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章 辩证逻辑的三个定律(三)


  

  居中律——辩证逻辑的第三定律

  “居中律”与形式逻辑“排中律”截然相反。形式逻辑主要遵循垂直式思维路经,人脑必须专注已经设定的那一个大前提。非此即彼,是形式逻辑思维的显著特征;同一前提下的一贯性和一致性,是许多学者赞赏形式逻辑遵循因“同一律”而拥有严密性和确定性的主因。

  既然形式逻辑必须严格遵守同一律,所以,也必须遵循与其相关的“排中律”而非“居中律”。辩证逻辑规则不同,它既不遵守同一律也不遵守排中律,其逻辑常规是这样的:同时使用两个对等对应的大前提、遵循对等概念相互关系来推导出双方对应关系的综合判断。由于辩证逻辑总是指向对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它的思维规则也将违背排中律而遵守“居中律”。

  居中律又是辩证逻辑对应律的必然要求。正如此前所述,相对应的两个前提条件之间是“一对一”的发生作用、“一对一”的相互响应、“一对一”的依赖关系。既然如此,思维规则在两个相对应的互动关系中,其所展开的推理及至最终的判断结果,即最后推出的结论就不再是“非此即彼”,而是照应两个前提条件对应关系的“综合”之判断或综合之数据。

“居中”判断的要害,也就是“综合判断”。兼顾两个前提、平抑对等效应、均衡对立数据、选择协调方案。“居中律”要求在逻辑推导中寻求两个概念之间相互对应作用力关系可保持均衡的“统一支点”,即寻求两者在对应状态下的“居中”概念或相互作用力的综合指数。这种规则也是选择良性矛盾、避免对抗性的方法。这是“居中律”的基本含义。

居中律与“中庸之道”有根本区别。因为居中律是在关注客体间对应力的互动状态即遵循客观规律的过程中,应所遵循的逻辑规则和科学判断方法;中庸之道则是强调自我约束的处世观念之遵循。中庸之道常常不调整也不改造现实存在的双边对应状态。在中国“为官哲学”中,凡处世方式被束缚于“中庸之道”的人,也是思想守旧、被动适应客观现实的人,其行为指向经常不含主动改造客观世界、积极调整对应状态的改革进取精神。

2017年4月29日加注:辩证唯物论有鲜明的哲学立场。它主张哲学不仅要解释世界,而且要改造客观世界。“中庸之道”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之一,它的智慧模糊照见了自然与社会物质运动的规律,但它的处世方略则坚守的是被动适应各种矛盾。)

2016年4月12日加注:“居中律”不同于“二元论”不区分主次矛盾、不区分矛盾的主方和次方、可主导领域和被主导领域、可主动有为领域和难免的被动作为领域,不区分物质第一性还是意识第一性、不基于同一性坚持“两点论”。它既没有辩证唯物论立场,也没有主观唯心论立场,只看到两个大前提都存在,鱼和熊掌均不舍。)

2016年4月12日加注:“二元论”立场的哲学家所看到的“二”并非来源于或统一于“一”,他们把“两分”视为数理逻辑中的两个概念,相当于算术识别法。这与“一分为二”或“二合为一”方法论毫无关系。“二元论”不懂得任何事物之矛盾必先统一于“一”,然后才可能出现始终依赖于“一”的“二分”或“两点”。)

2016年4月12日加注:在运用“居中律”时,只要他是坚定的辩证唯物论者,其运用过程自然不会死扣两个大前提的区隔内涵,而是重点关注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关注可望实现的“同一”条件或存在或丧失。此时所得到的综合数据是唯物的也客观的,所得到的判断绝不违背矛盾主次关系、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等基本原则。

  针对两个对等概念之间对应作用力的判断,其认知指向也是在追求一种“中和”效应。比如,实力不同的两个企业合资双赢,其得到的“双赢”数据是与各自实力相符的收获,绝不是没有实力参数为权重的“双赢”。因各自依据实力参数赢得所需,也使双方满意。

    在这里,“居中律”断然否定单边主义和单方满意;“居中律”否定“一边倒”、否定“排中律”,它所显示出来的“双赢”,虽然并非双方收获同等,却是各自认可的“中和”结果。即“双赢”不是对应作用力被平分,而是两种不同作用力努力争取之后的“居中”结果。

