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能源项目的暂估价工程探究


 传统能源项目的暂估价工程探究

(刊登于《云南电业》2021(4):7-11;《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67-71,73;《汉口学院学报》2021(1):16-19)

邹仕华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  650228

[摘 要]:以总价合同形式出现的传统能源项目,比如水电项目,常易设置暂估价工程。追其缘由,便利于缩短招投标周期,降低招投标难度,但也留给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时期一些管理隐患,成为工程造价纠纷的部分源头。为了更好地把控已经设置的暂估价工程,系统分析暂估价的形态和特点,掌握其客观规律,以审计思维和法律思维,理性地处理包含暂估价工程在内的各类变更事项,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为传统能源行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以借鉴的案例。

关键词:传统能源;暂估价;探究

中图分类号:F414

 

Research on the provisional valuation of traditional energy projects

Zou Shihua

YunNan Provincial Energy Investment Group Co.LTD. Yunnan  Kunming  650228

[ Summary] : In the form of lump sum contract, traditional energy projects, such as hydropower projects, are often easy to set up provisional valuation projects. It is convenient to shorten the bidding cycle and reduce the difficulty of bidding, but it also leaves some management hidden dangers in the period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project settlement, which has become part of the source of engineering cost disputes. In order to better control the existing provisional valuation projects, the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form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visional valuation, grasps its objective laws, rationally deals with the changes including the provisional valuation projects with audit thinking and legal thinking, effectively controls the project investment, and provides reference cases for the invest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the traditional energy industry.

 

Key words: Traditional energy; Provisional estimate; Exploration

 

 

 

【收稿日期】2020-12-

【作者简介】邹仕华(1970-),男,湖北潜江人,水利水电工程硕士,经济学(经济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业经理人,省级电力市场监管咨询专家,研究方向是水能动力工程、传统能源经济。

进入传统能源项目工程建设后期的完工结算阶段,尤其一些等同于变更项目的暂估价[1]工程,挑战着技术经济工作者们的职业操守和多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人生阅历。秉承对行业的执着和同行者之间的交流,收集和整理实践中的经验,力求穷尽暂估价工程的形态和特点,通过例案,通俗、直观地阐述暂估价工程的处置方法。

1.暂估价工程的由来与解析

查阅国家各类规程规范,发现“暂估价”一词以新增术语形式最早出现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根据该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简称通用条款1.1.5.5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并且,实际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形成签约的合同文本,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隔一年相继发布并实施,后者增加了暂估价相关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规定,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后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的出现,暂估价的定义更加完善,也就是说,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作为相对完善的暂估价定义。

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研究对象(包含材料、专业工程、工程设备)的价格的确定和合同价格的调整满足以下三个要求,这是“通用条款”中第15.8款的规定:达到规定规模的,必须依法招标的,标准的材料、专业工程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以依法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约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之中。中标金额包含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金额均列入合同价格。未达到规定规模的,不必依法招标的,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依据“通用条款”中的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予以提供,承包人要负责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进行合理的运输和保管。经过监理人签字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金额会存在一定的差额,该差额及其相应税金均列入合同价格。未达到规定规模的,不必依法招标的,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中的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不过,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及其相应的税金均列入合同价格。

“通用条款”关于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的定义,是有严谨界定的,需要加以深入的理解。签约合同价是指包含暂列金和暂估价在内的合同总金额;而合同价格则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之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金额,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金额和调整金额。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这两个词汇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前者是合同签订的条款所约定的、关于工程造价的暂定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一定数量的变更金额和调整金额,尤其是所包含的暂列金和暂估价,会引起竣工结算价格与签约合同金额的差异。换言之,签约合同价为工程的暂定价格;后者则是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实际结算金额。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为签约合同价格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或者至少两种价格应尽可能接近。但是,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两种价格一般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着一定差额,也是投资方与施工方常常为此博弈的关键点。

