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章 辩证逻辑的三个定律(一)


  

  接续前章讨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相比较的“工具性”用途。

  “逻辑”是一种思维工具。为什么辩证逻辑作为思维“工具”的用途会被当今多数学者否认?原因很简单,中国哲学教科书阐述的唯物辩证法,其全部立场、观点和方法一直被归属于“政治思想”用途之哲理;把哲理变成逻辑规则,需要后人进一步探索。但较长时间,学界囿于其政治思想用途,没有研究它作为人脑智慧体现的思维规则,最终因思维僵化而丢弃。目前看到,唯物辩证法包含的科学思维方法作为一种“逻辑”来体现还显得太笼统。

  实际上,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天然的、客观的孕育了“逻辑学规则”。在辩证唯物论教科书中,它是通过一对对、一组组思维范例来体现的。当逻辑规则被隐藏在辩证法中尚未提炼出“逻辑学”的显性规则时,就只有少数悟性很高的人深谙其隐性规则体系,而多数人只认可形式逻辑有规则,唯物辩证法无规则,即便有规则也是模糊规则或者叫模糊逻辑。

  笔者在长期运用辩证思维过程中,早已体会到辩证思维的“工具性能”和“逻辑规则”,只是从来没有认真归入“逻辑学”认识和总结罢了。形式逻辑有不矛盾律、拒中律、同一律三大定律;辩证逻辑有对等律、对应律、居中律三定律。下面,请学界参与讨论辩证逻辑三定律,看看它作为思维工具用途如何?

  对等律——辩证逻辑的第一定律

  为什么有辩证逻辑头脑的人,能更灵敏实现跳跃性思维和联想思维?主要原因,在于辩证思维的基础性“逻辑规则”遵循对等概念形式,其所界定的动态对应关系也是人脑思维的响应路径,它并非只尊重两个概念各自的既有形式定则,而是把认知目标主要指向两个概念之间事实动态的互动作用力和相互对应关系,它是一种带有综合性判断指向的思维规则。

  不论是面对既定概念与未定概念的关系、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的关系、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的关系,辨证逻辑对等律都要求“一对一”对等分立,要求此一概念须与彼一概念结成有对等条件的关系。所谓“对等”,即在两个概念形式之间必须具备至少一种同等或互等条件;与此同时,两个概念内涵之间必须具备至少一种差异或一种分立或一种对立条件。于是,两个概念定则间才可形成互为联系、互为统一又相互区别的对应条件。

2009年加注:形式逻辑遵循“同一律”,是指依靠同一概念形式为逻辑前设及其推理过程的一贯到底。辩证逻辑不遵守“同一律”思维定则,也不遵守所谓“同二律”。它是在对等概念内涵被发现被确认之后,致力于研究两个大前提概念定则之间的动态对应关系、双边互动关系的思维规则。它基于既定概念,又超越两个概念定则。)

2009年加注:有囿于形式逻辑学术框架的学者认为——既然辩证逻辑可以依赖既有概念的知识定则去确认并寻找另一个拥有对等条件或对应关系的概念,即一生二;然后,又可以依赖两个概念之间的互动关系去寻找去演算不断变化的“三”,这无例外同属于概念形式推导。因此,可否认为辩证逻辑也应合理释为形式逻辑的一种?)

2009年加注:形式逻辑专家的此一学术质疑,涉及到形式逻辑规则本身是否具备兼容辩证逻辑思维规则的功能。如若对此作肯定回答,那么,形式逻辑学就必须解释接下来的“悖论”。问:除了依赖有单一大前提的概念形式可严谨遵循“同一律”思维规则有效推理和判断外,形式逻辑能否打破“同一律”来实施有效的推理判断?)

