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三)


  (三)各类统税税率的变动情况
  1、卷烟
  19281月,在开办卷烟统税的时候,实行的是七级税率制度。规定:按每五万支售价作为纳税等级的标准。即五万支售价以下各级同在一千零五十二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元,以下各级同二百八十点一二五元;在七百一十四元以上的,为第二级,税银一百七十八点八七五元;在五百四十六元以上的为第三级,税银一百二十八点二五元;在三百七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四级,税银九十四点五元;在二百五十二元以上的是第五级,税银六十四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六级,税银三十七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下的是第七级,税银二十点二五元。雪茄烟和进口烟及进口雪茄烟又另有纳税标准。
  后来由于金价暴涨,以及卷烟原料成本的增加,各卷烟厂商请求国民政府适当的放宽税等;鉴于此,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亦惧怕卷烟统税收入减少,遂于1930101开始,实行三级税率(旧三级制”)。三级税制仍以每五万支售价为纳税标准,售价在五百四十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二百二十五元;售价在五百四十元以一至一百五十元的为第二级,纳税银五十六元;售价在一百五十元以下的为第三级,纳税银三十二元。
  19312月又试行新三级税制,经半年试行,于111日起正式实行。新三级税制没有改变旧三级税制的纳税等级,只是提高了税率。第一级纳税银三百零五元,第二级八十一元,第三级三十九元。
  1932321,又改为二级制(即旧二级制),征税单位仍为五万支。售价在二百六十元以上的,纳税银九十五元;售价在二百六十元以下的,纳税银五十五元。后因国民党政府财政入不敷出,且急需军费围剿红军,便于1933125日起提高税率,规定以五万支售价在三百元以上者为第一级,纳税银一百六十元;三百元以下者为第二级,纳税银八十元。这就是所谓新二级制
  2、棉纱
  棉纱统税与卷烟不同,实行的是从量税则。当时规定,1931年棉纱征统税时,其税率是以本色棉纱二十三支者作为标准,二十三者以内者(即粗纱),每百斤征税二点七五元(银元,下同);二十三支以上者(即细纱)每百斤征税三点七五元。但因棉纱出厂和售卖时,多以为计算单位,每包的重量多在三百斤以上,于是,纳税计算单位改为,规定本色棉纱二十三支以内,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者,一律作三百一十二斤计算,征税八点五八元;在二十三支以上,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作三百一十斤计算,征税十一点六二五元,以上两种规格的棉纱每包重量超过三百一十七斤的,仍按实际重量计算征收,这一税率直至1935年没有改变。

        3、火柴
  对于火柴统税,当时国民政府规定:按安全火柴、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分为三类。
  1931年火柴统税开征时,安全火柴的纳税标准是以火柴的长度和每小盒火柴的支数划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火柴为长度不满四十三公里,每小盒支数不满七十五支者,每一大箱(即七千二百小盒,下同)征税五元(银元,下同);乙级火柴为:长度在四十三公厘以上,五十二公里以下,每小盒不超过一百支者,每一大箱征税七点五元;丙级火柴为:长度超过五十二公里,每一小盒在一百支以上者,每一大箱征税十元。
  1933年修改火柴统税率,按火柴盒的体积大小和每盒所装支数为计税标准。规定甲级火柴:盒体长四十八公厘,宽三十四公厘,厚十六公厘,每盒支数为七十五至八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三点五元;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三十八公厘,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至一百零五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七点四元;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四十公里,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二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二十一元。
  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的税率均各有不同,兹不赘述。
  4、水泥
  水泥统税开征时,实行从量税则,以“桶”为计算标准,每桶净装水泥三百八十磅,征税零点六元(银元,下同)。如每桶重量超过标准重量十分之一以上者,应按比例增税。但当时水泥包装混乱,有用桶包装的,有用麻袋包装的,亦有用纸袋包装的,且各种包装重量多寡相差极大,按征税实际不可能,故基本上是按实际重量计征。193011月,将磅折合为公斤(每磅等于零点四五公斤),规定每桶水泥为一百七十公斤,按此标准征税,税率不变。其实水泥包装仍然混乱,规格不一,各种规格的纳税标准纷杂。
  为增加财政收入,193311月又提高水泥统税。包装重量为一百七十公斤者,征税一点二元;一百一十三又三分之一公斤者,征税零点八元。其余各种不同规格包装的,均依次提高税率一倍。
  5、麦粉
  麦粉统税亦实行从量税制。规定以“包”为计征单位,每包重量初为四十九磅,后改为二十二点三公斤,每包征税零点一元(银元,下同)。以后无多大改变。外有麸皮,大包重量为三十点八四公斤以上者,征税零点零五元,小包重量为三十点八四公斤以下者,征税零点零二五元。
  6、熏烟
  熏烟统税最初于19287月在皖、鲁两省开办,税率为每百斤征税三点六元(银元,下同)19303月,河南省也开征统税。财政部为整理税收,统一征收起见,将上述三省熏烟税率改为每百斤征税四点五元。这就是熏烟统税的开端。不过,此时制度尚不完善,直到19334月,熏烟才正式纳入统税范围,每百斤征税四点一五元,不能切成烟丝的散碎熏烟每百斤征税二点零七五元。
  7、啤酒
  与前面所说各类商品不同的是,啤酒在实行统税前,一直采用的是从价税则,值百抽二十。19336月,啤酒纳入统税范围,改为从量税则,不论售价多少,每一大箱(内装四十八瓶,每瓶装一点一四升)征税二点六元(银元),桶装啤酒按实际容量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