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与适用反垄断法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


自从蚂蚁上市按下暂停键,接续《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强调,在对“社会团购”的热烈谈论中,人们又开始了对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的关注,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在发布会中提出将反垄断法的修改列入重点计划,从而,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对反垄断法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认为需要重视以下四个问题。

一、单边市场与双边市场

反垄断中对于市场的理解与界定,正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二条: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市场体系以及产业发展的不同变化,特别是单边市场与双边市场理论的变化理解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

(一)、单边市场与双边市场理论的简介

双边市场理论开端于1833年的“便士报纸”运动,其主要相对于单边市场而界定,其主要特征为:通过平台中介进行交易,交易的双方或多方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的交易量与价格结构有关,根据现行研究,双边市场理论主要应用在信用开交易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等,我们剔除理论研究的各种复杂推演,可以简单的认为在市场体系中,单边市场是交易是双方的,多边市场是指交易中存在中介。在产业组织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种交易场(或平台类)交易中,存在一个为具体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磋商条件的中介,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交易所、大型超市、电子商务网络。

(二)、在反垄断的相关市场界定中,多边市场理论与双边市场理论的作用。

我们在现实社会中经常看到这种平台类产业组织运行过程中对于交易双方的影响需要通过单边市场理论与多边市场理论进行交叉分析,我们可以对城市商超进行分析:

1、城市中大型商业超市系统,在一个城市中存在多个超市,超市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一个供货商需要在各个超市之间进行选择竞争性供货、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多个超市之间进行选择购物,这些产业组织或者购物选择的市场体系分析中可以适用单边市场理论;

2、在一个超市内部,在一个购物场景中,在具体供货商与消费者中间存在者一个商超管理机构,其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在特定条件,超市可以利用自己地位影响双方交易,其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这些就需要将相关市场的界定细微化。

二、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

在相关国家反垄断实践中,经常出现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的争论,二者主要的争议在于关注重点不同,结构主义主要关注市场结构,特别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关注,其执法的主要行为在于对大型企业进行拆分或者不允许相关经营者进行集中,而行为主义主要监控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与学习中,我们通过以下梳理:

《反垄断法》第23条,主要针对是对形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于经营者集中重点考虑的是否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另外在《反垄断法》28条、29条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经营者集中提出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比较,附加限制条件的集中;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条例》中提出限制性条件承诺制度。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重在行为主义,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结构主义。

三、价值选择中的:双循环语境下的市场要素流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限制竞争与鼓励竞争。

在对《反垄断法》的理解中,需要对相关垄断行为处罚与豁免条款适用中需要进行价值考量,根据我们现阶段经济发展形势或产业布局可以有所侧重。

依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在反垄断中需要重视以下四点:1、在促进双循环发展的大局下,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市场要素流动;2、将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3、维护市场公平竞争;4、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处罚措施适用上要进行不要的价值衡量并且在不同垄断行为处罚中进行不同价值取舍排序。

例如:在审查滥用行政权力与垄断协议中,高度重视要素的市场化流动;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审查中需要关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关注促进创新。

四、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诉讼。

在仔细研读《反垄断法》与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看到对于垄断行为制止措施中,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特别是行政罚款、没收经营所得,对于民事责任虽有提及,但是,对于相关损失的计算以及诉讼方式(特别是消费者诉讼)没有更为细致规定。

对于垄断行为,行政处罚是比较直接的制止措施,但是,如果没有受害人诉讼,将会使得违法成本很低,难以起到违法遏制作用,加强民事诉讼,可以发挥民事赔偿中损害补偿填平作用,将起到市场公平作用,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才能加大违法成本。

以上为作者学习反垄断的一些思考与心得,其实,我们在不断在对相关垄断行为的讨论甚至“声讨”过程中,不要过多的进行“情绪宣泄”,例如:从治理过度包装角度遏制垄断行为,更为重要需要考虑我们应该如何更好的促进执法工作。