2009年加注:若能,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将自我湮灭和消失,形式逻辑全部理论框架即陷入坍塌。显然,把辩证逻辑归类于形式逻辑是错误的。辩证逻辑对等律、对应律、居中律三定律既保护了形式逻辑三定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又区别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同时,它还拥有包容形式逻辑技术性严谨用途的更灵活的兼容性智慧。)

对等律是辩证逻辑三定律的基础。

  人们不难发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体系都是成双成对的。比如:物质与意识、时间与空间、信息与响应、主体与客体、原因与结果、现实与可能、内因与外因、现象与本质、意识与无意识、宏观与微观等等(台湾著名学者×××曾在CCTV百家讲坛上,以幽默口吻嘲讽辩证逻辑对应思辨的不合理)。上述组合都是唯物辩证法体系曾经阐述并且客观孕育了“逻辑规则”的哲学范例。人们也不难看出在那些概念之间,它们应所蕴藏的辩证逻辑规则均能达到“规则同根”要求,概念中其所含的对等条件之规则基本相同,又能达到“一对一”的分立或对立,两个概念之间都有互为统一或同一的对应关系。

  比如“物质与意识”,是以映像概念为原点的对等和统一;(注:参见本书此前章节阐述)原因与结果”,是同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两个基本节点,既有同等关系又有分立关系;“意识与无意识”,是人的精神状态的两种基本表现,统一于人脑中枢神经系统;“信息与响应”,展示了微观领域中介质传递与链接的一个完整的物质运动环节的实现过程;“宏观与微观”,指的是物质世界应所构成的“两极”对等方向,其探秘前景同等重要,等等。

  要想娴熟于辩证逻辑方法的运用,需闯过的第一道逻辑关口,是善于发现和论证对等概念。必须指出:运用对等律分析概念之内涵,其与形式逻辑方法的运用有不同规范和要求。之一,善用辩证思维的人不仅要具备一定学识,同时要具备较丰富的生活阅历。之二,用对等概念设定大前提,不同于运用形式逻辑定则那样,可预先实现概念提纯并赋值。譬如:针对某个纯概念可以简单假设XY”,而辩证逻辑不搞纯概念演绎和判断。

  之三,运用形式逻辑规则时,要求人脑面对同一前提下的任何概念内涵、概念赋值和概念定义不可中途改变,人脑必须死守“同一律”;只要做到了,就不会出现逻辑推导错误。辩证逻辑不同,它的“一对一”对等概念组合内涵只尊重客观现象不尊重概念提纯;只重点关注两个概念相互间的动态关系。两个概念相互对应内涵永远处在变动的判断指向中。

  如若假设:物质是以多维方式存在的实体,它不是孤立的。如果又假设:人的意识是对应客观事物的映像概念或其它概念的生化记忆存储在人脑中的激活反应,也不是孤立的。那么,两者间的作用力内涵关系,及其最初的、或原有的赋值均是可以演变的,其相互作用力交汇之点,即相互对应的“第三个概念”之含义的计算和判断将会出现动态演变。

  如果两个对等概念并非来自客观存在,其概念设定或者在人为提纯中被偷藏事实,辩证逻辑就不成立;如果两个分立的概念并无一种同等条件,辩证逻辑也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之间毫无差异,辩证逻辑同样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内涵间没有对应的相互依赖关系,辩证逻辑就无从谈起。“对等律”的理论涵盖关系即如此。其中,概念形式的对等不意味着概念内涵及其相互作用力对等。对等律组合最基本的逻辑关系是:两个概念之间必定存在一种同等条件且又在另一种差异中分立。既对立又同等被概括为“对等”,而不是相等。

  接着提问:辩证逻辑三定律与辩证法的关系又是什么?它为辩证法找到了遵守逻辑规则的关键知识点和思维支撑点,为辩证法实现数字化定义提供了可能。辩证逻辑三定律与形式逻辑三定律区别是什么?它不刻意追求一个复杂概念内涵的绝对“纯真”,它保持了辩证法“对立统一”的本色和基调,其逻辑规则距离现实问题复杂状况十分贴近。在没有权威大前提条件下,它拥有直接面对现实问题和解决现实问题的确切认知指向。不断寻找具备必然性、客观性、真理性的对等概念组合,是辩证逻辑思维展开的永恒定则。

  再提问:人脑怎样遵守“对等律”去发现和确认两个概念之间可对等的“同一分立”关系?或者说如何去寻找对等概念组合实现联想思维呢?