在实际工程建设和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规律:由发包人决定哪些适用于暂估价,哪些适用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并决定适用于暂估价的对应金额;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等给定暂估价的,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纳入合同清单进入甲乙双方的合同签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还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对应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和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税费)来确定最终的合同价格:a.对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和暂估价专业工程,需要依法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税费)列入合同价格;b.对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工程设备,不需要依法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由监理人签字确认其价格,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实际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税费)列入合同价格;c.对暂估价专业工程,不需要依法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该项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税费)列入合同价格。

适用于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和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其确立的程序和方式具有严谨的规定,适用于暂估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也有严谨的规则。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或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价格确定以后,合同价格一般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暂估价可以平衡甲乙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加科学合理地调整和确立实际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格。

也正因为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于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按照规定,将必然发生的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及时确定适用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和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以此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经济纠纷。

2007-2017年之间招投标的传统能源项目采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不太严谨的暂估价定义。关于暂估价的研究对象,“通用条款”的第1.1.5.5款与第15.8款具有差异性描述,前者描述为适用暂估价的对象是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而后者描述为适用暂估价的对象是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但是,“通用条款”多处出现有关“设备”的描述,包括工程设备1.1.3.5)、施工设备1.1.3.6)、承包人设备1.1.3.8)等。可见,第1.1.5.5款中设备的用语并不严谨,应描述为工程设备。因此,暂估价的定义应该更加严谨起来,可以作为推广使用的定义,即,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的、但又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也与2017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一致。

2.暂估价工程的形态和现有特点

工程招标初期的实际特点,容易滋生一些问题[4],比如,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够,有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四新工程缺少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有些建材品质及价格档次暂时无法确定等,这时,一般采用暂估价形式纳入签约合同价清单之中,便利招投标工作顺利完成,有待于建设期投资建设合同管理[5]

作为投资方(发包人)设置或采用暂估价形式,更看重它的诸多优点,比如,(1)缩短招投标周期,为建设期节省工期;(2)降低招投标难度,简单快捷的确立相对极优的承包方;(3)在某种程度上转嫁部分风险,有效控制各阶段的工程投资。可见,暂估价工程不是随便拍脑袋采用的,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性,既有优点,又难免出缺点,暂估价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在招投标阶段能够迎刃而解一些难题,但在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存在着管理隐患,成为工程经济纠纷的局部源头。几经梳理,罗列工程结算过程出现的暂估价工程的各种形态和缺憾,需要参建各方客观地、理性地对待暂估价工程。

1)暂估价工程的项目设置

a.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专业工程的界定不够清晰,出现一定程度的混淆;b.业主直接发包的可以明细价格的专业工程,有的不必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却误列入暂估价工程之中;c.暂估价专业工程有的误列入暂估价材料项目,甚至误列入主体的分部(分项)工程中;d.工程设备价格能够明细的,有的却误列入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工程项目设置的这类混淆现象,会导致工程结算时,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将随之陷入混淆,甚至混乱。

2)暂估价工程的价格发布

在招标阶段,暂估价工程的价格发布有时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投标时又没有专门澄清,就留给工程结算阶段一些歧义。需要久经沙场的技术经济工作者和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客观判断,给出独立量化的审核意见。

a.暂估价材料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和现场保管费,有些存在争议;b.暂估价专业工程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和规费等,有些存在争议。

这类暂估价工程进行价格发布的时候,有些没有内容的界定。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确定的分包价款和材料价格无法对应一致,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出现一些争议。

3)暂估价工程的项目多造价高

按理,暂估价金额是在工程结算时据实调整确立的。而暂估价工程项目设置[6]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工程主材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设计概算规模,导致施工图预算无法有效控制,使最终的工程竣工结(决)算失控。再加上工程建设过程中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会带来诸多投资风险。

