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奖励以营业外收入入账,免增值税但所得税该怎么解决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税收洼地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者新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在当地纳税并得到了财政奖励,虽然知道财政奖励是以营业外收入入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汇算清缴的时候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分红还需要缴纳分红税。
假如我们今年纳税总共得到了500万的财政奖励,那么这500万汇算清缴需要缴纳125万的所得税,还需要缴纳75万的分红税。虽然得到了奖励,但是一下又要出去40%肯定都不愿意,那么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们可以提高应付款,降低所得额。可以用个人独资或者个体户,甚至自然人代开都可以,当然前提是需要有核定征收的政策,不然也不能节税。拿个人独资来说,核定利润率10%,核定个税0.5%~2.19%,定率核定核定个税是最高的,像自然人代征的核定的个税0.5%,个人独资或者个体户的定期定额核定为0.6%。我们就按照个税最高的2.19%来计算,综合税率3.25%,500万的财政奖励最后只需要缴纳税费:
500万/(1+1%)*3.25%=16.09万
与开始需要200万的税费相比较,16.9万还不到200万的十分之一,对于我们企业来说,是非常划算的,而且个人独资完税后就可以随意支取账户上面的资金,非常方便。
除了财政奖励,还有企业因为隐性支出缺少成本为,高管工资等等问题都可以用核定征收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