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问题旧题目
蔡守秋
在2010年,《中国改革》2010年第9期刊登了我撰写的一篇题为《破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论文,此后有不少报刊和网站转载,例如《人民政协报》2013年2月18日第B4版(“民意•法与维权”)以“法学前沿”为题刊登了此文。这篇文章虽然是针对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管理而言,其实也适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风险防范管理活动。我在这篇文章中写道:
“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重要概念。贝克认为,包括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以组织体系非常复杂为由推卸责任。
与环境损害事件相关的活动中,有不少行为符合贝克的理论,属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即在政府的领导或组织下,打着“……”的旗号破坏环境,然后又以组织体系非常复杂为由推卸责任。
在这种对环境风险“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形势下,一般人没有胆量或很难抵制这种违法行为,……而当环境风险及其损害事件发生后,各种政府组织(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负责官员)总是以 “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一个次要参与者”等理由想方设法回避自己的责任,结果根本无法查明谁是真正的责任人和真正落实环境责任问责制。
正如贝克所言,风险一旦爆发,各责任主体尤其是各类组织将徘徊于“不确定性与模糊定义关系”之间,他们将通过此寻找借口并构建话语权以转嫁或逃避责任,进行“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活动。
中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立法和执法之所以有效性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和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要害和主要矛盾。因此,建立健全中国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就是建立破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环境风险防治法律机制。
我在该文中,还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七种不良倾向,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法律应对措施。
蔡守秋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