4)暂估价工程的约束力

a.暂估价工程蕴含在合同清单中,施工方对暂估价工程尤为上心,希望找到盈利的突破口。如果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且没有及时规范过程管理,监理指令还没有得到施工方的有效执行,那么就增加了工程建设的管理难度,其约束力也就大打折扣。

b.招标过程中的工作疏忽,或者暂估价的范围和类别没有严格审核,导致普通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暂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造成暂估价的约束力失衡,增加了工程结算的难度。

5)暂估价工程的规范缺失

a.暂估价材料,确立价格的时候,特别是非甲供材料,有时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缺失价格认定的方式和程序,出现招标方单方面随意定价的现象。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易增加工程投资,加大工程结算时的风险;价格过低时施工方会拒绝采购,增添工程建设管理的风险。

b.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其合同的签订有时缺失规范性,导致招标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权利与义务缺失,导致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7]、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不实,都容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经济纠纷。暂估价工程的规范性还有待于提升。

6)暂估价工程的定价规则

暂估价工程实施之前是需要完成定价过程的。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杜绝雷同招标阶段,杜绝模糊和笼统,定价清晰明确,减少工程结算中的经济纠纷。比如,暂估价材料的价格组成就应该包含采购管理费及其现场保管费,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价格组成应该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和规费、以及总承包方配合内容因素在内等,这都是减少暂估价工程结算时发生经济纠纷的必备工作内容和定价规则。

7)暂估价工程的完工结算

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专业工程在完工结算时,一般存在着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目前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要提前研判,增加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减少和避免工程结算时产生争议。

3.暂估价工程的案例分析

湄公河畔二级支流上有一梯级水电站X,由2016年启动招投标工作,采用了2007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没有来得及响应2017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合同总价承包形式涵盖了若干暂估价工程,合同清单[8]26个分部(分项)工程,招标阶段设置了5个暂估价工程(如表1),数量占比19.2%,工程造价占比6.3%,暂估价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别为X水电站主副厂房装修工程、业主营地工程、对外公路工程、绿化亮化工程、坝区路面硬化工程。3年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一致认同当地植被自然修复能力强劲,不必人工绿化,且主体工程中含有一定程度的照明工程,也就取消了暂估价绿化亮化工程和能省即省的暂估价硬化工程。硬化工程主要包含从业主营地至大坝、至厂房的约2千米路段,保留原设计的6.5米路宽、20厘米厚的碎石基层、12厘米厚的泥结石面层、两侧各0.5米宽32厘米厚的浆砌石路肩与混凝土薄壁排水,其工程造价消化于合同清单的“一般工程”栏里。

业主营地工程划定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早于主体工程实施、又含在主体工程之内的、由总承包人管理分包人施工的暂估价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施工、材质证明、主材询价、验收、消缺、计量、结算等方面流程工艺都有较大提升空间,为今后类似工程积累和沉淀了一定经验。对外公路工程是涉及到多个经济实体施工的暂估价工程,需要融合以项目为唯一实施主体的审核对象,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违背国家法律为原则,以今后工程竣工审计思维来理性对待该暂估价工程的计量、结算和审核意见。主副厂房装修工程是一个需要滤掉属于主体工程内容的暂估价工程,合理审定实物工程项、实物工程量和实物工程单价。

1.水电站X的暂估价工程一览表

序号

暂估价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占比合同总金额比例

结算金额(万元)

占比结算总金额比例

备注

1

主副厂房装修工程

300

0.4%

161.51

 

 

2

业主营地工程

900

1.3%

916.35

 

 

3

对外公路工程

2700

3.8%

1961.77

 

 

4

绿化亮化工程

400

0.6%

0

0.0%

建设期取消

5

坝区路面硬化工程

200

0.3%

0

0.0%

建设期取消

 

合计

4500

6.3%

 

 

 

3.1.设计施工图对暂估价工程的界定

设计施工图没有单列暂估价工程,只是按照设计专业分类,夹杂着其他工程一并出图。比如,主副厂房内外门窗,有的纳入合同主体清单(如安装间电动卷闸门),有的留存暂估价工程另计(如防火门、防火窗、室内栏杆);主副厂房砖墙砌体、墙体留洞封堵、屋面工程等,本为主体工程的项目,也许出于设计专业便利的考虑,直接一张图或一套图出图,没有特别说明和区分哪些归为主体工程,哪些归为暂估价工程。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需要合理分类,有效区分,杜绝重复计量。

