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多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深入探索,我认为,“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的应有实现形式,同时,“二元代表制”也是现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个现实路径和应有体制保证。
现就“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问题,谈点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什么是“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
这里所说的“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是指在现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系统中所应该实行的,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双方并列,并由它们二者适当分工与合作,即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中主要分工直接负责行使各级最高国家事务执政权、最高国家事务领导权和管理权以及最高国家事务决策权;而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中同时主要分工直接负责行使最高国家事务立法权、最高国家事务宪法法律监督权和最高国家事务人民监督权,二者有机结合来共同作为我国各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那样一种真正具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特色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治领导体制结构形式。
二、 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的重要意义
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对当代中国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是当代中国切实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实行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执政方略,从而确保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个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任务。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全面总结55年执政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要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目标的重要内容。并同时强调必须要把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执政方式,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一个基本方式。从而使我们党对自身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执政规律的认识有了新的深化,使自身的执政理念有了新的飞跃。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又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大任务。由于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领导机关在各级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系统以及党组织系统中实际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并在其中始终起着领导核心的作用。所以,改进、完善和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坚持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要改进、完善和转变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领导机关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领导机关都能够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真正坚持实行所谓“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党的执政方略。
因此,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的体制形式,使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领导机关首先能够对党中央关于新时期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所提出的一些新思想、新观念、新论断、新举措有一个深刻认识、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使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领导机关首先从自身的执政理念、执政方略和执政思路上有一个新的拓展和飞跃,从而确保使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领导机关都牢固树立起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的思想观念,自觉坚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规范内正确从事自身的执政活动,带头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所应有的权威和尊严,既是当代中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切实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真正实施党在新时期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执政方略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又是确保真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一个根本保证。
2、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个应有的必要完善措施。
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的发展,同时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相应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并确保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实现有机统一。要确保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能够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并确保实现“三者有机统一”,这里关键的一个问题,是首先要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及其所应有的主要实现形式有一个深刻地全面地准确理解和把握的问题。这是确保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能够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根据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知道,从《宪法》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所作出的规范定义上来看,2018年之前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规范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2018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一条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规范定义上,又在原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后增写了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如果可以用一句话来对上述《宪法》表述作以比较简明和科学的概括的话,那就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就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
同时,从《宪法》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实现形式所作出的规范定义来看,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一直是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实现形式的规范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比较分析上述这种《宪法》原有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所作出的规范定义和《宪法》原有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规范定义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即《宪法》原有关于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只单纯是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形式的理解和定义,虽然也能够确保在一个方面上切实体现出了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 但是,如果客观地科学地全面地深入考察这种根本实现形式,就会发现我国《宪法》原有规定的关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根本实现形式,是不能从实际上来确保很好地真正全面地准确地客观地充分体现出完全符合我国现实政治国情和上述《宪法》第一条所原有规定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制度的国家性质的定性的本质要求的,是明显具有着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和不客观性的。所以,我国《宪法》原有在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规范定义的规定和理解上实际上是与我国《宪法》所原有规定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的本质要求之间是很不适应,甚至是严重不相适应的。
因此,应该并必须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尽快对《宪法》原有规定的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进一步加以应有的必要的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好地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要求相适应。因此,我认为,“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即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这两个党政机关双方并列,并由它们二者适当分工与合作,有机结合来共同作为我国各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体制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的应有实现形式。只有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才能确保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深刻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在规律,并严格按照其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努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领导体制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
因此,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不仅是当代中国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个应有的必要的完善措施。
3、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个现实路径和应有体制保障。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根本目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其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就是一个如何改进和完善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领导机关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设计和提出政治改革的思路和措施时,必须得一切从当代中国现实政治国情的实际出发,而不能从书本和那种完全脱离现实中国政治国情实际的那种所谓“多党制”、“议会制”、还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等抽象的政治理想和政治愿望出发。
根据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同时结合地全面回顾总结和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我认为,“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即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这两个党和国家机关双方并列,并由它们二者适当分工与合作,有机结合来共同作为我国各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形式,就应该是比较符合当代中国现实政治国情实际的,因而应该是能够真正体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内在要求的一种根本实现形式,同时也是确保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和结合起来的一种真正具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特色的应有的科学政治体制形式。
因此,只有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并同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当代中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真正实现有机结合,才能确保为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一个现实路径和一个有效的应有体制保证,才能有利于确保使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建设,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前进方向,得以良性的健康的平稳的向前渐进发展。
2021年2月9日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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