将贷款用于经营性业务,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获利停止也不支持收取利息。
十五世纪三十年代,锡耶纳的圣贝尔纳迪诺(1380-1444)在其《论合约与高利贷》中,对高利贷问题有过深入的讨论。圣贝尔纳迪诺有着开明而进步的经济思想,他对企业家或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给予积极的评价,他承认利润是对企业家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报酬,是对企业家承担风险的补偿,他承认市场价格受供求影响,又讨论了劳动成本、经营风险等因素对供给从而对价格的影响。圣贝尔纳迪诺的经济思想丰富而深刻,但他对高利贷的态度却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圣贝尔纳迪诺极端憎恶高利贷,他的谴责几近发狂。他说,高利贷是一种邪恶的传染病,蔓延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所有那些坚持认为高利贷在经济上具有合法性的人,都犯了亵渎上帝的罪过。圣贝尔纳迪诺认为,如果取消利息,借贷成为免费的,无偿的,世界将是美好的,高利贷摧毁了博爱,玷污了人们的灵魂。圣贝尔纳迪诺指出,高利贷者收取利息就是“出售时间”,这是一种僭越和亵渎。时间是属于上帝的,没有人有权利出售时间。圣贝尔纳迪诺禁不住诅咒高利贷者,“下地狱,下地狱,下地狱!”
圣贝尔纳迪诺严厉谴责高利贷,却对霍斯廷斯的“获利停止”概念表示认同和支持。他相信,因为贷款而放弃可能的获利机会,贷款者有权利收取利息。不过,圣贝尔纳迪诺与霍斯廷斯一样,将获利停止严格限制在基于仁爱的慈善贷款上,而拒绝将它应用于经营活动中。圣贝尔纳迪诺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一笔贷出的货币如果不贷出的话具有获利机会,它就不是非生产性的,而是生产性的,就是一笔资本;因为贷出而放弃获利机会,贷款者要求利息就是合理的。他说,贷放的货币“不仅只有纯货币或者一种纯粹东西的特征,它还有超越于此的东西,即某种可赢利的东西所具有的确定的根本特征,对于它我们通常称之为资本。所以,必须返还的就不仅仅是其简单的价值,而且还要加上一个超额的追加值。”(转引自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思想》,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P138)这段话表明,当货币作为资本起作用时,它就不是不生产的了。作为具有生产能力的资本,它应该以利息的方式分享利润。可是,作为慈善贷款的货币具有生产性,作为经营性贷款的货币更具有生产性,为什么慈善性贷款可以因“获利停止”而收取利息,而经营性贷款不能因“获利停止”而收取利息呢?其实,不是经营性贷款存在不存在“获利停止”的问题,而是经营性贷款根本就得不到允许的问题。
十五世纪末,对高利贷禁令最全面系统的攻击来自图宾根大学的神学教授康拉德·苏门哈特(1465—1511),他对高利贷的分析和批判,主要出自其出版于1499年的《论合约》。苏门哈特攻击高利贷禁令的武器,还是从前辈那里继承发展而来的“获利停止”。他对获利停止例外的扩展,超过他之前所有的学者。苏门哈特宣称,货币是具有生产性的,企业家或者商人可以利用货币进行经济活动,获得经济成果。因此,货币一旦借出,贷款者就应当对于他的货币的使用的损失而得到补偿,就像农民对于他的土地的损失应当得到补偿一样。不过,苏门哈特还是没有能够突破之前的获利停止主张者留下缺陷,仍然将获利停止局限在基于仁爱的慈善贷款上,这大大限制了这一条款的应用范围。
在进一步的分析中,苏门哈特认为,贷款者所收取的利息,并不是针对借款者对于货币的使用,而是针对他自己对于这种使用的放弃。有人说借款者归还了本金也就恢复了贷款者对货币的使用权,苏门哈特说,“他并没有使他(贷者)恢复在交易所牵涉的期间对于货币的使用权,从而他就可以在那个期间内使用它(货币)……”(罗斯巴德,P151)这样,一笔贷款的利息就变成了对于在放贷期间所放弃的货币的使用而收取的合法费用。因此,贷款取息是有着充分的合理性的。
苏门哈特还从货币的时间价值的角度以及贷款的风险补偿的角度解释了利息的合法性,并对亚里士多德的陈腐观念进行了清算。亚里士多德说货币本来的自然的功用是充当交换媒介,货币是非生产性的,放贷取息是不自然的。苏门哈特认为这种观点荒谬绝伦,陈腐不堪。苏门哈特指出,一个人用葡萄酒灭火,或者把货币藏在鞋子里,难道就是犯罪吗?没有任何东西只能用于某种用途,而不能用于别的用途的。