按理,主副厂房装修工程就应纳入地面、天棚、外墙、内墙、踢脚等五类工程,除此之外,与之相关的其他工程均应“还给”主体工程。

3.2.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暂估价工程的界定

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针对暂估价的描述是一致的,也与设计施工图存在着类似的方面,“捎夹带”,将不是同一类的项目合并在同一章节内进行描述。比如,屋面工程夹杂在装修工程章节,从技术角度比较系统地描述了屋面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工艺过程及其技术要求。但在对应的计量、结算章节无特别明确,无明显区分,形成模棱两可的印象。至完工结算时,从技术、经济、合同、协调等方面极富挑战性,需要实战经验丰富者甄别出彼此,该“还给”主体工程的要“还给”主体工程,该保留暂估价工程另行计量的及时计量结算。

3.3.暂估价工程计价遵循的定额标准

水电站X是一个拥有大(2)型水库的中型水电站工程,包含的暂估价工程比如对外公路,其计价方式遵循2004版水电定额,并比照投标对应的项目单价,适度考虑工、料、机的实际耗量和价差,实事求是地审核施工方的报价。针对2004版水电定额没有完全覆盖的部分项目工程,比如主副厂房装修工程、业主营地工程,顾及到投资方的归属地,其计价方式能够套用2004版水电定额的,就尽量套用,不能套用2004版水电定额的就采用2013版云南房建定额。有些暂估价工程建设过程是通过总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9]的管理予以实现的,其工程施工、验收、消缺、计量、结算、支付等流程责任也因分包人延伸至总承包人负有合同规定的连带责任。

针对暂估价工程的完工结算,应该将施工方的费用诉求、设计方的设计意图、监理方的量化审核、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专业判断以及业主代表的流程合规等统一起来,力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

4.结论

1)就暂估价的定义严谨性而言,针对的对象应为未确立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特别是工程设备,改变以往泛指“设备”的提法。

2)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需要进行专业分包,但还没有时间出图纸、出投标控制价的情况下,估算一个价格,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项目遵循据实结算方式,一般的,审计方认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等同于变更项目,按变更项目中的新增项目进行结算。

3)一般的,合同总价项目容易出现暂估价工程。单价合同不必设置暂估价工程。

4)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要充分,留足充裕的出图时间,使得招标时少设置或不设置暂估价工程,为后续工程建设和工程结算时减少参建各方的分歧与纠纷。

5)暂估价工程一旦设置,其工艺流程就要自始至终的严格和严谨,直至完成工程竣工决算。过程中,审批的施工方案、材质证明、主材价格咨询、工程验收、计量、结算等,均要有板有眼,及时有效。

 

 

参考文献

[1]张锦灿、邹仕华,色拉龙水电站的暂估价工程研究[J],工业A20199):283-285.

[2]周昕,浅议工程总承包中暂估价的确立[J],招标与投标,20142):25-26.

[3]黄雨亮,谈谈关于暂估材料(设备)的利润最大化[J],知识经济,201812):83-84

[4]吴振全,建设工程暂估价若干问题的探讨[J],工程经济,20162):5-9

[5]周青,工程中暂估价项目的管理[J],工程技术 建筑,20165):291-291

[6]刘芳,关于建筑工程招标中暂估价设置及操作的一些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812):400-400

[7]万晓艳,抓住合同变更和暂估价审计两个关键有效控制政府投资工程造价[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1):435-435

[8]葛礼盛,浅议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暂估价项目的招标[J],招标采购管理,20179):57-59

[9]余科林、孟慧、辛田,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暂估价分包人选择决策研究[J],招标采购管理,20161):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