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分红税,一直是众多股东、老板中的热门话题,但分红税是无法避免的,只能说通过筹划的方式,降低一部分税负,比如下面几种情形取得的分红,税负完全不同。
情形一:境内法人股东
A企业是B企业100%直接控股股东,2019年取得从B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境外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王某属于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B企业的股东,2019年取得从B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暂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境内新三板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王某是XX挂牌公司B企业(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19年取得从B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境内自然人股东
王总目前属于中国国籍人士,担任某企业股东,2019年度分红1000万元,请问应代扣分红所得的个税是多少?
答复:
应代扣个税=10000000*20%=200万元
情形五:境外公司股东
外资企业给境外的投资企业分配股息和红利是要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10%,有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税率。
情形六:个独或者合伙企业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王总经营一家建筑设计工作室,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取得收入500万元,请问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500*10%*35%-6.55=10.95(万元)
注:上述计算方式是按照小编当地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的,计税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的是10%的行业利润率,套用的公式为五级累进制表。
个人独资企业在缴纳完个人经营所得税后不需要再重复征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所以,相对来说,税负是最低的一个。
既然分红税无法避免,那么就可以选择一个相对来说,税负比较低的组织形式来做税收筹划,实现税收利润最大化。
如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半年有一笔业务,预计收入在300万左右,如果用原来的公司接这笔业务,那么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股东分红等,但是如果新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来接这笔业务,只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附加税,具体如下:
增值税:300/1.01*1%=2.97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300/1.01*10%*20%-1.05=4.89万元
附加税:2.97*6%=0.18万元
税金总计:2.97+4.89+0.18=8.04万元
经营者在缴纳了这些税金以后剩下的钱可以自由支配,所以也不会再重复征收分红税了。
注:此算法是按照小编当地的算法,且小编当地是核定征收,但现在核定征收政策很多地方都已经取消了,如果按照查账征收的算法,税金会多一些。如果想要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企业,可以入驻到小编当地的经济开发区,因为当地是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求企业实地经营,只需要在当地入驻纳税就可以,更多详情可关注《税安》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