在辩证逻辑三定律中,对等律是逻辑基础,对应律是逻辑核心,居中律则是辩证逻辑的思维指针。由于辩证逻辑不同于形式逻辑同一律,只有一个大前提条件,它也绝非因有两个对等大前提概念,便就俨然遵守“同二律”。应指出,逻辑学中没有“同二律”存在。

居中律是以“居中”判断为指针,其在逻辑判断方向上、在综合计算方法上,它把正确的思维判断准集中指向对等概念之间对应关系相互作用过程所产生的无穷尽的综合结果,由此赢得“居中”之效应,赢得社会发展和物质运动方向不偏向极端的可持续效应。在战略上,它的决策工具用途克服了形式逻辑单一大前提设定难免导致的实践偏移。

  居中律在生活、生产、科研实践以及创新创造领域用途广泛。企业经营属于微观经济,同时计算“边际成本”和“边际利润”可求得企业资源配置最优化。在这里,产销量超限导致平均利润下降,产销量过低导致平均成本上升;只有做到两个概念同时兼顾,“居中”衡量投入产出相互关系,方能确认成本和利润两者间的最优比量关系,以最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产出和利润。在上述过程中,居中律否认GDP单边绝对量。

  在宏观经济运行中,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是对应的经济学概念,也是数百年伴随经济运行的两个“魔鬼”。只有同时计算“通胀指数”和“通缩指数”才能求得国民经济均衡协调发展。“通胀指数”超过预警被判断为投资过量,“通缩指数”超过预警被确认为购买力短缺。宏观经济管理者正是在两者之间选择并确认“居中”协调方案,以驱动国民经济保持均衡协调健康发展;若是顾此失彼,就没有宏观经济运行的可持续。

  上世纪末,西方媒体曾如此评价中国经济发展奇迹:“这个国家经济运行就像张开翅膀的鸭子左右晃动着身躯,居然噗哧噗哧快速前行,从不摔倒。”这段俏皮话深刻寓含辩证逻辑学道理。经济政策一张一弛是在既此也彼的对等选择中创造“居中”前行路径和“企稳”发展效应。其在经济调控的思维工具运用上就不再是依靠单一大前提条件下的一贯性(同一律),而是依靠辩证逻辑的两个对等概念居中协调驱动的结果。

  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博弈论,其核心理论被称作“纳什均衡”。它用矩阵数字演绎的两个对等概念相互对应、相互作用的数据,也证实了居中律的普遍性适用价值。但在此要强调:因为是两个对等概念之间即两个利己理性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才不可能不遵守居中律判断规则。虽然纳什先生没有自觉运用辩证逻辑居中律,但他以科学家尊重客观的严谨态度,从实证方法中找到了利己理性人之间的经济博弈的普遍行为方式。

  “博弈论”体现的思维规则毫无疑问是“居中律”。

  解释“纳什均衡”的经典故事是《囚徒困境》的故事(注:见《新编博弈论平话》中信出版社2003年)。为什么两个被隔离关押的纵火嫌疑人在警方没有掌握足够证据时,都不选择抵赖使自己可能只判1年,且必须选择坦白交代使自己被判3年呢?原因一:两个囚徒都是利己理性人。行为经济学家为博弈双方设定的两个概念自发遵守了辩证逻辑的概念组合规则——是有对等条件的。原因二:对等概念必然有对应互动关系。原因三:对应作用力相互产生的效果不会是“一边倒”,且只能是“居中”选择之定律。

  你看《囚徒困境》总要给读者讲述对等条件下的选择方法。

两个利己理性人被隔离关押,甲囚徒先想:如果乙选择抵赖我选择坦白,我将被释放。两相比较,坦白对自己有利。甲想完自己,又不得不猜想乙的选择——瞻顾另一个对等大前提(辩证逻辑):如果乙选择坦白我也选择坦白,两人都将被判入狱3年。而如果我选择抵赖,偏偏乙不抵赖却选择坦白,结果乙被释放,我反被判入狱5年。想来想去,认为还是坦白保险一点,最多被判3走运可能释放,打保票绝不会被判5年(居中)。

乙最终选择也和甲一样。

  实验课题(NO:97)如果俩囚徒权利同等但智力不同等,如何?

