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於“叫魂“之類的妖術,在現代社會的民間生活中也有陰魂的存在,如果我們遭遇它的禍害時不能及時處理,一定會給我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的危害。
有這樣一個真實的例子:
很多年以前,重慶某公墓的一位30歲左右的女性初級業務員在大街上展業,碰到一個主動上來搭訕的50多歲的女人,這女人告訴她,她有一個姊妹夥在這位業務員所在的公墓單位裏給她父母買了一個墓位,而且已經使用,因為她倆關係很密切,所以,她也想在它朋友的父母的旁邊給自己的父母買一個位置,但她不好意思主動去問他的朋友,希望這位業務員能告訴她朋友所買的位置的具體位置,並且協助她找到附近未售的空位,她願意隨這位業務員到現場去參觀購買。大家明白,這個資訊對於這位行銷代表意味著什麼?起碼意味著她今天的勞動有了收穫的可能性。於是,這個業務員滿口答應協助,並留下了這位婦女的姓名及聯絡的方式。
經過這位行銷代表及她的上級的積極努力,根據那位女人提供的相關線索,那個位置很快就找到了。 於是這個業務員按照程式及時而周到地把這位女准客戶帶上了園區,帶到了她所需要找的朋友的父母所在的那個位置。這個女這個女人在墓地旁站了一會兒,逛了幾圈,對業務代表說,過幾天就帶她的家人上來購買,沒有選擇具體的位置,自然也沒有繳納相應的定金,於是業務員把她列入了拜訪的對象。
客戶上園區參觀一圈,不定位置,不繳定金的事,在公墓行業裏是天天上演,處處重演的平常故事。誰也沒想到,在這看似無奇的故事卻引來了新的故事。
幾天以後,這個業務員收到了一位客戶投訴,投訴這個業務員把與他家有矛盾的人帶到了她家的父母的墓地上,讓那個人在墓地上施用了邪術,那個施用邪術的人打電話告訴她,她的邪術可以讓他們家裏的人生病,甚至死亡。她們家人內心的恐懼,要求業務員請人做法事,驅除邪術,然後賠償他們的精神損失,否則,她要狀告這家公墓公司洩露客戶資訊,給客戶造成重大的精神傷害。
這一下業務員恐慌了,急忙去找她的上級商量,她的上級主管跟她去進行的客戶溝通,客戶堅持認為他們受到了的巫術帶來的威脅,堅決要求由她們指定的法事做法事並賠償精神損失,共計4800元。這位業務員的上級不同意這種解決方法,認為墓區施邪術沒有根據,何況業務員並不是所謂邪術的施行者,不能同意客戶的主張,並希望客戶同意聯合報警,找到了那個威脅他們的人,告她利用封建迷信惡意威脅他人,但客戶不同意,怕邪術越來越凶,危害更加嚴重。
雙方僵持幾天後,後來客戶的索賠條件下調為業務員請人做法事和精神補償費一共2800元,業務員的直接領導把這件事彙報到的更高級的領導,要求給予幫助,上層領導卻要求他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業務員賠2800塊錢了事。
沒有掙到錢反而賠錢的事,業務員是不會幹的,其結果很簡單,業務員消失了。業務員的直屬領導因為認為他的上級在這件事情上不但不支持和保護行銷代表的合法權益,反而擔心客戶退位而無原則遷就客戶不正當的要求,於是,找個機會也走了。
一個墓也也沒賣成倒蝕了兩位業務人員,這個虧吃大了!
我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在認知上要解決三個問題:
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客戶投訴是否有效。如果客戶投訴成立就等於承認邪術的恐嚇作用在客觀上是存在的。這類事即使在封建社會的官方治理中,官吏們也多是讓衙吏把那個施行邪術的人捕捉到公堂上,以尋釁滋事滋事罪問責,罰款,態度不好便當堂杖責二十,同時對所謂的受到威脅方教訓開導一番了事,若冥頑不化,也是要受杖責的。
而這件事情的處理中,所謂的實施邪術的人沒有受到任何的追究,反而逍遙事外。這完全是對邪術的一種放縱。我認為這種投訴是不應該被接受的,因為她投訴的理由不成立,如果客戶要堅持投訴,就讓他上告到法院,法官去教育這些無知的法盲,而絕不是讓業務員去承擔所謂的全部責任。
在社會公共墓地公開施行邪術,並公開威脅他人是否構成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或構成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罪?這個歪風不刹住,那麼,墓地的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秩序將受到嚴重的干擾,任何人都可以製造一些莫須有的類似的事情,這個墓地變成了玩邪術者控制的地盤,社會上的那些不三不四的遊民就會利用這類事情尋釁詐錢,讓人不得安寧,後果真的不堪設想。我認為業務員的直接領導要求報案是正確的,是積極處置問題的方法,可惜沒有被得到上級的支持和採納。
我不知道那位自稱施邪術的女人是施行了什麼邪術,或者僅僅是詐術,但用一種法術去解決另一種法術,類似法術大比拼的方法是肯定不符合現代文明社會治安治理的原則的,因為此舉無疑證明邪術是存在的,只是邪術的高低之分。百姓無知尚可理解,也許是清宮庭劇看多了,迷上了閨諱之中那些針紮小布人之類的小惡作劇的無聊遊戲也未可知,但是,一個企業用這種方式來解決問題,實在是極其的幼稚可笑。
202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