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诉讼将面临的重大变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其中对于借贷合同纠纷提出新的指导意见,值得分析与探讨。

一、 对于借款合同中司法保护上限提出了修改意见

该《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这里提及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于2015年,其中,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主要规定为: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超过部分应该返还或抵作未还本金;已经支付的年利率24%36%的部分,可以不返还;约定未超过年利率不超过24%的,已支付与未支付的利息,可以得到支持;未支付的年利率24%36%的部分,将得不到支持;

现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新颁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定位的年利率24%,是根据2015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左右进行测算,按照其4倍得出结论;

而现实社会运行过程中,很多中小企业的利润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从而造成中小企业或者个人财务负担过重,为了 增加市场消费能力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必然需要将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水平进行下调,同时,为了将社会上借贷资金合法引向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合法渠道,也需要此举措实行;

二、对于“财务费用”主张的上限提出了限制性意见

该《意见》提出: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在借贷合同纠纷中,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是借款人的义务,在贷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约定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约定方式一般为延续支付利息、计算复利(即拖欠的利息转化为本金继续按照约定再次支付利息)、支付罚息(一般比正常约定利息要高)、承担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等,这些从法律上均可归结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违约金承担的基本要求为弥补损失有时可以适当适用惩罚性原则,按照相关违约金调整的原则,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倍;但是对于民间借贷来讲,本身起约定的利率就比正常贷款高,由此限制,对于减轻借款人“财务费用”是有利的。

三、  对于借款人“融资成本”提出了限制

《意见》提出: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这一规定可以体现出以上意见的精神,本质上就是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来计算利息,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提出《意见》对于民间借贷或者借贷合同纠纷的审判提供改革方向,需要司法工作者加以理解,同时,也需要融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与个人注意相关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