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类统税税率的变动情况
1、卷烟
1928年1月,在开办卷烟统税的时候,实行的是七级税率制度。规定:按每五万支售价作为纳税等级的标准。即五万支售价(以下各级同)在一千零五十二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元,以下各级同)二百八十点一二五元;在七百一十四元以上的,为第二级,税银一百七十八点八七五元;在五百四十六元以上的为第三级,税银一百二十八点二五元;在三百七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四级,税银九十四点五元;在二百五十二元以上的是第五级,税银六十四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六级,税银三十七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下的是第七级,税银二十点二五元。雪茄烟和进口烟及进口雪茄烟又另有纳税标准。
后来由于金价暴涨,以及卷烟原料成本的增加,各卷烟厂商请求国民政府适当的放宽税等;鉴于此,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亦惧怕卷烟统税收入减少,遂于
1931年2月又试行新三级税制,经半年试行,于
2、棉纱
棉纱统税与卷烟不同,实行的是从量税则。当时规定,1931年棉纱征统税时,其税率是以本色棉纱二十三支者作为标准,二十三者以内者(即粗纱),每百斤征税二点七五元(银元,下同);二十三支以上者(即细纱)每百斤征税三点七五元。但因棉纱出厂和售卖时,多以“包”为计算单位,每包的重量多在三百斤以上,于是,纳税计算单位改为“包”,规定本色棉纱二十三支以内,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者,一律作三百一十二斤计算,征税八点五八元;在二十三支以上,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作三百一十斤计算,征税十一点六二五元,以上两种规格的棉纱每包重量超过三百一十七斤的,仍按实际重量计算征收,这一税率直至1935年没有改变。
3、火柴
对于火柴统税,当时国民政府规定:按安全火柴、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分为三类。
1931年火柴统税开征时,安全火柴的纳税标准是以火柴的长度和每小盒火柴的支数划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火柴为长度不满
1933年修改火柴统税率,按火柴盒的体积大小和每盒所装支数为计税标准。规定甲级火柴:盒体长四十八公厘,宽三十四公厘,厚十六公厘,每盒支数为七十五至八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三点五元;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三十八公厘,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至一百零五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七点四元;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
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的税率均各有不同,兹不赘述。
4、水泥
水泥统税开征时,实行从量税则,以“桶”为计算标准,每桶净装水泥
为增加财政收入,1933年11月又提高水泥统税。包装重量为
5、麦粉
麦粉统税亦实行从量税制。规定以“包”为计征单位,每包重量初为
6、熏烟
熏烟统税最初于1928年7月在皖、鲁两省开办,税率为每百斤征税三点六元(银元,下同)。1930年3月,河南省也开征统税。财政部为整理税收,统一征收起见,将上述三省熏烟税率改为每百斤征税四点五元。这就是熏烟统税的开端。不过,此时制度尚不完善,直到1933年4月,熏烟才正式纳入统税范围,每百斤征税四点一五元,不能切成烟丝的散碎熏烟每百斤征税二点零七五元。
7、啤酒
与前面所说各类商品不同的是,啤酒在实行统税前,一直采用的是从价税则,值百抽二十。1933年6月,啤酒纳入统税范围,改为从量税则,不论售价多少,每一大箱(内装四十八瓶,每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