  如果换一种假定:甲乙俩囚徒在权利方面同等、在智力方面没有同等条件;此方是弱智的非理性的,彼方是智慧的理性的。即设定甲有思维障碍,有偏执的非理性倾向。就是说,他只信奉“利己优先原则”,只设定一个大前提,永不客观猜想别人,无丝毫兼顾对等概念的思维能力。结果如何?结果是俩囚徒在各自拥有同等选择权的前提下,却没有智能作用力的对称关系。甲没有“乙”的概念,愚蠢而独断认为选择抵赖对自己最有利。乙方则仍然是依据两个对等前提条件做判断,理智地选择了坦白(居中)。结果乙被释放,甲被判入狱5年!此种显著胜败效果告诉我们:通常情况下“居中律”是大智慧。

  当人脑用两个对等概念做对应关系判断时不可能“非此即彼”,必定要兼顾两个前提平抑对等效应,作出居中选择。“纳什均衡”遵守了“居中律”。

实际上,但凡有形式逻辑大前提设定,都能找到与之对等的另一个前提条件;当人脑在两个对等前提下作出判断时,也就必须把概念形式定则放在其次,而把两个概念之间不断变动的事实状态用为主要判断指针。

博弈论研究的是人的动态经济行为的决策取向,所以,在具体博弈设计中服从的是对等逻辑思维,即辩证逻辑思维方法。

  当然,博弈论整体理论框架所设定的前提条件,是服从形式逻辑规则的单一大前提设定。认定自然经济人只遵从利己理性,它并没考虑非理性之间的博弈,还有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博弈等。所以“纳什均衡”推导验证的动态经济行为规律,仅在一部分有高度理性智慧且较少受到人脑“理性极限”挑战的人群中成为科学定理。离开了此一范围其真理性就黯然失色。相比之下,作为比形式逻辑拥有更高理性智慧且能兼容形式逻辑的辩证逻辑,则能随时发现形式逻辑不能自检的大前提缺陷,并推动形式逻辑思维开拓创新。

  居中律同样有很强的“工具”性能。

  其一,它具备兼用形式逻辑方法也同时设定对等边界(概念)确保“居中行稳”的操作功能。它能有效防止钻“牛角尖”、防止行为决策偏向极端。

在经济领域,如果我们只研究通货膨胀预警指数,没有通货紧缩预警指数,国民经济就难免不入非健康发展之路。反之亦然。

在行为决策领域,如果只研究理性人按“游戏规则”行事的决策方式,没有研究人的综合知觉对外响应的确定性指向,社会管理将不可避免出现非理性聚众现象,公共秩序也难免发生周期性紊乱。反之,不重视或者不强调理性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就没有社会管理的有序和高效。

在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领域,如果我们只承认科学技术推动物质文明进步的伟大作用,没有清晰界定哲学、宗教、人文社会科学对改善人的思维状态和精神状态起到的支撑作用,民众信仰的片面性同样会酿成唯实主义、酿成极端科技崇拜、酿成邪教信仰。若反之,科技进步则深受羁绊。

   (2009年加注:与此相同的道理,则是另一种大前提设定的居中选择。一个国家必须确认适合国情的坚持走中国道路的中坚力量是谁?——他们是勇于投身基层实践、善与基层民众相融合的知识型人才。那些单纯依靠金钱、权势和学历,依靠舆论造势且脱离民众而炒热的“名人效应”均存在单边大前提缺陷,都不如上述中流砥柱坚稳。)

  凡可形成对等分立、相互依赖的两个概念,不仅可以兼用形式逻辑,也能在两个概念间实现关联推导的过程中给出合理的“居中”判断。有辩证头脑才能用好对等概念,并找到有利于规范人类健康发展(社会科学)、有利于规范物质运动按预定目标达成(自然科学)的对等边界界定。就像高速公路两边护栏一样,若没有道路边沿的界定,就没有“居中”行稳的安全保证。遵守居中律的大脑随时在关注对等边缘,确保居中致远。

  其二,它具备兼顾两个概念对应关系在动态中的操作功能。它引导创新者实践者随时调整对应比量关系,为优化对应关系而作出综合判断。

  如果说居中律的第一工具用途阐述的是准确界定两个边际概念,它有可双边预防超出对等边界的操作功能,其对社会发展、科学创新的组织力驱动力有大致精准功效。那么,兼顾两个概念对应效应的操作功能,则将实现深入一步的判断精准。比如在市场经济领域,我国2004年以前曾经历过的教训是:只计算效率指标,不发明不计算体现社会公平的概率;只重视各行各业赢利水平的持续改善,忽视了全国范围基尼系数攀升;结果很快酿成贫富差别两极分化,市场容量曾一度萎缩,消费指数一度下滑,通货紧缩随之而来。

