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注意!超过仲裁时效将难维权


 

正义之声网讯【姚棋馨】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原告明知单位未给缴纳养老保险却一直未向单位主张权利,直到单位更名才主张,导致超过仲裁时效。

1995年10月,梁某进入了临江市某媒体中心工作,系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该单位并未给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1年梁某主动离职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且无拖欠工资。2019年该单位更名后,梁某找到该单位办理补缴事宜,并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离职补偿款以及后期不能补缴的社会保险的损失。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辞职理由与诉称不一致,且辞职近二十年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某媒体中心以本案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最终,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提高法律意识、积极维权,是目前法治社会发展的向好趋势,但也应注意维权 “时效”。因此,广大市民遇到问题应第一时间维权,必要时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以免超过期限,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