  网上的知识网友这样说:“对立的怎么可能统一?只有脑袋进水才有此想法。”可见,过去数十年高等教育培养的单一形式逻辑头脑,喜欢概念提纯同一或统一,概念不纯,他无法演绎、无法推导。所以纸上的概念是个好东西,要么有权威提纯过,要么遵守“同一律”由自己假定提纯。

  如此思维习惯,恰恰无法理解的问题是:现实中矛盾之所以普遍存在,其原因,正是由于矛盾双方存在某种同等或同一条件。所以,运用辩证逻辑推理判断或运算,必须同时兼顾两个以上前提条件。实践中,被看作两种以上相对应的事实状况;文字中,被思考为两个以上可对应互动的事物概念。不管多少概念置于大前提顶端,辩证逻辑均以对应组合为单元,构成相互或交互对等对应关系并以“两者的动态关系变化”为判断和运算指向。

那么,在没有权威认可的、预设的前提条件下,你如何认定适用于辩证逻辑的两个概念之间对等关系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又或者说,如何遵守“对等律”规则来完成两个概念的对等组合?按规则来做就十分简单。

第一,它不要求两个概念之间均衡对称或完美对偶,不要求针对大前提概念假定提纯。第二,它只要求寻求两个概念中其所包含的同等条件。只要能发现一种同等,同时看到其他内涵不尽相同,“对立统一”关系即成立。两个概念因有同等条件统一或同一、又因有不同内涵而分立,所以“对等”。

  实验课题(NO:94)为什么对等律是不变的对等,可变的对称与不对称?

  简单举例: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单从势力、实力或作用力上分析,可一眼看出双边不对称,如果把对等律替换成“对称律”的逻辑规则之界定用法,将不能显现这一对社会矛盾的真实存在。但上述对等组合关系的构成,却完全符合“对立统一”规律。因为双方共有一个同等条件即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同等,有同等权利,就要追求双方都有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也恰恰是权利的舒展空间因制度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可使双方发生阶级冲突。此时,你是否想到了制度调节过程和新制度安排,将能切实看到双方生存和发展空间将有比量关系的变化。但凡较理想的社会制度应努力使两者生存和发展空间趋于公平,而且,不同的社会制度将会呈现公平度绝不相同的量化关系。不言而喻,发明辩证逻辑规则的数理运算法宜选择图形和坐标。

  人脑遵循辩证逻辑“对等律”确认对等概念,首先要遵守不刻意提纯概念之原则。尽量保持概念形式与事物本来面貌基本一致,绝不为大前提“提纯”而假定。简单就简单,复杂就复杂。在此,笔者不能列举“万事万物万象”来求证“对等律”的普遍适用性,用以满足形式逻辑“充足律”之要求。不过,“对等律”作为逻辑规则运用究竟可涵盖多少事物概念?它是否具备自然与社会普遍适用价值?本书可以从事物基本层面加以概略描述。

我们假定:把一种物质的“基本需求”或“基本构成”称为“质”,把它的作用力称为“能”,又把它的作用力指向称为“力向目标”。

设定两种物质概念组合均包含上述三项抽象内涵。那么,任意一项内涵同等,其余内涵不同,即可构成一对现实矛盾,成为真实的对等概念组;如果三项都同等或三项都不同等则无法构成辩证关系,使对等组合成立。

  看下面有5种格局之构成。

  第一格局:“基本需求”又或视为事物“基本构成”相同,即“同质”。但双方能量不同、力向目标不同。此一格局类似“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对等分立。他们都是人,也都需要财富,但他们能力不同,奋斗目标各自为己。显然,处在同一社会中,如果制度不良,两者必有冲突。