十六世纪对“获利停止”思想作出重要发展的是晚期西班牙经院学者,枢机主教卡耶坦(1468-1534),他1499年出版的《论外汇交易》,在为外汇交易辩护的同时,在废除高利贷问题上取得重要的认识进步。自霍斯廷斯以来,以“获利停止”反对高利贷禁令的论点,都将“获利停止”局限在基于慈善的贷款,都承认营利性的贷款根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卡耶坦认为,不仅慈善性贷款应该受到“获利停止”条例的保护,而且所有的对商界人士的贷款,都不应该受到高利贷禁令的限制,都应该考虑“获利停止”因素而准予收取利息。一个贷款者将货币贷放给商界人士应该收取利息,以作为对于其在其他投资方面放弃的利润的补偿。卡耶坦认为,将贷款划分为向商界人士的贷款和向消费者的贷款,进而制定不同的政策是站不住脚的。传统观点认为慈善性贷款放弃其他投资机会而造成机会损失,即产生“获利停止”,因而可以获得利息。借贷给商界人士的货币具有更强的生产性,从而更具有出借的必要性,进而可以要求更多的利息。慈善性贷款因为“获利停止”而收取利息,而经营性贷款不被允许,是完全不合逻辑的。这样,在基督教的历史上,卡耶坦第一次为商业贷款完成了辩护。将“获利停止”的适用范围从慈善性贷款扩展到一切贷款,这是这一概念提出一来的第一次。
高利贷禁令在中世纪之后仍在延续,对高利贷的批判和清算仍在继续;在文艺复兴及随后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院学者们继续为挣脱高利贷禁令而斗争,“获利停止”仍然是重要武器。
十七世纪对“获利停止”思想作出重要贡献的是晚期西班牙经院学者莱修斯(1554—1623年)。在其1605年出版的《正义与法律》中,莱修斯对公平价格,公平工资,企业家理论,货币数量论等都有着独特的理解,不过,他对经济学的最大贡献,应该是打破了对“获利停止”的限制,沉重打击了高利贷禁令。莱修斯认为,“获利停止”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不仅应该应用到那些如果不放贷款就可能被投资的货币,而且还应该应用到所有的基金,因为它们都属于流动性资产,都是可能被投资于可能的用途的。也就是说,一笔闲置的资金,就贷款者而言,有的可能存在潜在投资机会,有的没有。但是,作为贷款发放出去,它对借款者的影响,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影响是没有区别的。前者固然可以因为“获利停止”而获得利息,后者就其作用和影响而言也没有理由不支付利息。这样,莱修斯就不仅是在为企业界人士或者计划对他们货币进行投资的投资人辩护,也是为所有拥有流动资金的货币贷放者辩护。“获利停止”适用范围被无限扩大,实际上也就是取消了“获利停止”条款本身,如果一切借贷取息都合法化了,“获利停止”作为一种例外条款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所以罗斯巴德说:“从莱昂纳德·莱修斯开始,有关利息或高利贷的最后壁垒被粉碎了。”(p205)
除了扩展“获利停止”的适用范围,莱修斯还为利息作出很有价值另外一个解释。莱修斯认为,货币一旦贷放出去,贷款者就要承担流动性缺乏的痛苦。莱修斯说,每一个人都会从流动性以及占有货币中得到效用,而这种效用被剥夺就是一种损失,对此,贷款者可以要求补偿。莱修斯指出,预期之外的情况是可能随时发生的,如果这时人们的货币是在自己控制之下,而不是处于缺失的状态,就可以有效地应对这种局面。莱修斯从手持现金的便利功能出发为利息辩护,是一个天才的创见,这一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三百多年后凯恩斯关于货币需求的三大动机,尤其是其中的预防动机和交易动机。
反对借贷取息具有“道义”的价值,这使得高利贷禁令的合法性长期延续。进入古典经济学时代,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1723-1790),仍然对限制高利贷持同情和支持的态度。直到边沁(1748—1832)1787年的《为高利贷辩护》,对斯密反对高利贷的思想进行彻底清算之后,才在理论上彻底打败了高利贷禁令,利息才获得广泛而持久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