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技企业该怎样合理合法的做税收筹划?


 

比如一家信息科技企业,现在研发费用需要做税收筹划,有两个方案:

1、内部设立研发部门

2、将技术开发部分分离出来,成立单独的研发中心,作为企业的子公司,并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科研试制。

如采用方案1:上一年度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为50万元,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5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450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

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小于每年应纳税所得税2000万元。可抵税990*33%=326.7(万元)

如采用方案2: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其子公司进行科研试制的技术开发费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假设子公司除了收取研究成本外再加收成本的10%作为对外转让溢价。

则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1+10%)=33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30+330*50%=495(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1+10%)=396(万元)

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98万元,即可税前扣除额为594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1089万元,可抵税1089*33%=359.37(万元)

相比之下,方案二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这类的信息科技企业,可以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这类企业拆分出来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后综合税率在3%左右,增值税1%、附加税0.18%、个税0.5%-2.1%。某信息科技公司有450万的利润缺乏进项,成立一个技术推广类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后所需缴纳的税费为:

增值税:450/1.01*1%=4.46

个税:450*10%*30%-4.05=9.45

附加税:4.46*6%=0.27

税金合计:4.46+9.45+0.27=14.18(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后无需再缴纳分红税的,只有附加税、个税、增值税三个税种,总税率也是比较低的。现在能享受核定征收的条件比较苛刻,企业想要享受就只能找有税收政策的园区,像《税安》所在的税收园区就能享受享受征收,属于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需要企业实地办公,但入驻的企业还是要合规经营,并且保证自身业务的真实性,做到三流合一,更多税收政策可关注《税安》为你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