  第二格局:在双方“作用力”同等条件下,其“品质构成”又或“基本需求”截然不同、力向目标又各自理性利己。如果把这两种概念组合在一起,便是完美的“对偶”关系,也是对等概念中的一种可良性互动的关系。它们的矛盾容易处在调和、对称与均衡状态中,但要推导并防止可能发生的倾斜和颠覆现象,即破缺格局之隐患需要随时修复或适应其他目的。

  第三格局:在两种事物(或两种概念)“力向目标”相同条件下,它们各自能量不同、品质构成或基本需求也不同,即两者有相同目的,但却不同质、不同作用力能量。为这种对等概念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则要避免同向运行相互冲撞。人们往往采用加速或减速、抑或双轨制解决。

  第四格局:如果两种事物(或两种概念)其三项条件皆“同等”或“同一”,即同质、同能、同向,又如何?那就没有矛盾,符合形式逻辑“同一律”大前提设定,可启动形式逻辑推理判断。第五格局:不同质不同能不同力向目标如何?也没有矛盾。“老死不相往来”何以对等组合?

    再把观察视野向更宽泛的物质世界稍稍展开一点来分析。

    1.以相悖条件同等构成的对等概念:明与暗、软与硬、善与恶、美与丑、刚与柔、肯定与否定、北极与南极、宏观与微观、通胀与通缩、红军与蓝军等等。

    2.以相向条件同等构成的对等概念:起始与终结、原因与结果、可能与现实、健美与健壮、竞争与互利等等。

    3.以人权同等构成的对等概念:穷人与富人、甲方与乙方、大国与小国、男人与女人、官员与民众等等。

    4.以质或能同等构成的对等概念:自发逻辑与自觉逻辑、宽松政策与紧缩政策、物理运动与化学运动、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信息与响应等等。

    5.以约定条件同等构成的对等概念:总统与选民、精英与大众、执法权与监督权、管理团队与员工队伍、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等等。

6.以逻辑同等联系构成的对等概念:时间与空间、引力与张力、质量与数量、本质与现象、胖与瘦,大与小,高与低、强与弱等等……

从理论上分析,由于自然与社会共处同一个星球,其共处的环境,可能使任意两种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能提炼出一种“同等”条件;由于“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事物的千差万别又使任意两个同类事物难免出现差异。由此判断:选择任意两种事物构成对等概念的可能性均存在(只是对等组合的价值是否也存在)。因此,“对等律”逻辑规则可涵盖一切事物、遍及一切领域,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经济与政治、战争与和平、有机物与无机物等。

确认对等概念组合,除以上“文理方法”外,还有“数理方法”。哲学数理方法不同于数学数理方法,哲学数理单纯体现的是“几何哲理”。以此确认事物或概念对等组合的思维原则其数理并非简单。有三个要点:

之一,在同一直线相互关联条件下,处于中间地位的事物可同时与两端之物构成对应关系,而有间隔的两物则不能相互直接构成对应关系,即便是两间隔物具备某一种同等条件,也不能直接对等组合,必须通过中间物对应。

之二,在同一平面相互关联条件下,既有“点位”对等组合,也有“直线”条件下组合,另有“点与线”对等组合。“点位”对等组合的哲理是:有同等条件的任意两物可对等为1组对应组合;有同等条件的任意三物可对等为3组对应组合;有同等条件的任意四物可对等为6组对应组合……以此类推。

