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彩礼到底该不该还?


正义之声网讯 【刘淑敏】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事情的起因是郭某的儿子小郭与谢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不久后结婚。婚后两人发生矛盾,小郭起诉离婚,谢某原本不同意,但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小郭放弃了要求谢某返还彩礼的请求,谢某同意离婚。但过后,小郭父母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夫妇分多次交付谢某共计44400元,其中只有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款,剩余款项系分多次交付的小额礼金,属于赠与物,并不属于彩礼,而谢某与小郭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且部分钱款系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并添附到婚房中。现二人已就“不返还彩礼”达成一致并离婚,但小郭的父母在二人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谢某返还彩礼等钱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临江市人民法院提示,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和接受,双方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也可以是缔结婚姻关系双方的亲属,如父母等。同时,彩礼的范围应当是“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小额礼金、礼物不属于彩礼。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