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来看,按我们的经济特色,房地产态势较股市更是经济形势晴雨表。法拍房态势,又是典型标志物。 由于我们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贷款利率长期居高不下和物业费拖欠索赔存续与滞纳金叠加等制度,法拍房因此具有明显的特定经济主体偿债能力彻底归零与持续负债及累积叠加本息属性。 综合近期阿里拍卖公开法拍房数据显示,2020年前不足50万套,2021年全年超过168万套,拍次数最多的省会城市依次分别为重庆、郑州、成都、长沙、南宁和沈阳等。那么,2022年呢?且姑妄观之。
不过,仔细琢磨最高法公开判决执行信息,赫然进入法拍执行程序的经济主体,主要是担保人(将该房屋当成了担保物)和断供人(买房人现金流断裂无法续交住房贷款本息)。
为什么将这两类自然人当成经济主体?原因是法拍房特定款项担保人,一般都是基于延续日常经营活动的借款人(极少是其他人);而断供人,一般都是向银行借款买房签了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现实中,基于众所周知客情,这两类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同一类人。其中,买房人主动或中介操作了经营贷用于支付房款目的。另外,全部银行都会要求买房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当然也就说明,只有很少一部分信用贷或非银机构,最后找到了无论何种原因成为老赖者们的房产,进而用上了法拍这个大杀器。
法拍房在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常态。比如超人的妈妈在他不幸罹难后,无力承担债务,退出原购置住房,让银行拿去拍卖。但我们的法拍房生态有自身特色,主要有几点:
其一,欠款人是自然人时的房上欠债责任终生制。房子拍完若覆盖不了贷款和物业费及有关费用,永远都处于老赖身份,市场信用永远为负。如无道德悲悯性援助,至少在法理上永不翻身了。因此,建议买房或担保时将房屋优先注册或过户至可控法人名下。
其二,银行及开发商至少在法拍房上无任何欠债法理责任。开发商卖掉房子,则对该笔房上债务划断;银行放出款项,则只管坐收本息。
再琢磨琢磨,就会感觉哪里不对。比如,按一般市场化经营逻辑,交易双方应就交易对手情况作必要了解和评估,并就此是不是承担一定风险责任。但是,作为买卖合同批量供应商,以及作为借款合同资金供应商,本身具有强势及专业市场地位和评估能力。故而,这两条庞大鲨鱼,原本就该在卖房前和放贷前,对购房人与借款人的资信及现金流等经营能力应有基本评价,并就此承担未作谨慎、合理与公允评价的责任。然而,它们在法拍房责任上,不仅毫无尽调与谨慎评价上的法理责任设定,反而始终处于随时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优势地位。借款人及担保人呢?他们只是一心向往有房可住、等钱开工或炒房获利的刚需自然人或游资散户。
“废话”说了这么多,却也改变不了法理与制度环境现状。于每个人攸关的提醒,无非一句: 法拍房挂牌数量趋增及成交量与流拍量,至少反映出社会居民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及其恶化势头。可见,对于工作或收入不稳定者,特别需要持币观望,以避免遭遇覆顶之灾。即使是心里一万个想要竞拍法拍房,也要做好足够的现场考察和价值预判等准备工作,一定时刻抱着“法拍房”并非都是便宜货或好定西的念头,千万别行差踏错一辈子入了坑。
另外,还是说两句大帽子话:
一、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与生效,的确迫在眉睫。市场是时候需要确保敢于负债的弄潮儿,可以有机会继续轻装上阵。而不是稍不小心沦为开发商与银行张网以待的过江之鲫,再无咸鱼翻身可能。时代总是由弄潮儿推波助澜的。一潭死水里的大鱼,终究会让小鱼小虾活不下去。市场经济是投资人与投机人推动的,其他主体都是服务与保护机构。
二、开发商敢卖及银行敢贷模式,得回归至市场合理与谨慎交易的必要性阶段,让“房住不炒”真正落到实处。开发商和银行不应始终占尽制度设计方面不公平的天然法理利好,而让市场持续付出法拍房剧增的惨重代价,进而极有可能导致出现房地产及关联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硬着陆”。因而,购房人和借款人自还不起欠款那天起,开发商与银行就该对之前的卖及贷的行为负起责任。于此倒逼房地产及贷款市场,回归理性与法理上的公平正义。
也即,对购房人及担保人而言,房子及付出了的代价,老子都不要了,爱谁谁。而不是:房子没有了,一切都没有了。
一切都没有了,我们的经济,明天还会好吗?
然而,余说并没有什么卵用。自2022年3月起,阿里拍卖平台不再直接显示各地法拍房的挂拍次数,另外年份较远的数据也无法查询。说明啥?无非是涛声不仅依旧,而且暗流不断涌动与扩大……
只是余等慢慢也学会了不再点名与针对谁谁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