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钱,不给就报警!”


 2020年10月7日21时许,樊某成闲来无事,在街上驾驶轿车闲逛,随后将车停在某饭店附近休息。随后,从饭店中走出来一群人,樊某成从这群人的对话中,分析出一个名为余某的人准备酒后驾车回家。

樊某成心生一计,一路尾随余某酒后驾驶的轿车,行驶至余某所住小区后,樊某成故意追尾余某车辆,随后以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要求报警处理为由,向余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余某不同意,后樊某成报警,交警随即赶到现场将二人送往医院抽血化验。在医院化验时,余某向交警表示樊某成以自己酒后驾驶为由敲诈勒索钱财,交警遂将二人移送至派出所处理。
2021年1月5日,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成犯敲诈勒索罪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人的交通事故及余某酒驾问题由警方另行处理。
前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既侵犯了公民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又危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樊某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前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樊某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同时,也给了这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待酒驾,永远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