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联合国”的设想


 关于“和平联合国”(民间联合国)的设想

胡星斗

 

一、和平联合国(民间联合国)理论:

       1、宗旨:超越国家、种族、意识形态的界限,团结各大宗教各个民族,消弭自私、仇恨与纷争,弘扬人间大爱,促进世界和平。

       2、愿景:干戈化为玉帛,剑戟铸为铧犁;建立公正、自由、民主、法治、和谐、人道的新世界。

       3、哲学:和平联合国的哲学基础是和平哲学、和谐哲学、大爱哲学,她们以古老的东方思想——阴阳哲学、和合思想,以及孔子、墨子、孟子、荀子、老子、庄子等人的哲学为源泉。

       阴阳思想——“一阴一阳之谓道”、“万物负阴而抱阳”、“阴阳合万物生”、“阴阳和,则万物育”、“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等反映了中国人辨证、象征、整体思维的特点。

       和合思想——“阴阳和合”、“和合生生”、“天地和合,生之大经也”、“和实生物”、“天人合一”、“知行合一”、 “心即理”、“天即道”、“齐万物”等代表了中国人的一元主义、和谐价值观。

       孔子提倡“王道”、“大同”、“仁爱”、“忠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墨子提倡“非攻”、“兼爱”(平等地爱所有人)、“周爱人”(普遍地爱所有人)、“尚同”(追求和谐、大同)等思想,孟子提出“民为贵”、“仁政”、“非战”等思想,老子提出“兵者不祥之器”、“以无事取天下”、“不以兵强天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欲而民自朴,我无事而民自富”等思想,庄子提出“无畛”(无边界)、“丧耦”(消解矛盾对立)、“无以巧胜人,无以谋胜人,无以战胜人”、“十日并出”(十个太阳同时出现,而非“天无二日”)、“宽容于物”、“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合一”等思想,以及儒家的家庭价值、世界政府、天下为公的思想,兵家的“不战而屈人之兵”、“上战无与战(最上等的兵略是不战)”、“柔武”(不战而胜)思想和纵横家的和平结盟思想等都可为和平联合国的创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然,和平联合国除了复活传统和平理念之外,还需要进一步阐述反映当今时代特点、密切关照世界现实的崭新理论,如当代和平理论、民间社会理论;人文、人本、自由、民主、公平、和谐的理论。

 

二、和平联合国(民间联合国)设想:

       1、民间性:世界的事务应由世界人民通过民主的程序协商解决,因此,非政府组织、独立名人、代表性人物、民间社会必然成为和平联合国的中坚,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主要力量。应当通过和平联合国联合各国的民间人士,制止暴力,提倡以对话、谈判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国家内部的矛盾;积极培养公民社会,大力发展民间社团和各种公益组织;广泛利用媒体宣传大爱与和平,从个人、夫妇、家庭开始缔造大爱文化、和平文化。

       2、组成:成立和平联合国大会、和平联合国理事会、和平联合国常务理事会。和平联合国大会由各国按照人口比例(见和平联合国章程)通过民主遴选的方式选派、组成,以反映和平联合国的民众性;但为了避免人口大国的“霸权”,和平联合国理事会又从和平联合国大会代表中按照一国一人选派、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四年经由民主改选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决定和平联合国的日常事务,比较重大的决策或者应常务理事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决策须经理事会投票通过;重大决策须经和平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和平联合国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采用一人一票制。

       在和平联合国大会之外,设立独立的和平联合国法院。

      和平联合国同时设立世界和平委员会、世界和平基金会、世界和平论坛等。

       3、建立的步骤:

       与联合国平等合作、与各国政府沟通,商讨建立和平联合国事宜,希望获得他们在资金、开展活动等方面的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其它的资金来源,确保和平联合国的长期经费的充足。

       制定和平联合国章程、和平联合国大会及各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平联合国法院规则。

       在各国经由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联合国大会代表。

       正式组成和平联合国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平联合国法院。

 

三、和平联合国(民间联合国)的任务:

       反战争,反侵略,反暴力,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反特权,反腐败,反歧视;销毁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争取国际民主,建立和平、平等、协商、互助的国际新秩序;帮助普通公民和弱势群体,开展减贫活动;反毒品,反性侵,反霸凌;为冤案受害者进行平反和国家赔偿,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创业,推动义务教育、医疗、养老的平权和免费;开展社会进步运动,以具体行动实现世界和平,等等。

 

四、和平联合国(民间联合国)宪章草案:

       第一条 设立和平联合国(民间联合国)的宗旨是,超越国家、种族、意识形态的界限,团结各大宗教,消弭自私、仇恨与纷争,弘扬人间大爱,促进世界和平。

       第二条 和平联合国由和平联合国大会、和平联合国理事会、和平联合国常务理事会、和平联合国法院组成。

       第三条 和平联合国大会由各国按照人口比例通过民主遴选的方式选派、组成,以反映和平联合国的民众性。每四年改选一次。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国家选派4名或4名以下的代表;一千万至两千万人口的国家选派6名或6名以下的代表;两千万至四千万人口的国家选派8名或8名以下的代表;四千万至八千万人口的国家选派10名或10名以下的代表;八千万至一亿六千万人口的国家选派12名或12名以下的代表;一亿六千万至三亿两千万人口的国家选派14名或14名以下的代表;三亿两千万以上人口的国家选派16名或16名以下的代表。和平联合国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设主席一人,经由和平联合国理事会提名、由和平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从和平联合国大会代表中按照一国一人选派、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每四年经由民主改选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和平联合国的常设行政机构。另根据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秘书处。

       第五条 和平联合国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即和平联合国秘书长,是和平联合国的法人代表和对外代表,负责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另设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理事长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和平联合国的日常事务。比较重大的决策即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涉及到所有国家权益的事项,或者应常务理事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决策须经理事会投票通过;重大决策即财政预算、决算,和平联合国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和平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

       第七条 和平联合国大会下设经济委员会、社会委员会、文化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等,各委员会由5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和平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一国在每个委员会中不能超过1名代表。各委员会主席经由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 和平联合国法院旨在对于进行民间的审判和谴责,它独立于和平联合国大会及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5名法官由和平联合国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6年,一国不能选派超过1名法官。法院院长由法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和平联合国理事会选举产生5名常务理事会成员,除此之外,常务理事会成员还当然包括和平联合国大会主席。

       第十条 和平联合国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委员会,和平联合国法院及法庭审判均采用一人一票制。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法官)出席方有效。

       第十一条 和平联合国的一般事务采行半数或半数以上通过制,特别重大决策即和平联合国宪章的制定、修改,弹劾理事长(秘书长),采行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票通过制。

       第十二条 和平联合国大会及各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平联合国法院均应根据本宪章制订工作条例或规则。

       第十三条 本宪章自发起国(不少于5国)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和平联合国(民间联合国)徽文:

 

大爱缔造和平。

Great love creates pe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