“点与线与面”对等组合哲理是:三物可对等为6组对应组合;四物可对等成26组合;五物可对等成55组合……以几何哲理请读者画图演示。

在同一平面中,但凡有其中三物共呈直线“联盟”,此三物则一方面服从直线“哲理”原则,另一方面服从“点与线”、“线与线”的对等原则。

在同一平面中,但凡有四物、五物或以上,出现中间三物或以上链接成三角平面或多边平面关系,其被隔离的两端物则不能相互直接对应组合。

如今国际地缘关系因卫星在空间联网已形成立体交叉形态。但是,空间卫星落地之功能不可不依赖地面基站,因此,地球平面关系仍然是基础。

之三,在同一3D空间关联条件下,有同等条件的任意两物可对等为1组对应关系。有同等条件的任意三物或三物以上的对等组合数量,则必须考虑空间之“点位”、“直线”、“平面”此三者在3D空间中的全息对等关联性。

所以,3D空间对等组合状态十分复杂。表现在:它们之间既有“点与点”、“线与线”、“面与面”对等组合,也有“点与线”、“点与面”对等组合,或“线与线”、“线与面”对等组合,或“面与面”抑或同时存在“面与点与线”之间,均有条件构成对应组合之同等条件。其难以预测的组合数量,真实反映出辩证逻辑“几何哲理”含有真理探索的“无限性”前景。所谓捉住“上帝粒子”即是解开宇宙真相的“终极发现”之预言,显然不如唯物辩证法哲理更客观。

2021年5月1日加注:辩证逻辑“几何哲理”的前两个要点,表现在传统的地缘政治中的利害关系不可避免。第三个要点则在宇宙宏观领域、或粒子微观领域和物理“场效应”领域中的具体表现不可避免。)

2021年5月1日加注:由于当今国际地缘政治已经被数个大国的卫星通讯密集组网且延伸到了太空领域,因此,地缘政治的新概念内涵也包含“几何哲理”第三要点。地缘政治已涉入空间三维点线面全息。)

2021年5月1日加注:精通“几何哲理”的对应组合关系,才能解释当代地缘政治事件。为什么华为5G基站已经在发达国家建成,却又被无理强拆?因为,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国际地缘政治的最新式地缘!)

2021年5月1日加注:“传统的平面地缘政治”与“新型的空间地缘政治”两者对等对应关系中,后者受制于前者。各国面对大变动时期,一方面要适应国际地缘政治的变动趋势,另一方面已经掌握主动权的国家要尽快遵循上述“几何哲理”研究能兼顾可开可闭点线面联通的“卫星中心基站”,并优先布局在本国友好国家即从传统地缘关系逐步统一新型地缘。)

(上述加注在内的12段哲理判断,于2021年4月至5月增补。)

  于复杂事物中确认同等条件的对等组合其逻辑规则运用并不难。真正难度在于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事物中确认最有创意价值的对等关系组合。

  “信息输入”与“信息反馈”两个对等概念,是电气工程师维纳的组合发明。他用这两个居于核心地位的概念创立了“黑箱理论”,即通过一种信息输入看其输出信息显示什么,来识别和判断那些不能直观的物质内部(俗称“黑箱”)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控制论”。我们现代人今所面对的信息化时代,之所以能实现所有机械控制的自动化,正是从维纳阐述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开始起步的。这两个概念组合是典型的对应关系同等,所以,才能分析或运算输入信息与输出信息其所对应的变量关系或不变关系。

  最后,是你必须牢记的知识点:在矛盾的事物之间,其同等条件往往并非唯一。体现复杂事物关系的概念内涵同时存在两种以上同等条件。对此,你为对等概念组合选择哪一种“同等”,即意味着所确认的对等概念之间将要推导的是另一种或另多种变量关系。请你牢记运用对等律的一般定理:因一种同等条件而确认对等概念,也同时确认了对等关系的不变量,并且同时可确认将要观察和计算的另一种或另多种可变量的对应关系。

  现在,本书提前把辩证逻辑三大定律的意义和作用,概括阐述为三句话:“对等律”可帮助我们在两个真实的对等概念之间寻找和发现对称或不对称的双边关系及原因;“对应律”可帮助我们寻找解决双边矛盾可变化关系的着力方向和主要支撑点;“居中律”则能帮助我们把永不消解的双边矛盾主要引导到或约定在良性运行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