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离婚未迁户,征收无补偿


 

张付杰律师:离婚未迁户,征收无补偿

在本律师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事宜时,遇到一类情况必要特殊,即,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户籍,过了若干年,户籍所在的房屋被征收了,离婚未迁户的一方,能否因自己的户籍在被征收的房屋内而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呢?张付杰律师按:离婚后未迁出户籍,户籍所在的房屋被征收的,未迁户的一方原则上不享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基本案情】

2010年,黄某与刘某结婚,婚后,黄某将户口迁至刘某父母承租的公房内。2014年,黄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旦房屋被征收,黄某按照规定享受利益。2018年刘某父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黄某得知后,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因无法协商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为刘某父亲。黄某、与刘某原为夫妻,基于此黄某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之后,黄某与刘某已解除婚姻关系,黄某对系争房屋是否仍享有居住的权利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黄某就此节未能举证,且黄某离婚后也并不居住系争房屋,故黄某不再具有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身份。另,就黄某提供的离婚协议证据中虽有黄某按规定享受利益的约定,但该协议仅为刘某、黄某两人所作约定,并未征得承租人及其他同住人的同意,该约定对除刘某外的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评析】

根据规定,共有居住房屋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有三个:户籍在房屋内,居住满一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待遇。但符合条件就必然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吗?答案是未必。各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中,黄某与刘某离婚后,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利是不存在的,除非其能证明其与承租人间有约定,或者系争房屋的取得与她有关联。离婚协议约束的是协议双方,对其他人是不产生约束力的,也就是说,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征收待遇。这也提醒各当事方,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处理的方式需要三思,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或者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