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从零钱储蓄的阶段,逐步过渡到进行各种投资活动中,其中在金融证券领域的投资成为投资的重要领域,普通百姓在投资过程中,经常遇到对自己的各种称谓,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公众投资者,非专业投资者等,这些成为的来源与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又是那些,需要我们进行逐步的分析。
一、 金融消费者
对于金融消费者,在正式的文件与规范中出现,来自于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与2016年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上文件中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法律关系对应的另外一方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而这些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分类在社会上的通用名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新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一般包括证券业、保险业等,非银行支付机构一般是指网络支付机构,需要有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双方进行连结的纽带为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其中金融产品是指各种具有经济价值可进行公开交易或者兑换的非实物资产,也称有价证券,例如:现金、股票、汇票、期货、债券、保单等,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的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在金融活动金融消费者具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除了要保护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上八项权利之外,需要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二、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与中小股东在股票市场上意思基本一致,对于“中小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7条在对股东大会单独机票机制予以规定的同时,作出了如下解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也包括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个人投资者;
在《证券法》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第88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关系中,其中个人投资者本质上也是金融消费者;
三、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证券法第89条,提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区别,区别的决定因素为: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其界定体现在201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四、 合格投资者
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主要出自2015年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此,新三板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为:1、自然人 (1)客户账户内前一交易日日终资产总值(含资金、证券、基金、券商理财)在500万以上;(2)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含新三板交易经验)。2、一般法人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法人或实缴出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3、特殊法人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券商理财产品、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或资产。
对于以上进行区别的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者(个人)与合格投资者(自然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差异,应该参照《证券法》第89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是否存在欺诈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的自然人就不应适用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进行权利义务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