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FT中文网)
根本来说,经济活动在于决策,表现为作出选择。数字经济到了,技术上实现了更广泛的经济主体的即时选择,并使选择范围极为广泛,更为重要的是程序驱动下的算法使得选项更为“精准、合理”。当算法充分发展到一定阶段,似乎就能够覆盖人类经济活动的所有决策范围,选项能够及时甚或即时穷尽经济主体的选项,并将“适宜”选择及时、有效地给予任一经济决策活动。
换言之,算法能够洞穿任何经济决策;进言之,算法“近乎”主宰经济选择。在数字经济竞争中,无疑更强大、更优异的算法终将取得胜利,而拥有强大算法的数字平台将使得经济选择更为容易、便捷、精准,乃至有效。由此,就出现了一系列惊世骇俗的预判,诸如,算力即为竞争力,而平台终将替代企业竞争、终结企业理性,并将主宰乃至替代个人选择等。
于此,颇具代表性的是,亚尼斯·瓦鲁法基斯在其新著中所提出的“资本主义已死:技术封建主义万岁!”,并将个人标榜为所谓“云奴隶”。对此如何作评,关键还在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算法决定一切吗?
首先,算法不能解决经济选择中的偏好问题。
统计意义上说,偏好能够被有效描述,也能够被有效地刻画,但其结果只是体现为某种概率分布。具体某项经济选择中的偏好问题只能被算法所接近,但不能被穷尽,更不能被“必然化”,也就是说算法最终不能决定偏好,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的”选项。这就是说,无论怎样的算法终究不能消灭“偏好”。同个人相较而言,企业的所谓偏好更容易被发现、识别、确定,然而,说到底,企业如有其偏好,也最终由其客户的偏好所决定。
其次,与“偏好”相关的是经济选择中的错误问题。
笼统地说,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并且所谓正确与否的标准是清楚的,且事先确定的。问题在于,正确与否的所谓标准往往是相对的,且会发生变化,甚或不同条件下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没有一贯正确或始终不变的标准,所谓标准往往是由事后评价给出的,而难以完全预设。由此可见,绝对的选项不存在,绝对的标准更不存在。算法所预设的确定性标准是有着极大局限性的。于此,企业与个人的经济选择理性就出现极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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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算法或杀死企业理性。
企业决策往往有着明确的是非标准,有其确定的预设条件,这是有关法律与财务环境,乃至市场环境所决定的。企业或选择违背规则,但此仅为特例,并非常态,更非企业的权利与自由。简言之,个人或愿意犯错并承担损失,而企业则全力避免。个人经济选择有其机会成本,这是个人的生命时间及其节律所决定的,并非其财务成本可有效约束;反观企业则几乎无所谓机会成本,而仅受其财务成本的约束,因企业并不存在有如自然人生命时间及其节律的局限。
简单说,个人会疲惫、好懒惰、或冲动、易出错、任性而放任;企业虽由人控制,但并非碳基生命,其创设与运营只为单纯追求盈利。由此,相对人的感性或不理性, 算法更容易替代企业理性,进而通过平台等形式不断强力压缩企业选择的空间。这就是亚尼斯·瓦鲁法基斯所谓的“资本主义已死”。换言之,企业资本主义正面临强大算法所带来的生死考验……
第四,算法终归提供的是可供选择的选项,而非选择本身。
算法只是追求正确的选项,但是其本身并不能做出选择。这需要人们放弃经济选择的权能,并让渡给算法,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让渡”是永恒的,不可撤销的。即便人们愿意永久且不可撤销地让渡经济选择的权能,有什么力量能够约束人们翻悔,哪怕这种反悔是错误的。
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从来没有什么契约或法律安排是不能够被推翻的,人们往往会做出改变并为此付出代价。技术上看,并没有统一而绝对的算法,总是在不同的算法之间存在再选择的可能。
所谓“选择”,根本而言,是意志的产物或体现,并非是由理性治下的规则所决定的。算法提供选项,但提供不了是否选择的意志。所谓的“云奴隶”指的是跪拜理性神的结果,姑且不论算法是否等同于理性,更不去探究理性能否神化。简言之,经济社会无法与所谓的算法“立约”,而放弃自我选择的意志。
《利维坦》( Leviathan ,1651)原版封面,托马斯·霍布斯著在其中讨论了社会契约论的概念。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ocial_contract
那么,算法能够强迫人们立约,屈服并放弃自我意志吗?这就将算法神格化了,有似好莱坞科幻片的剧情了——某一天,算法突然具有了自我意识,并具备了意志,进而开始征服人类。根本而言,算法除了提供“选项”之外,能否创造出属于其自身的“事实”来?如其然,其终会将人类嵌入其所创造的事实体系之中,而非相反,进而人类的选择不仅完全被替代,而且所谓的“云奴隶”也是“多余的”,或将被算法清除掉,最终实现一个基于以人类理性却无须人类的“世界”。算法一旦具有了意识与意志,创造了属于其自身的事实,它将摆脱,还是奴役人类?不得不就此打住。
回到现实中来,算法终究推送的是可能性,如何转变为必然性呢?所谓“技术封建主义”,并没有讲清楚究竟谁是“封建主”,它在算法之内,还是之外?如果所谓“技术封建主义”存在的话,那么,“产业封建主义”是不是早已存在了呢?交通、能源、房地产等是不是都在享用其“领地租金”呢?算法治下的数字技术平台的“租金”只是数字经济条件下“垄断利益”的突出表现而已,在逻辑上无须退比化敌为牢的封建主义。
追求利益的企业资本主义与追求垄断利益的垄断资本主义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冲突,仍旧在垄断竞争与自由竞争的既有框架中。回到技术上看,企业理性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替代?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观察与研判的事实。另一方面,技术平台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放大了自由竞争或是否以其垄断窒息了乃至根本扼杀掉自由竞争,的确值得深入思考。
应当说,企业资本主义正面临技术压榨,企业理性或在生死一线之间;与此同时,个人资本主义因数字账户与数字决策体系的确立,使个人决策爆发出远较企业决策或企业理性更为强大的力量,也更具决定性。如一定要有所预判的话,数字技术平台终归是过渡性的……它也不会成为资本主义的坟场,至多是刑场而已,杀得死资本主义与否?杀得死哪个资本主义?尚不得断言预判;个人方面,数字技术所释放出的自由空间极为广大,于其间所待争取与斗争的亦颇深广,所谓“云奴”之说,扑风捉影而已,姑且取其警示意义吧。
算法能够决定一切,这是又老又新的话题,之所谓技术决定一切与否,于当下而言,别有其新意,然其旨趣并无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