  其实,公平指标和效率指标,客观上,它们是两个有对等条件的互动概念。各自涵盖的相关指标能综合为同一个计算公式中的核心参数,通过计算最佳比量关系可指导两个指标居中协调。谁来计算“公平”和“效率”的综合比量关系以确认可持续发展的对应状态呢?直到前不久笔者才认识到,只有“市场容量理论”能做到较全面的综合“公平”与“效率”的对应关系,并在这种对应关系指导下,得出居中、协调、均衡的理论数据判断。

还有,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很长一个阶段容许利益差别存在。一个没有差别的社会,也是一个没有竞争活力的社会。反观之,一个贫富差别过大的社会,又是一个极不稳定、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面对利益差别悬殊所酿成的诸多不安定因素,既不能回到过去的平均主义社会,也必须正视和解决当前所面临的贫富差距悬殊问题。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学家在贫富差别面前各自死守单一大前提设定,其对社会安危的看法很难达成一致。2004年,有的以既定经济指标为大前提设定,认为中国贫富差别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有的以现实社会矛盾为大前提设定,认为严重超过危险警戒线;有人以美国国情为大前提设定,看到贫富差别较之我国更大,却没有社会动荡。于是,就把目光转向了两国政治制度的差别上。

人们忘记了首先在经济范围内处理好经济问题才可预防各种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发生。由于经济学理论对贫富差别的认识没有达到科学高度,所以在我国制度范围内衡量贫富差别问题,就缺少一个精准的理论公式系列。

  实验课题(NO:98)尝试计算与贫富差别指数存在调和关系的“机会均等指数”,并且发明适合中国特色道路的“机会均等指数”。

  笔者认为:依据辩证逻辑“居中律”所体现的两个对等概念的互动关系,也就是中和、取中的思维方法来研究贫富差别风险指标,或可确认:研究并确认一国贫富差别指数是否隐含了动荡风险,要寻找与贫富差别指数直接对等的概念,它就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单位为其成员所提供的机会发生频率和机会公平度,合并简称为“机会指数”。一个稳定社会可容忍的贫富差别大小,与其成员所面临的机会发生频率以及机会公平度的综合指数成正比。

  即社会成员所面临的“机会公平指数”越高,该国所允许的贫富差别可相应大。当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发生频率较少、机会公平度较低时,社会成员能够容忍的利益差别就越小。此一理论猜想简称为“贫富差别可容忍函数值”。

  也就是以不变口径来计算出:贫富差别指数变量社会应所提供的机会发生率或机会公平度指数的变量,等号的两边,允许动态平衡。再把这种“中和”、“居中”的对应关系式,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强制性变量关系原则,用以指导改革中的均衡和协调发展过程。它包含均衡变量关系——理论核心、不均衡变量关系和临界变量关系三种界定。

  至少截止到2003年,各国有数据来源的经济学家们都未曾思考过上述等号两边的对应变量关系。经济学家沉湎于单一形式逻辑规则,囿于一个大前提设定,人人死守同一律,稍稍兼顾一下别的前提条件,就以为自己不遵守逻辑规则。思维钻进了死胡同却仍然无怨无悔地慨叹:形式逻辑越演绎越深奥呀!其实,在科学领域最深奥的道理,都是简单道理。迷宫显得深奥,那是因为你不知道出口在哪里,一旦知道出口,深奥皆为至简。

  其三,它具备随时校正形式逻辑在动态应用中出现偏差的操作功能。它针对单一大前提可随时修正“同一律”难免的偏移,在纠偏中居中行稳。

  当你在反复审视每组对等概念的组合关系时,你自然会发现:辩证逻辑离不开形式逻辑的帮助;而当你在同一个大前提条件下用形式逻辑推导出新的判断后,你若有辨证头脑也会发现:原有大前提需要辩证逻辑有对应关系的动态校正才能实现遵循物质运动客观规律使逻辑延伸达成“长距离”精准。

这是因为:人脑运用形式逻辑不能不遵守同一律,这就难免只专注一个大前提。而辩证逻辑的优势,则在于总在不停寻找和发现与既有大前提概念相对应的另一对等概念。由于辩证逻辑长于确认对应的互动关系,重视发现对等概念之间的相互影响,所以能及时调整偏差;由于单一形式逻辑没有重视或发现逻辑前设还另有对应关系,也就容易忽略动态变量因素,致现有理论之实践发生偏移且得不到及时修正。起步差之毫厘,结果失之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