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经纪”与“专业经纪”“冲突”的法律分析


 

      近日看到相关网络转载北京日报文章《房地产销售渠道战“擦枪走火” “大妈”卖房为何遭中介联合抵制?》,看到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销售与传统中介销售在新房销售领域发生冲突的事例,作者认为我们可以运用法治的思维对这一现象进行思考与分析。

        一、“全民房产经纪”与“专业房产经纪”在新房销售中的销售模式的简述。

所谓“全民房产经纪”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自己开发互联网平台,吸引普通人在平台上进行注册称为自己的注册经纪人,通过注册经纪人向自己的朋友、熟人推荐、介绍,吸引购房者进行购房,待交易成功后向注册经纪人支付约定的佣金;

专业房产经纪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经纪机构与人员向自己的客户主要提供的服务为: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

从以上的总结可以看出,全民房产经纪其中的注册经济人主要提供的是介绍与引流的作用,经纪人与房地产商、购房者之间的主要共享为居间合同关系;而专业经纪机构除了居间活动还有代理服务;

二、专业经纪机构提出重要的反对理由房地产经纪需要进行资质管理,是否会成为“全民房产经纪”的“死穴”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11条规定了房产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度;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从以上法条可以得出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设立程序,进行经纪人注册,如果等到交易成功,发给经纪人佣金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进行房产经纪行为,在现行法律条件下,是难以避免“违法嫌疑”的;

三、“全民房产经纪”的线上销售的创新,是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修法”加以“合法化”的前途。

面对“全民房产经纪”这一依托互联网进行经济行为“创新”,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商进行线上销售房子是具有合法性。

房地产商作为商品房买卖的一方,其从事房产销售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采取面签还是采取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是合法的,其通过互联网,在网络上对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进行展示,是可以的,根据本文前面分析,只要是不存在利用“中间人”进行“居间”行为,就没有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

(二)、国家实施房产经纪机构备案与经纪人资格管理的内在逻辑。

我们可以从《房产经纪管理办法》的16条、17条、18条,可以看出房产经纪主要的服务内容处理居间提供信息,还包括贷款咨询。协助房产过户、登记等相关服务,其他法律规定还提出了对房产经纪活动规范管理的要求,从立法目的上是对房产经纪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三)、是否存在打破专业经纪从而扩大到“全民经纪”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个行业均开始进行互联网+,房地产销售也不能例外,在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不断扩大的形势下,社会向“共享经济”转型,称为一种趋势,也就是人们利用自己时间或信息,通过“共享”,从而破除“信息孤岛”,这也许就是“全民房产经纪”存在的“内在逻辑”。

(四)、如何将二者的发展进行优化配置。

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从而更大范围扩大房地产销售中客户群体,建立“合法”介绍业务,通过赚取“居间费”,这需要对房产经纪的备案与资格管理要进行改变,同时,我们需要看到在购房者买卖过程中,不但对房屋销售信息存在需求,同时,其需要对房屋贷款办理、合同审查、房屋的选择、房产的验收等方面需要更为专业的顾问或代理服务,这也许就是专业经纪需要努力发展的方向。

总之,我们在面对所谓创新时,需要理性分析,这从人们对“专车”与“出租车”的发展趋势中就可以得到启示,人们对安全出行的需求,最终使得“出租车”在抵抗“专车”中冲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购房者对于“专业、周到”服务的需求,也许是“专业房产经纪”笑到最后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