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春天,黄某在赵某处转包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79林班一块采伐迹地,黄某在明知林地采伐后需还林的情况下,仍进行粮食耕种,非法占用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45.19亩,种植农作物至今,该林地原植被被毁坏严重。2021年6月17日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故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作出上述判处。
承包者虽然拥有林地的合法使用权,但却改变了林地的法定用途,造成了林地的毁坏,触犯了法律,望引以为戒,退耕还林,恢复林地生态环境,并做好林地管护。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