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风网媒 宋艺萍】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被告李某承担了法律责任。
经查,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与张某的照片曾发送至A群中。2021年11月,A群中的某群友看到王某与张某的照片后把此照片发送给了李某。李某出于闹着玩的目的把照片转发到B微信群中。B群中的某群友看到这张照片后,填上“爱你”两个字又私信发给李某,李某又将修改后的照片发到了B群里。在外打工的王某的丈夫发现以上照片后与王某产生矛盾并主张与王某离婚。王某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人格在社会上的评价贬损,李某应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要在微信群中发布澄清和道歉声明,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和内容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行为有度,不要因为“玩笑”使自己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