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提高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据相关报道某2015—2016左右出现的上市公司并购风潮中进行重组并购的上市公司,出现了业绩不符合相关预期的情况,被称为“消化不良”,在科创板与创业板开始推行注册制的大好形势下,今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浪潮又有重起的势头,现在市场观察者又开始进行呼吁开始严格监管了,站在普通投资者的角度,需要如何依法规避风险,防止重组前后的受到各种损失呢?
一、需要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规范。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80条中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中具有相关论述,专门的规范为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主要规范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了初步界定: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而上市公司按照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要坚持的基本要求为:1、不得损害上市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2、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与人员需要勤勉、尽责;4、严禁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重大资产重组原则与标准;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五)、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六)、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二、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披露了解的主要信批文件;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公开渠道,可以得到主要文件及需要审查的重点:
1、上市公司将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的公告;此种公告出现的前提是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传播或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
2、独立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意见书,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以及对此的专业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审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资产评估报告重点审查资产评估机构是否遵守相关评估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3、上市公司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重点审查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详细分析(是否合理与公允);审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意见;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是否存在信息披露的保证性承诺;
三、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
以上条款的适用目的在于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普通投资者)利益保护,其保护的基点在于业绩补偿与每股收益填补,其适用分为必要与选择性适用两个情形,必要性适用的条件为:(1)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2)、资产收购的相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本质上就是关联交易);(3)、非关联交易但是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也需要必要性适用。必要性适用之外,是选择性适用,双方协商。
业绩补偿与每股收益填补的承诺实质上就是一种保证措施,遇到需要补偿的条件发生,可以参照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在市场上主要争议点就是重组双方采取各种方法尽量规避必要性适用发生,对于广大非控股股东(也就是中小股东、普通投资者)希望扩大适用,既然管理办法规定了进行协商适用这种选择性适用,那么对于中小股东的做法只有两种:1、通过上市公司内部表决机制,尽量达到业绩补偿与每股收益填补;2、公司内部表决机制难以达到目的,只有采取最为根本性措施—用脚投票,即将是否可以达到业绩填补与每股收益填补作为抛售与增持的重要条件。
因此,面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消化不良”问题,需要广大中小投资者关注各种公告文件,仔细研究,审慎决策,关注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业绩填补与每股收益填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